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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纠纷证据运用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胁迫、要挟行为是形成可撤销婚姻的唯一原因。法律赋予受胁迫方当事人对可撤销婚姻行使选择权。这1年的时间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及延长问题。由此所决定,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受到其行使实体权利的除斥期间的制约。可撤销婚姻纠纷诉讼中的证据举证及证明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紧密相连,须臾不可分离。

可撤销婚姻系由胁迫行为而形成,即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我国婚姻法规定,受胁迫方当事人既可以通过非诉程序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该婚姻,也可以运用诉讼程序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婚姻。显然,由胁迫而形成的可撤销婚姻与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虽然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侵害婚姻自由的因素,但二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前者,对当事人婚姻自由意志侵害、胁迫的实施者是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后者,对当事人婚姻自由意志的干预,则是来自于包括其父母在内的第三者的压力。可撤销婚姻纠纷由于其形成的原因及行使请求权的主体的单一性,呈现出如下特点:

可撤销婚姻纠纷诉讼中,原告永远是受胁迫一方当事人,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实行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原告方应就其婚姻是在对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相关人的胁迫下,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缔结的进行举证、证明。一言以蔽之,原告就其所受胁迫之事实进行举证、证明。

胁迫、要挟行为是形成可撤销婚姻的唯一原因。对于这种胁迫行为,除双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外,了解、知道这种事实的其他证人就本案所作的证言,对于法院定案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受胁迫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婚姻请求权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法律赋予受胁迫方当事人对可撤销婚姻行使选择权。同时,在选定诉讼撤销其婚姻的同时,又规定了严格的时间界限。这1年的时间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及延长问题。由此所决定,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受到其行使实体权利的除斥期间的制约。可撤销婚姻纠纷诉讼中的证据举证及证明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紧密相连,须臾不可分离。

在婚姻家庭纠纷诉讼中,可撤销婚姻纠纷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之间通常对抗激烈、矛盾积怨较深,导致诉讼证明过程也伴随着一定的冲突。同一诉讼证据既可能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的理由,又可能是请求司法机关追究胁迫行为人其他法律责任的依据,产生责任竞合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增大了法院的认证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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