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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人转承赔偿纠纷的证据运用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雇佣人转承赔偿,是指为他人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以外的事实所致损害负有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推定原则,辅助之以公平责任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需要受害人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受雇佣人于其职务行为期间致受害人以损害的事实。

雇佣人转承赔偿,是指为他人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以外的事实所致损害负有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推定原则,辅助之以公平责任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需要受害人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受雇佣人于其职务行为期间致受害人以损害的事实。不要求其证明雇佣人的过错,而以证明损害事实、受雇佣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受雇佣人与雇佣人之间为一种雇佣关系足矣。在雇佣人方面,从受雇佣人致受害人损害的事实中,推定雇佣人疏于选任、监督之责的过错。但如果雇佣人能够提出相当有力的证据证明其为选任和监督已尽相当的注意,或者受雇佣人之违法行为为非职务期间所致,或者证明自己与侵权行为人无任何雇佣关系,则可以免除其责任。所谓选任受雇人已尽相当的注意,是指在选任之初,对受雇人的能力、资格与所任的职务能否胜任,已经通过种种途径作了周密的考查,所得结论符合实际情况。所谓监督其职务的执行已尽相当的注意,是指雇佣人对受雇人执行职务的总体行为是否予以适当的教育和管理,其标准应依客观情况决定。所谓不存在雇佣关系,是指侵害行为人与雇主之间无雇佣合同存在,或既无书面的雇佣合同,也不存在事实上的提供劳务、支付报酬等情况,雇佣人如果能够证明这些事项,即可确认其于损害并无过失,可予免责。然而,如果雇佣人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之后,将由受害人自己单独承担损失,这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可以公平责任作为补充,根据当事人各自的经济状况和实际损失,合理地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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