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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婚姻法对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明确规定了除斥期间,即该请求必须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考虑到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无法及时行使撤销请求权,婚姻法还规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依诉讼程序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应当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在我国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撤销婚姻的事由

在我国,撤销婚姻的事由是一方或双方受胁迫。所谓胁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此,构成胁迫应符合以下条件:(1)行为人有胁迫的故意。(2)行为人实施了胁迫行为,即实施了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的不法行为。(3)造成了受胁迫方作出同意结婚意思表示的后果。因受胁迫而同意结婚,是意思表示的重大瑕疵,严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的核心就是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而因胁迫所造成的非自愿婚恰好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它不是男女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如果一方以胁迫的方式威胁、逼迫对方与其结婚,使对方在恐惧中被迫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这种同意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撤销。

在外国结婚法中,违反当事人意愿的情形,除胁迫外,还包括因受诈欺、因重大误解,甚至因一方酒精中毒而缔结的婚姻。显然,我国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涉及的面较窄。

(二)撤销婚姻的程序

在我国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依行政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也可以依诉讼程序到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专属于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本人,其他人无权要求撤销该婚姻。因为涉及当事人主观意愿的行为,只能由当事人自己作出,其他人无法代其作出判断。

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婚姻法对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明确规定了除斥期间,即该请求必须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了该期间的,受胁迫一方不可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而应按离婚程序处理。因为,当事人在被迫结婚一年期间完全有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条件,当事人不及时行使权利的,视为对胁迫婚姻的认可,从而使该婚姻合法化。考虑到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无法及时行使撤销请求权,婚姻法还规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除斥期间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开始计算,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依行政程序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并出具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能够证明本人系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和有关子女抚养、财产问题的协议。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没有争议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依诉讼程序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应当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撤销婚姻案件,可以依简易程序处理,对于事实不清,情况比较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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