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离婚纠纷证据运用

离婚纠纷证据运用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离婚诉讼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由提出离婚请求的原告一方承担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举证责任。在所有类型的离婚诉讼证据运用中,即除了当事人陈述外,最常见的证据种类是证人证言。由于对诉权的限制实质是阻碍原告一方权利的实现,因此,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应由主张这些限制情形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离婚诉讼中,法院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这也就决定了离婚诉讼证据运用的重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离婚诉讼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由提出离婚请求的原告一方承担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举证责任。

由于婚姻问题直接涉及当事人的私生活,局外人难以了解和掌握,加上感情本身的复杂易变,如感情总会受到外界诸多因素的影响而表现出不确定性等原因,这些都给原告收集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同时也决定了离婚诉讼中证据运用的特殊性。具体而言,这些特殊性包括:

几乎所有的离婚案件,都要求当事人亲自出庭表明自己对婚姻的态度。因此,当事人陈述在离婚证据中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都会从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和其他因素上来进行对自己有利的陈述。这种各执一词的情况,不仅增加了当事人,尤其是原告举证和证明的难度,也增加了法院认证的难度。

在所有类型的离婚诉讼证据运用中,即除了当事人陈述外,最常见的证据种类是证人证言。在现代文明社会,尤其是城市中,人与人之间已经越来越少地关注对方的私人生活,即使邻居之间都来往较少。因此,对于感情及其有关的纯属夫妻间的事情,那些能涉及案件事实的证人也以双方当事人的亲友为多,而这又给证人证言的认定带来了难度。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如何结合有限的证据材料来审查认定这种证据就成为一个尤为重要的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由于举证的困难,当事人极有可能会通过非正常的手段收集证据。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如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量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是应该慎重考虑的问题。当然,对于法院来说,如何结合现行证据规则的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是否具有证据资格,也是一个应加以重视的问题。

另外,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还规定了对一方当事人离婚诉权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就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讼权的限制和特定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由于对诉权的限制实质是阻碍原告一方权利的实现,因此,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应由主张这些限制情形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