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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种情况下,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撤销离婚登记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离婚后,双方婚姻关系即告解除。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申请,由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过错,已经予以离婚登记,登记机关发现后,对仍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离婚登记,收回离婚证。

18.在何种情况下,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撤销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依法审查后,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离婚后,双方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为了维护离婚登记的严肃性,在一般情况下,离婚登记是不得撤销的。但是对确有错误的,违背了婚姻当事人的意志,侵害了婚姻当事人利益的离婚登记,应本着有错必纠、实事求是和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予以撤销,宣告离婚无效。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申请,由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过错,已经予以离婚登记,登记机关发现后,对仍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离婚登记,收回离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的离婚登记申请,包括:(1)一方要求离婚的;(2)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3)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对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对由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过错已经受理并予登记离婚的情况,登记机关发现后,对仍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撤销离婚登记,收回离婚证。

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原离婚登记确有错误时,但至发现之日,双方当事人已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就不应撤销原离婚登记,收回离婚证。例如,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并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登记机关应不予受理;但由于登记人员的过错,予以双方当事人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后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现这一错误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并符合离婚登记的其他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就没有必要再撤销原离婚登记,收回离婚证;而应承认双方已解除了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行为具有溯及力,这种溯及力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始终存在并受法律保护。如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结婚,这种行为属重婚行为,后一个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故意重婚情节恶劣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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