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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表见代理概述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买卖合同中的表见代理在性质上应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类型。在此张某的行为虽然其实际上无代理权,但却构成表见代理。如果相对人明明知道其无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则为恶意,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一、买卖合同中表见代理概述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或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合理相信行为人代理权存在的事由或表征,被代理人须对行为人的行为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买卖合同中的表见代理,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和履行中,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合理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由或表征的代理,因而被代理人须对行为人的缔约和履约行为负授权人的法律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表见代理在性质上应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类型。一般情况下,无权代理须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才发生代理的效果,而表见代理发生后,无须被代理人的追认即直接发生代理的效果。如某纺织公司业务员张某因违反财经纪律被公司开除后,公司本已要求其停止一切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活动,但该纺织公司并没有就此作法律意义上的公示等,此后张某持原先使用的盖章的空白合同和公司介绍信与他人订立棉纱买卖合同,相对人见张某持有介绍信和盖章的空白合同,当然深信不疑地与之缔约。在此张某的行为虽然其实际上无代理权,但却构成表见代理。该纺织公司即应对张某的行为负责,这也就是说表见代理发生与正常代理相同且对等的法律效果,行为人因表见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受,并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同时由于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代理关系,自然在两者之间不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对承受代理行为的后果而造成的损失有权向行为人追偿。

表见代理需要具备以下特殊构成要件:

其一,客观上须具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情事,或者说具备表见授权,这是表见代理赖以成立的基本条件。例如被代理人曾经向相对人表示自己把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上自己根本未曾授权他人;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为代理行为却不表示反对;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委托书或者与被代理人有合伙或长期雇佣关系。而且这些客观情事必须达到足以令有理智的人相信的程度,否则仍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其二,相对人主观上须是善意无过失,也就是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无权代理人对于所为事项并无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明知道其无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则为恶意,不能成立表见代理。如果相对人只须稍加注意,进行一定的审查便可发现无权代理人事实上并无代理权,但由于其疏于审查或审查不严,轻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为有过失,也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其三,被代理人的行为客观上促使了表见授权的形成,即被代理人对这种客观情事的形成具有可归责性或者具有利益上的关联。各国的相关法律均可发现隐含着这一要求。按照这一构成要件,由于被代理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形成的表见授权,被代理人不负责任,如无权代理人持盗窃或伪造的授权书进行代理行为。该要件使动的安全即交易安全与静的安全即被代理人合法利益之保护,得以保持平衡,避免了完全依据表见授权来判定表见代理的成立,使表见代理的范围被控制在合理限度内,这是符合法律的正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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