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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选用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类别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项目引入:小明所在的广州A外贸公司作为出口商与美国客户签订一份CIF合同,A公司投保了一切险,自内陆仓库起,直到美国纽约的买方仓库为止。《海洋运输保险条款》是CIC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运输保险条款》分基本险、附加险两大类险别。e.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对其进行抢救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但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物的保险金额。

项目引入:小明所在的广州A外贸公司作为出口商与美国客户签订一份CIF

合同,A公司投保了一切险,自内陆仓库起,直到美国纽约的买方仓库为止。合同中规定,投保金额是“按发票金额点值另加百分之十”。A公司在货物装船后,已凭提单、保险单、发票、品质检验证书等单证向买方银行收取了货款。后来,货物在运到纽约港前遇险而全部损失。当买方凭保险单要求保值百分之十的部分,但卖方保险公司拒绝。

问: 买方有无权利要求保险公司发票总值10%的这部分金额? 为什么?

在货物运输中,可能会遇到不同的风险,造成不同的损失。保险人为了方便保险人依据其货物及运输的特点进行投保,在保险人对货物运输的风险和损失的可承保范围内,划分了各种承保责任大小不同的保险险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适应我国对外经贸发展需要,根据我国保险业务实际情况,参照国际保险市场做法,制定了《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CIC)。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等内容。CIC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多数由5部分构成: 承保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即保险有效期)、被保险人的义务、索赔期限。

1. 承保责任范围

承保责任范围是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风险范围。《海洋运输保险条款》是CIC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运输保险条款》分基本险、附加险两大类险别。基本险亦称为主险,可单独投保。附加险(Addition Risk)只能在基本险的基础上附加。

(1)基本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平安险(Free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以下8点:

a.货物在海运途中,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b.在海运途中,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c.运输工具途中遇到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前后又遇到自然灾害致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d.保险标的物在装卸转船过程中,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e.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对其进行抢救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但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物的保险金额

f.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中途港或避难港停靠而引起的装卸、存仓等特别费用损失。

g.发生共同海损引起的牺牲、分摊费和救助费用。

h.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按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小思考:你怎样理解平安险的条款? FPA是否承保全部海损和部分海损?

②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

水渍险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负责赔偿。其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小思考: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分装两艘货轮驶往目的港。一艘货轮在航行中遇暴风雨袭击,船身颠簸,货物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另一艘货轮在航行中则与流冰碰撞,货物也发生了部分损失。

请问: 保险公司对于这两次的损失是否都应给予赔偿?

③一切险(All Risks)

a平安险和水渍险包括的各项责任。

b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一切险包括一般附加险,但不包括特殊附加险。由于承保责任范围大,其保险费在三种基本险中也最高。

小思考:一切险就是发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保险公司都会赔偿吗?

(2)附加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必须依附于基本险项下,并另外支付保险费。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①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承保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a. 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and Non-delivery,T·P.N.D.);

b. 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Rain Damage,F.W.R.D);

c. 短量险(Riskof Shortage);

d. 混杂、玷污险(Riskof Intermixture&Contamination);

e. 渗漏险(Riskof Leakage);

f. 碰损、破碎险(Riskof Clash&Breakage);

g. 串味险( Riskof Odour);

h. 受热、受潮险( Damage Causedby Heating&Sweating);

i. 钩损险(Hook Damage);

j. 包装破裂险(Lossor Damage Causedby Breakageof Packing);

k. 锈损险( Riskof Rust)。

由于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已包含了一般附加险,故在投保一切险时,不必加保一般附加险。

小思考:某批出口货物投保了水渍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雨淋致使货物遭受部分损失,这样的损失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②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是承保由于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我国保险业中的特殊附加险包括:

a.战争险(War Risk),指承保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及由此引起的捕获、拘留、禁止、扣押所造成的损失,或各种常规武器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对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小思考:某次战争中使用了核武器,导致A国C公司的货物受损,已知该批货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b.拒收险(Rejection Risk),指对被保险货物具备有效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进口港被进口国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保险公司按货物的保险价值负责赔偿。

c.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指对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从被保险货物装上船舶开始,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起6个月内交货的,保险公司负责按全损赔偿。

d.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指当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而海关仍要求被保险人按完好货物价值完税时,保险公司对损失部分货物的进口关税负责赔偿。

e.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指对被保险货物因含黄曲霉素超过进口国的限制标准,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而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f.罢工险(Strikes Risk),指被保险货物因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斗争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上述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罢工险不包括罢工等行为的间接损失,其按战争险费率计收。按国际保险业惯例,如投保战争险再加保罢工险,不另增收保险费。

g.舱面险(On Deck Risk),指对被保险货物存放舱面时,除按保险单所载条款负责外,还包括被抛弃或被风浪冲击落水的损失。

h.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REC)。它指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港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卸离运输工具后,如果直接存放于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该保险对存仓火险的责任至银行收回押款解除货物的权益为止,或运输责任终止时满30天为止。

此8种附加险均不包括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内。

小思考:下列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是否妥当?

