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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效力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借款合同的效力一、银行借款合同的效力(一)贷款人的权利义务1.贷款人的权利签订借款合同后,贷款人享有下列权利:①在订立合同时,有权利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②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贷款活动有关的资料,在合同执行中,有权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等情况。还有义务制止借款的不合法用途。

第三节 借款合同的效力

一、银行借款合同的效力

(一)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1.贷款人的权利

签订借款合同后,贷款人享有下列权利:

①在订立合同时,有权利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方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据《担保法》的规定。

②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贷款活动有关的资料,在合同执行中,有权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等情况(《合同法》第202条对此有规定)。

③有权依照合同的规定,收回到期借款本金,并依照法律规定收取利息。但《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④对于借款人要求延期的申请,有同意或拒绝的权利。

⑤借款人违反合同规定不履行其义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借款人的违约行为致使贷款人受损失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对于逾期不还款的,有权要求贷款人或担保人偿还本金、利息、违约金或罚金,按期收回抵押物等。

2.贷款人的义务

贷款人在享受上述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①贷款人首先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贷款的义务。

②贷款人对于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应尽到保密义务。

③有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国家信贷资金安全的义务。

④有义务学会并善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逾期贷款的问题,杜绝“有债不诉”的现象,以保证贷款的回收,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⑤贷款人如果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有义务书面通知借款人。

(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借款人的权利

借款人与贷款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时,就可以依照合同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①有权按照合同提取和使用全部款项,获得该笔借款的所有权。

②有权拒绝贷款人在合同之外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

③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单位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合同法》第201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④借款人有权利在还款期届满前向银行申请延期。

2.借款人的义务

借款人在享受上述权利的时候,同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①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必须如实填写借款申请书。

②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资料,配合好贷款人做好款前调查和款后审查。

③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活动情况的检查监督。

④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借款炒卖炒买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也不得将合同约定的外币借款兑换成人民币使用。借款挪作他用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⑤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清偿期限还到期的贷款本息。

⑥如有发现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通常,贷款人的义务就是借款人的权利,而借款人的义务就是贷款人的权利。

二、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1.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民间借款的贷款人,在借款前,有权利了解借款的用途,防止借款人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借款用途;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或担保物。主要的权利就是到期收回借款(包括有偿合同规定的利息),如果出现逾期不还或者赖账情况的,贷款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收回本金、利息和合法的赔偿。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借款人要求延期还款的,贷款人也有权利拒绝或同意。

因民间贷款合同是款项的支付为合同的开始,所以,贷款人的主要义务是当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及时通知借款人。还有义务制止借款的不合法用途。

2.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民间借款人的权利主要就是合法的使用借款,有权拒绝贷款人在合同外附加的条件。

民间借款人的义务包括:借款前有义务如实告知贷款人借款的用途,借款后有义务使借款正常使用。

有义务应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担保。

主要的义务是到期偿还贷款人的本金和约定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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