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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风险非预期损失

时间:2022-02-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套期是一项业务决策,而套期会计是一项会计决策。根据准则第7条规定,单项衍生工具通常被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为规避该金融负债的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该企业与某金融企业签订一项交叉货币互换合同并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同时将该美元浮动利率债券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一、套期保值和套期会计

(一)主要概念

1.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2.套期会计

对于满足本准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消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3.套期的分类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1)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例如,对利率变动引起的固定利率债务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风险敞口的套期。债务工具的发行人或持有人均可以进行这种套期。

例如,电力公司对与未确认合同承诺有关的燃料价格变动进行套期,以按照固定价格购买燃料,是对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的套期。

(2)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例如,使用互换将浮动利率的债务变为固定利率的债务,即,对未来交易的套期,其中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是未来利息支付额。

(3)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二)套期和套期会计的关系

(1)套期改变了风险,而套期会计改变了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

(2)套期和套期会计都是选择性活动(即使企业由套期交易,也并不必然需要采用套期会计来处理该交易)。

(3)套期是一项业务决策,而套期会计是一项会计决策。

(4)套期会计只有在套期满足准则第17条所规定的条件时,才能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5)套期工具应在该工具已经售出的套期期间进行套期,而不是该套期期间的一部分。

(三)套期会计方法的运用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消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例如,某企业拟对6个月之后很可能发生的贵金属销售进行现金流量套期,为规避相关贵金属价格下跌的风险,该企业可以现在买入相同数量的该种贵金属期货合同,并指定为套期工具。资产负债表日(假定预期贵金属销售尚未发生),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上涨了100万元,对应的贵金属预期销售价格的现值下降了100万元。假定上述套期符合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该企业可以将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待预期销售交易实际发生时,再转出调整销售收入。

二、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一)套期工具

1.基本概念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消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其中,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仅与对外汇风险套期有关。

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1)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

(2)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1)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2)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3)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消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或将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的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2.概念理解

(1)根据准则第5条规定,衍生工具通常可以作为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比如,企业为规避库存铜品价格下跌的风险,可以通过卖出一定数量铜品的期货合同加以实现,其中卖出铜品的期货合同即是套期工具。

衍生工具如无法有效地降低被套期项目的风险,不能作为套期工具。比如,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2)根据准则第6条规定,对于符合套期工具条件的衍生工具,在套期开始时,通常应当将其整体或其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根据准则第7条规定,单项衍生工具通常被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附有多种风险的衍生工具也可以被指定为对一种以上风险进行套期,前提是可以清晰地辨认这些被套期风险、可以证明套期有效性、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比如,某企业的记账本位币是人民币,发行了一期5年期美元浮动利率债券。为规避该金融负债的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该企业与某金融企业签订一项交叉货币互换合同并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同时将该美元浮动利率债券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执行此项合同后,该企业将从金融企业定期收到浮动利率美元利息,以支付债券持有者,并按固定利率支付人民币利息给金融企业。在此例中,该企业将浮动利率美元利息转化成了固定利率人民币利息,从而规避了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变动风险及美元利率变动风险。

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但被套期风险为外汇风险的除外。

(3)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的判断举例。

①签出的期权一般不符合成为套期工具的条件。主体所签出的期权的潜在损失可能会远远超过相关被套期项目价值的潜在利得。换言之,签出的期权在减少被套期项目损益敞口方面是无效的。因此,签出的期权不符合成为套期工具的条件,除非其被指定用于抵消某项购入的期权,包括嵌在其他金融工具中的期权(例如,对于一项可赎回负债进行套期而开出的一项买入期权)。相反,购入的期权的潜在利得等于或大于损失,因此,有可能减少因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造成的损益敞口。从而,购入的期权能够符合成为套期工具的条件。

②在外汇风险套期中,以摊余成本记账的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可以被指定为套期工具。

③因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而没有以公允价值记账的无标价权益工具,或者与这种无标价权益工具挂钩并且必须通过交付这种无标价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其投资不能被指定为套期工具。

④主体本身的权益工具不是主体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因而不能被指定为套期工具。

3.举例分析

(1)外币计价债券公允价值敞口的套期。J主体的记账本位币为日元,其发行了500万5年期固定利率美元债券,同时,该主体拥有500万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主体将该债券归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J主体不能将该美元负债指定为对美元债券全部公允价值敞口的公允价值套期中的套期工具。因为,只有对外汇风险套期才允许将非衍生工具用于套期工具,而J主体的债券具有对汇率变动、利率变动、信用风险的公允价值敞口。

但是,当运用套期会计时,美元负债可以被指定为对债券外币部分的公允价值套期或者现金流量套期。因为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摊余成本都可以用期末汇率重新计量。不管J主体是否将这一关系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或者公允价值套期,对损益的影响是一样的。在被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时,非衍生工具的任何利得或损失将被立即确认为损益。

