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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与终止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允许当事人转让合同,是合同法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合同义务转让也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调整所达成的协议。合同变更一般不涉及已经履行的部分,而只是对未履行的部分进行变更。因此,合同的变更不能在合同履行之后,只能在合同履行之前或者合同履行之中。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合同。一般来讲,合同的变更方式类似订立合同的方式,也要经过提议和接受两个步骤。首先,由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建议,在该建议中,当事人应当明确变更的内容以及变更合同引起的财产后果的处理。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对变更合同的建议表示接受。至此,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达成协议。至于合同变更的形式,应当与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变更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变更建议,对方表示接受之前,不产生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其到期义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同样也不产生合同变更的效力,视为合同未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为合同的部分转让,其法律后果是:一方面基于一方的部分转让,使另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未转让的部分,对原合同当事人仍然有效,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为合同的全部转让。合同的全部转让,实际上是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即主体变更。随着合同的全部转让,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与此同时,又在未转让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第三人代替了转让方的合同地位,享有合同的权利,承担合同的义务。允许当事人转让合同,是合同法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合同法》对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转让以及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作出了规定。

(一)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让与,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合同中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转让合同权利的当事人为让与人,接受转让的第三人为受让人。《合同法》对债权让与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几点。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限制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条件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债权让与对其从权利的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及抵销权的效力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的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义务转让也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法》对债务人转让合同义务规定主要有如下几点。

1.债务人转让合同义务的条件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新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转让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3.债务转让对其从债务的效力

债务人转让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也称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接受债权债务的行为。

引起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况有两种:一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债权债务的转让,对于这种情况,《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当然,《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让的规定亦应适用于该情况。二是因当事人的组织变更而引起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当事人的组织变更,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合同法》对于因这种情况引起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三、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也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复存在。《合同法》设专章对合同的终止加以规定。

(一)合同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后义务

合同终止后,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还应履行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履行合同的效果,有关这方面的义务被称为合同后义务。《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1.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因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成就或者就解除合同达成协议而终止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当具备了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期限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四)抵销

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时,用各自的债权充当其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合同法》规定了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形式。

1.法定抵销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约定抵销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五)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得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法》对提存作出了如下规定。

1.提存的适用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提存的法律后果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的要求。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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