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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纠纷证据运用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遗赠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在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合法性出现争议时,如该协议已经公证,则公证证明书应当作为一种有力证据,证明该协议的合法性,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但该“相反证据”须由主张协议无效者提供;如该协议并未公证,只是请无利害关系者见证,则法院在受案后,应令主张协议无效者举证,或者利用职权进行调查。但是,遗嘱执行人可提出反证,推翻原告的指控。

公民以遗嘱方式表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称为遗赠。遗赠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是在行使该权利时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此外,法律也不允许遗赠人通过遗赠方式逃避其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否则,遗赠无效。在关于遗赠合法性的诉讼中,主张遗赠无效的人应负举证责任。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被扶养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被扶养人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按照我国继承法第31条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应是要式合同,不仅要以书面形式签订,而且应经过公证机关或请无利害关系的人到场见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送经公证,则公证机关应对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但在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的情形,则仅仅作为协议表面形式合法的证据,不涉及协议的实质性问题。一般来说,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在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合法性出现争议时,如该协议已经公证,则公证证明书应当作为一种有力证据,证明该协议的合法性,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但该“相反证据”须由主张协议无效者提供;如该协议并未公证,只是请无利害关系者见证,则法院在受案后,应令主张协议无效者举证,或者利用职权进行调查。

在遗嘱执行过程中,如果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认为遗嘱执行人有不称职的行为,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执行迟延,不及时清理和管理遗产,或对遗嘱内容解释不正确,有意偏袒某一继承人,甚至自身有侵占遗产的违法行为等,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取消其遗嘱执行人的资格,并赔偿由于他的违法行为给自己所造成的损失。但是,遗嘱执行人可提出反证,推翻原告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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