(2)蚀价卖出期权。A主体在B主体有一股票投资,并将其归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为防止因B主体股票价格下跌而遭受损失,A主体购入B主体的股票卖出期权,对股票实行部分保护,并指定卖出期权内在价值的变化作为对B主体股票价格公允价值变化的公允价值套期。该卖出期权让A主体有权以每股CU90的价格卖出B主体的股票。在套期关系生效之初,B主体每股股票价格为CU100。由于A主体购入的卖出期权让其有权以CU90的价格卖出B主体股票,因此当B主体基于内在价值基础的股票下降到CU90以下时,以内在价值为基础的卖出期权能完全有效抵消B主体股票价格下跌。而如果股票价格在CU90以上波动时,则不能抵消。

当股票价格高于CU90时,该期权为蚀价期权,其内在价值为零。因此,在评估套期有效性并确认被套期项目的利得或损失时,B主体股票价格在CU90以上的变动的利得或损失不应归属于被套期风险。即:此时,A主体将B股票公允价值的变动在权益中报告。

如果股票价格低于CU90,与此相关的股票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公允价值套期的一部分,并在损益中确认。假定套期是有效的,这些变动被卖出期权内在价值的变动所抵消,卖出期权时间价值变动不包括在制定的套期关系中,但应在损益中确认。

(3)现金工具中的现金流量比例。在外汇风险情况下,非衍生金融资产和非衍生金融负债可能满足套期工具的条件。但是主体不能将作为套期工具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中尚未结算特定期间的现金流量作为套期工具的一部分,并将其他的现金流量从被指定的套期关系中排除。即,不能将套期工具未结算时间内的一部分指定为套期关系。例如,对于10年期的外币借款,前3年的现金流量不能作为对前3年的同种外币收入进行现金流量套期的工具。

(4)对多种风险的套期。主体通常运用组合的利率和货币互换把变动利率的外币头寸转换为固定利率的记账本位币头寸。即将互换分别指定为对货币风险的公允价值套期和对利率风险的现金流量套期。

(二)被套期项目

1.基本概念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下列项目:

(1)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2)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3)分担同一被套期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部分(仅适用于利率风险公允价值组合套期)。

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

2.被套期项目的指定

被套期风险是信用风险或外汇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是利率风险或提前还款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不能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形成的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收益或损失,不能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全额抵消的,该货币性项目的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企业集团内部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按照进行此项交易的主体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标价(即按外币标价),且相关的外汇风险将影响合并利润或损失的,该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对于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的一部分相关的风险,其套期有效性是可以计量的,企业可以就该风险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在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中,可以将某货币金额(如人民币、美元或欧元金额)的资产或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全部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一部分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被指定部分的现金流量应当少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总额。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被套期风险应当是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相关的全部风险或外汇风险。

对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资产或负债组合进行套期时,该组合中的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应当同时承担被套期风险,且该组合内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预期与该组合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整体变动基本成比例。

3.概念理解

(1)根据新准则第9条规定,库存商品、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长期借款、预期商品销售、预期商品购买、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等项目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风险变动的,均可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2)根据新准则第16条规定,对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资产或负债组合(即被套期项目)进行套期时,该组合中的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应当共同承担被套期风险,且该组合内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预期与该组合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整体变动基本成比例。比如,当被套期组合整体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10%时,该组合中各单项金融资产或单项金融负债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通常应限制在9%至11%的较小范围内。

(3)在企业合并中,除非是针对外汇风险的套期,收购企业的确定承诺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因为被套期的其他风险无法单独辨认和计量。这些风险属于一般的商业风险。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不能作为公允价值套期中的被套期项目,因为按照权益法计入损益的是投资方在联营损益中的份额,而不是这项投资公允价值的变动。出于类似的原因,在公允价值套期中,对被合并的子公司的投资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因为在合并中计入损益的是子公司的损益,而不是这项投资的公允价值的变动。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则不同,因为这种套期是对外汇风险敞口的套期,而不是对该投资价值变动的公允价值套期。

三、套期确认和计量

(一)套期会计的运用条件

1.套期会计的运用条件

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1)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

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

(2)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3)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4)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

(5)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2.对套期会计运用条件的理解

(1)套期关系不能追溯指定,但准则没有要求在套期关系开始时就取得套期工具。

准则规定,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采用套期只能是从主体完成套期关系必要的文件的当日开始,这些文件包括:套期工具指定、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的评价方法。

(2)辨认被套期的预期交易。被套期的预期交易必须确定,且这些条件在文件中予以明确。只有这样,当交易发生时,才能清楚地辨认这项交易是否为被套期交易。例如,“在特定期间购买或销售最后15000个单位商品,或者购买或销售特定期间购买或销售量的一定百分比不能视为预期交易”。因为难以确定最后15000个单位的销售或购买的发生时间。同样,预期交易也不能限定为某一期间销售量或者购买量的一定百分比。

