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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可知,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由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经过治疗,其病情可能痊愈而在事实上具备了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人民法院经过本案审理,确认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内涵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程序,称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能够独立有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地位或资格。依《民法通则》第11~13条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是认定已经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但智力不健全、精神不正常的精神病人的实际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非讼程序。人民法院从法律上认定那些因患精神病或者其他病症丧失了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仅有利于维护该精神病人的利益,而且有利于保护与该精神病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民事交易安全与财产的有效流转。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

(一)申请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开始。依《民诉法》第170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1.须由该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此处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与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采同一解释,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该公民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要式行为,应采取书面形式。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二)管辖法院

《民诉法》第170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据此可知,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由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依《适用意见》第193条的规定,该公民为当事人的通常诉讼程序中,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原受诉法院管辖,不受《民诉法》第170条所定管辖法院的限制。

(三)审理

人民法院对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应审查其是否符合上述法定要件。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且不能补正的,裁定驳回申请;认为法定要件虽有欠缺但可以补正的,责令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补正该要件的欠缺,申请人逾期不予补正的,裁定不予受理;认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则受理该申请。

依《民诉法》第17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为维护被申请人的正当利益,依《民诉法》第17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除申请人以外的近亲属作为代理人。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应比照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范。

(四)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本案审理,认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应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无论何种判决,一经宣告即告确定,利害关系人及该公民均不得对判决表示不服。

公民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依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应当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没有近亲属的,经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由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的,根据《适用意见》第198条的规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的撤销

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经过治疗,其病情可能痊愈而在事实上具备了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在此情形下,仍维持原判决的效力而在法律上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仅不符合常情,于事理有违,且不利于该公民合法权益的周全保护。故《民诉法》第173条规定,在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消除后,该公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原作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判决。人民法院经过本案审理,确认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决。判决一经宣告即为确定,该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此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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