(1)一切险、淡水雨淋险、钩损险;

(2)水渍险、受潮受热险;

(3)偷窃险、战争险、罢工险。

2. 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风险范围,即除外不保的风险范围。

(1)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CI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3种基本险的除外责任作了如下规定:

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⑤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2)附加险的除外责任

附加险的除外责任类似于基本险。但是,战争险和罢工险的除外责任与上述第(5)项有所差异。战争险的除外责任包括: 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罢工险的除外责任: 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无法使用劳动力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

3. 保险责任起讫

保险责任起讫即保险的有效期。

(1)仓至仓条款

CIC《海洋运输保险条款》规定,在正常运输的情况下,基本险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适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ause,W/W) 的规定。

①保险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②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6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即在非正常运输下,其保险责任期限有不同规定。如果由于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被迫卸货、航程变更等意外情况,被保险人在及时通知保险人,加付保费的前提下,可按“扩展责任条款”(Extended Cover Clause)办理。

小思考:“仓至仓”条款适用于什么保险险别?

(2)水上危险原则

海运战争险的责任期限只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其责任自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开始,直至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卸离海轮或驳船为止。如果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保险责任最长延至货物到达目的港之日午夜起15天止。如果中途转船,则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货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15天为止,待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

4. 被保险人义务

CI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了如下被保险人的义务,在被保险人未履行这些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对有关损失拒绝赔偿:

(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时,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需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2)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3)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保险才继续有效。

(4)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需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5) 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5. 保险索赔有效期

索赔期限亦称索赔时效,是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与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索赔期限为2年,自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起计算。如果逾期,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知识拓展: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与险别

目前采用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简称伦敦条款)是1993年4月1日实施的,与我国现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不一样。在伦敦条款中,将险别分成六种,即协会货物(A)险、(B)险、(C)险、战争险、罢工险和恶意损害险。前三者是主险,可单独投保,后三者是附加险,一般不能单独投保。

1. 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

(1)协会货物(A)险

①承保风险。协会货物(A)险承保范围较广,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规定方式,其承保范围是: 承保除“除外责任”各条款规定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②除外责任。包含四类: a.一般除外责任。如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保险标的内在缺陷或特征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直接由于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由于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等等。b.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主要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知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等的不适货; c.战争险除外责任; d.罢工险除外责任。

(2)协会货物(B)险的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

①承保范围。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具体列有: a.归因于火灾、爆炸所造成的灭失和损害; b.归因于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所造成灭失和损害; c.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d.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 e.在避难港卸货所致损失; f.地震、火山爆发、雷电所致损失; g.共同海损的牺牲; h.抛货或浪击入海所致损失; i.海水、潮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或储存处所; j.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的整件的全损。

②除外责任。在(A)险除外责任上加上(A)险承保的“海盗行为”与“恶意损害险”都是(B)险的除外责任。

(3)协会货物(C)险

①承保范围。(C)险承保的比(B)险少,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具体列出承保风险,即归因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灭失或损害都在该承包范围内:a.火灾、爆炸; b.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c.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d.在避难港卸货; e.共同海损的牺牲; f.抛货。

②除外责任。(C)险的除外责任与(B)险完全相同。

(4)战争险

战争险主要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标的损失:

①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 ②捕获、拘留、扣留、管制或扣押以及这些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③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④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战争险的除外责任与(A)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

(5)罢工险

①承保风险。a.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变的人所致损失; b.恐怖主义者或任何出于政治目的采取行动的人所致损失。

②除外责任。罢工险的除外责任与(A)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

(6)恶意损害险的承保风险

恶意损害险是新增加的附加险别,它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的故意破坏行为所致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但是,恶意损害如果出于政治动机的人的行动,便不属于该险别的承保风险,而属罢工险的承保风险。恶意损害的风险除了在(A)中被列为承保风险外,在(B)及(C)险中都列为“除外责任”。因此,在投保(B)险和(C)险时,如果被保险人需要对这种风险取得保障,就需另行加保“恶意损害险”。

2. 保险期限

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期限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仓至仓”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限基本相同,同时作了以下补充规定:

(1)货物在运抵保险单上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之前,被保险人如果要求将货物存储于其他地点,则该地应视为最后目的地点,保险责任在货物运抵该地点时即告终止。

(2)一批货物如需运往若干目的地,且货物在卸货港卸货之后,需先运往某一地点进行分配或分派,则除非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事先另有协议,货物在运抵分配地点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货物在分配或分派期间以及其后的风险均不在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之内。

(3)如果被保险货物在卸离海轮60天以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则保险责任在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以上都要受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60天的限制。

技能训练:

在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时,投保险别选择恰当可以保证货物获得充分的经济保障,并节省保险费开支。投保险别选择不当,就会使货物在受损时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或投保了不必要的险别而多支付了保险费用。确定恰当的投保险别,主要应坚持两个原则: 一是充分性,即选择投保险别要考虑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使货物能获得充分的经济保障; 二是保险费用的节约,即选择投保险别要考虑尽可能节约保险费用,不投保不必要的险别。因此,选择投保险别时要充分考虑货物的性质、包装、用途、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运输装运的季节、气候以及货物的残损规律等因素,一般应首先在基本险别中选择一种,然后再根据需要加保其他附加险。

根据投保险别应考虑的因素分析以下产品应选择什么险别:

(1)粮食、饲料等粮谷类;

(2)食用动植物油;

(3)蘑菇罐头;

(4)活鱼;

(5)玻璃或陶瓷制品;

(6)金、银或钻石、珠宝等;

(7)水泥;

(8)家用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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