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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概述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业保险可以使投保农户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可以转移和分散风险,由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共同分担损失,以赔偿支付的方式保障农民生活的稳定。即允许农业保险机构在经营农业保险的同时,经营一部分人身保险,实行以险养险。

第一节 农业保险概述

农业保险是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禽、畜)在生长、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是农业生产者以支付小额保险费为代价把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灾害事故造成的农业财产的损失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制度安排。简单地讲,农业保险就是以农作物和饲养的动物为保险对象的一类保险。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的形式,使受损单位或个人在遭受到损失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农业保险不同于农村保险。农村保险范围较广,它是一个地域的概念,是指在农村范围内所举办的各种保险的总和。农村保险不仅包括农业保险、农民的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还包括乡镇企业的各种财产和人身保险等。

一、农业保险的基本特征

(一)多样性

首先是自然风险,自然风险是指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自然环境的影响。自然灾害对农业影响之大是其他行业不可比的。其次是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农产品供求失衡导致的价格波动。农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因而使得农业市场风险也具有十分明显的特殊性,如农产品需求弹性小,可替代性低和不可或缺性,决定了农产品价值的实现较一般工业品的难度大,这使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总是处在一种边际效应上。最后是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一个国家所执行的农业政策对农业发展的直接影响。农业是基础产业,重要性人们都十分清楚,但在国民经济发展中,“重农”或“抑农”就一直是困扰政策制定者的难题,使得国家农业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有时出现偏差。

(二)分散性

农业生产地域广阔,农业风险有较强的分散特点:其一是农业经营多以家庭经营为主,不可能制定统一的衡量风险的标准和操作规范;其二是农业风险被千家万户分散承担,而单个农业经营者很难抵御农业频繁的风险袭击;其三是农业风险具有十分明显的地域性。

(三)季节性

农业相对于其他行业,其经营特点带有明显的季节性。因此,农业风险多伴随着不同的季节出现和发生。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农业生产风险的时间性,错过季节,将给农业造成巨大损失。二是农业风险的集中性,受季节的影响,农产品进入市场表现出很强的集中性,同一品种的农业产品基本都在同时上市和下市,容易造成市场季节性饱和及季节性短缺,给农业经营者带来市场风险。

二、农业保险的作用

(一)农业保险对农民个人的影响

农业保险可以使投保农户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可以转移和分散风险,由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共同分担损失,以赔偿支付的方式保障农民生活的稳定。

(二)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农业保险有助于稳定农业再生产,保障农业生产过程的持续性,保护农业资源。同时,农业保险有调节农村经济、稳定物价的作用,因为农业保险的实施,可以使大额的不定的农业风险损失,转化为小额的固定的农业保险费的缴纳,可以节约部分开支。而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帮助农民及时恢复生产,也可以稳定农产品物价水平,保证社会对农产品的正常消费。

(三)农业保险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经济的波动是引发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因素。因此,农业上因风险造成的损失,不仅会导致农业再生产过程的不稳定,更会使整个国民经济处于不稳定状态。相应地,农业保险在直接促进农业生产活动稳定发展的同时,也间接保证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同时,农业保险的介入,会使农业生产者尽快恢复生产,从而保证农产品的供给和价格的稳定,进而安定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社会生活。

三、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

所谓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就是指农业保险标的范围和保险责任范围。农业保险的标的范围可以概括为与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相关的财产本身和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等。例如,农作物、林木、各种饲养动物等。

(一)农业保险的保险责任

根据农业风险的可保性条件,农业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原因引致的农业保险标的的损失:

(1)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如水灾冰雹等气象灾害,疫病、疾病、伤害、触电、空气污染、中毒等。

(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引进资金等的技术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

(3)为公共事业必须牺牲个人利益,如为防止牲畜疫病蔓延,根据政府命令捕杀掩埋病畜、病禽等。

(4)农产品价格波动、预期利润减少等。

(二)农业保险的除外责任

农业保险的除外责任是指不能列入保险范围的风险责任,主要包括政治风险、道德风险引致的损失。例如:

(1)战争、政治动乱、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3)生产管理不善,技术措施使用不当等过失行为。

(4)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防护、维护,抢救不及时等行为。

(5)产业政策改变等政治经济行为。

(三)特别规定

受企业经济能力和农民承受能力的限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承保还有一些特别规定,比如:

(1)地震不保。

(2)洪泛区、洪水线以下的标的物不保。

(3)价格风险、预期利润不保。

(4)对承保的标的,一般只保费用、成本。

(5)实行不足额承保,即只承保保险价值的一定成数。

(6)植物病虫害、水产养殖类和特种养殖类标的原则上不保。

四、农业保险的经营原则

我国虽然是一个农业大国,但并不是一个农业强国,我国保险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农户投保率、政策到位率和理赔兑现率,实现“尽可能减轻农民保费负担”“尽可能减少农民因灾损失”。

(一)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

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以不同险种为根据,对特定承保范围内的险种采取强制保险,对特定承保范围以外的险种采取自愿保险;二是指以同一险种的保额为根据,对特定承保范围内的同一险种的标的物的保额同时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即规定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各占同一险种保额的一定比例。除日本、美国、前苏联以外,墨西哥、巴西等国也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强制保险有利于克服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及侥幸心理,解决自愿投保条件下的参与率不高的问题,扩大承保面,分散风险,积累雄厚的保险基金。

(二)政府与市场相结合原则

政府与市场相结合原则既强调政府的参与、支持,又强调市场机制的发挥,它除了体现在保险费的多主体分担和保险基金的多渠道积累以外,还主要体现在农业保险多种经营主体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两个方面。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上之所以采取政府与市场相结合原则,是因为尽管商业性保险机构资金雄厚、经验丰富、技术成熟,但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高、经营风险大,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机构一般只承保个别险种,而且即使个别险种也往往是单一责任。这样,商业保险机构就把农民急需的大部分风险大的险种及其余可保风险和不可保风险均拒之门外,致使政府不得不设立政策性保险机构予以承保或者加大对商业性保险机构的扶持。

(三)政府扶持原则

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不仅体现在通过法律规定实施强制保险的特定范围内的险种,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直接经营其他保险机构不予承保的不可保风险或不愿承保的可保风险,以及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提供初始保险基金等方面,而且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必要的补贴。农业保险具有高赔付率和高保费率的特征,仅靠保险企业市场化经营,往往会亏损以至无力继续经营。

(2)农业保险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税收减免是各国扶持农业保险的通常做法。

(3)金融政策支持。

(4)适当放宽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业务范围。即允许农业保险机构在经营农业保险的同时,经营一部分人身保险,实行以险养险。

(5)建立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为其他保险机构提供再保险

(四)基本保障原则

基本保障原则不仅应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而且也与一国农业保险政策目标密切相关。国外在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和保险政策方面主要有两种立法:一种是美国、加拿大、日本的农业保险仅仅是农业保护政策和农民社会福利政策的组成部分,保障水平较高(比如还提供收入保险);另一种是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农作物保险除了继续具有农村金融政策的目的之外,仍然是农业发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增进农民福利的目的是其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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