首页 理论教育 法定继承纠纷证据运用

法定继承纠纷证据运用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具备第一项要件,则不发生继承问题。养子女与养父母相互继承权的证据在于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我国社会生活中还存在“过继”子女的情况,如某些公民因自己不能生育或身边无子女,为求得晚年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依靠,将其亲属的后代收为过继子女。但这些证据须过继子女提供。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是指继承人以外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人欲享有继承权,必须具备两个法定条件,即必须出现如下两个法律事实:一是被继承人已经死亡并留有遗产;二是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不具备第一项要件,则不发生继承问题。相反,虽发生第一项事实,却会因为继承人丧失继承资格而阻碍权利的实现。因为依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以及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都将丧失继承权。这些证据应当由主张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人提供。

配偶欲相互享有继承权,须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即要具备这样一个法律事实:男女双方履行了结婚的法律手续即领取了结婚证。在登记结婚后,即使由于种种考虑而暂时未同居共同生活,在法律上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我国继承法对配偶的继承权予以优先保护。

对于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群众也视其为夫妻关系的,可以作为其享有继承权的证据。但这种证据须由要求继承的人提供,同时,法院依职权的查证结果也是重要的依据。

养子女与养父母相互继承权的证据在于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收养是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收养关系一经确定,养子女便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继子女与继父母之相互继承权的证据,在于存在合法的扶养关系。如果不能证明合法的扶养关系的存在,则不能享有继承权。

我国社会生活中还存在“过继”子女的情况,如某些公民因自己不能生育或身边无子女,为求得晚年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依靠,将其亲属的后代收为过继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亦按收养关系对待。“过继”子女视同养子女。但这些证据须过继子女提供。

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是指继承人以外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他们与被继承人既无婚姻关系,也无血缘关系和家庭关系。法律之所以要赋予他们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是要体现我国继承法的养老育幼原则、互助互爱及团结和睦的原则。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欲取得继承权,须提供如下证据之一:(1)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2)缺乏劳动能力,如未成年人、年迈体弱者或残疾人;(3)无生活来源;(4)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较多的扶养责任,如向被继承人提供物质生活资料,对其进行日常生活照料或给予精神安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