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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是否能够要求撤销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5.假离婚是否能够要求撤销?金某于是到民政局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却被拒绝。无奈之下,金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撤销与关某的离婚登记。现金某虽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却没有证据表明两人存在虚假离婚的情况,也不能证明离婚申请有违背双方真实意愿或其他违法情形的存在,因此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

55.假离婚是否能够要求撤销?

案情介绍

关某(男)和金某(女)是山东省临沭县某村的一对夫妻,两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生有一个可爱的女儿,但两夫妻总想再要个儿子。2005年初,金某再次怀孕,夫妻俩既激动又担心,因为他们没有二胎准生证,想生却又怕被罚款,一时愁眉不展。这时有人给他们出主意,说如果办了离婚就既可以生下孩子又不用交罚款。两人顿时大喜过望,第二天便一路“吵骂”着来到了民政局,以“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申请离婚。民政局工作人员见他们“闹得不可开交”,很快为他们办妥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后,关某和金某仍像以前一样吃在一起、住在一起。两个月后,金某果然生下一个大胖儿子。可随着儿子的降生,关某对她的态度却越来越冷淡,老是借口“工作忙”不回家,偶尔回家一次,对她也是爱理不理的。终于有一天,金某意外得知关某在外面有相好的了。大惊之下,金某找到关某要他说个明白,关某却以两人已离婚为由要求金某别再纠缠。金某于是到民政局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却被拒绝。无奈之下,金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撤销与关某的离婚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和关某以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民政部门在查明双方系自愿离婚并已经就有关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申请为其办理离婚登记并发放离婚证,该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现金某虽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却没有证据表明两人存在虚假离婚的情况,也不能证明离婚申请有违背双方真实意愿或其他违法情形的存在,因此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评析

婚姻是神圣的,因此夫妻双方在结婚和离婚时都应当慎重对待。然而在现实中,不少男女在结婚后却为了各种原因而企图通过“假离婚”来获得不当利益。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夫妻双方为了满足某种利益的而一致协商同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通过法院调解离婚,但离婚后仍然如同夫妻般共同生活,本案就属于此种情况;另一种则是夫妻一方通过欺诈的手段骗取另一方的信任和同意后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并在离婚后表明真意拒绝继续共同生活。无论哪种情况,在“假离婚”成功后,由于现实发生变化,一方常常会因后悔而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或判决。对于这样的要求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就第一种情况而言,无论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如果当事人通谋办理假离婚而事后又以此为由要求撤销的,一律不予准许。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6年6月15日就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作出批复,其主旨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而如果当事人以离婚并非本意为由而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在实践中通常也不能为登记机关所允许和采纳。之所以如此处理,其原因在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都是当事人本人自愿作出的,既然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作出了离婚的意思表示,那么就必须受到自己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拘束,至于其真实意图为何在所不问。如果任由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或法院作出虚假意思后又随意申请撤销,则不仅有损登记机关和法院所作出的决定或判决的权威性,也明显与社会道德和正义观念相违背。当然,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如果真心希望恢复夫妻关系,则仍可以采用复婚的方式,通过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来使其婚姻关系重获法律保护。

就第二种情况而言,如果夫妻一方由于受到对方的欺诈而办理了离婚,受欺诈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或法院申请撤销,但登记机关和法院是否准许则仍要根据具体案情而定。通常来说,如果实施欺诈行为的一方向登记机关出示了虚假材料或说明,而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时存在审查不严格、违法法定程序等情况的,对于该离婚登记应当予以撤销。然而,如果受欺诈方虽然因对方的欺诈而向登记机关表示同意离婚的,但登记机关尽了相应的审查义务并依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的,则此时的离婚登记仍然是不能撤销的,这是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公信力所要求的。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是在法院调解离婚的过程中受到对方欺诈而同意离婚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所以,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调解不是自己真实意愿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时,受欺诈一方才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要求撤销。

因此,本案中金某在离婚时向登记机关作出的离婚意思是其自愿作出的,虽然她是为了生育第二胎而故意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意图,并非真心想要离婚,但她仍应当受到自己作出的离婚意思的拘束,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此种情况下金某可以通过与关某协商复婚的方式恢复婚姻关系,但前提当然是必须经过关某同意。可见,婚姻并非儿戏,耍小聪明闹假离婚,最终只能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有百害而无一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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