(3)“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其中,“很可能”的含义(国际会计准则39之指南6.3.7):是指发生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多半会发生”的可能性。因为管理人员的意图很难证明,评估预期交易发生的可能性不能仅依赖于管理人员的意图。一项交易的可能性应有观察到的事实以及相应的环境予以支持。

在评估交易发生的可能性时,主体应该考虑以下情况:

•过去类似交易发生的频率。

•主体在财务和经营上有从事此项交易的能力。

•有充分的资源能够用于从事特定活动,如,能用于在短期内生产某一类型商品的工厂设备。

•如果交易不发生,将产生的经营损失程度以及破坏经营的程度。

•为达到相同的经营目标,从事在实质上完全不同的交易的可能性,例如,主体打算增加现金可能有不同的方法,包括获取短期银行贷款、发行普通股等。

•主体的经营计划。

预期交易计划发生所经历的时间跨度也是确定可能性的一个考虑。假设其他因素相同,预期交易发生的时间越远,预期交易发生的可能性就越低,就越需要更强的证据证明交易“很可能发生”。

例如,一项预期在5年内发生的交易比一项预期在1年内发生的交易的可能性低。但是,如果存在现有合同义务的话,对于一项变动利率债务在未来20年的预期利息支付发生的可能性就很高。

如果其他因素相同,预期交易的物质数量或者未来价值占主体相同性质的交易物质数量或未来价值的比例越高,预期交易作为“很可能发生”处理的可能性越小。例如,过去3个月的销售平均为每月950000个,则预期在下个月销售100000就比预期在下个月销售950000个需要的证据少。

如果主体在过去对预期交易指定套期,但随后又认定所预期的交易不再发生,则这种经历会令人对以下事项产生质疑:①主体准确估计预期交易的能力。②对未来类似的预期交易使用套期会计的适当性。

(4)套期会计的应用举例。根据新准则第4条规定,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消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比如,某企业拟对6个月之后很可能发生的贵金属销售进行现金流量套期,为规避相关贵金属价格下跌的风险,该企业可于现在卖出相同数量的该种贵金属期货合同并指定为套期工具,同时指定预期的贵金属销售为被套期项目。资产负债表日(假定预期贵金属销售尚未发生),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上涨了100万元,对应的贵金属预期销售价格的现值下降了100万元。假定上述套期符合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该企业应将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待预期销售交易实际发生时,再转出调整销售收入。

(二)套期有效性评价

1.高度有效的认定

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其为高度有效:

(1)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消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2)该套期的实际抵消结果在80%~125%的范围内。

企业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期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的,企业可以通过编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到期时间表,标明每期的利率净风险,据此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2.套期有效性评价的常用方法

根据新准则第17条规定,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关系在被指定的会计期间高度有效。常见的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主要有:①主要条款比较法;②比率分析法;③回归分析法等。

(1)主要条款比较法。主要条款比较法,是通过比较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所有主要条款均能准确地匹配,可认定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可以相互抵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包括:名义金额或本金、到期期限、内含变量、定价日期、商品数量、货币单位等。例如,一家矿业公司预期在未来30天生产100盎司的黄金供出售。它包含一项出售预期生产的产品而获得的现金流量风险。可以推断,一份名义数量为100盎司的30天的黄金期货合约可对该风险进行有效套期。因为:①被套期项目和衍生工具的标的都是黄金;②名义数量和预期产品数量一致(都是100盎司);③期货合约的交割日期与提供黄金作交割的日期相同。

(2)比率分析法。比率分析法,是通过比较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比率,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运用比率分析法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政策的特点选择以累积变动数(即自套期开始以来的累积变动数)为基础比较,或以单个期间变动数为基础比较。如果上述比率在80%~125%的范围内,可以认定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3)回归分析法。回归分析法是在掌握一定数量观察数据基础上,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建立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回归关系函数的方法。将此方法运用到套期有效性评价中,需要分析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之间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进而判断套期是否有效。运用回归分析法,自变量反映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变动,因变量反映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相关回归模型如下:

y=kx+ b+ e

其中:y表示因变量,即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k表示回归直线的斜率,反映套期工具价值变动/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的比率;

b表示y轴上的截距;

x表示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e表示均值为零的随机变量,服从正态分布

企业运用线性回归分析确定套期有效性时,套期只有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才能认为是高度有效的:

(1)回归直线的斜率必须为负数,且数值应在-0.8~1.25之间;

(2)决定系数(R2)应大于0.96,该系数反映Y和x之间的相关性,其数值越大,表明回归模型对观察数据的拟合越好,用回归模型进行预测效果也就越好;

(3)整个回归模型的统计有效性(F-测试)必须是重大的。

例如:2000年美国西南航空公司用燃油期货为喷气式分级的燃料成本套期。在用套期会计对这些期货进行会计处理之前,其必须确定燃油期货与其能对喷气式飞机的燃料价格变动风险进行高度有效的套期。这可以通过喷气式飞机的燃料价格与燃油价格变动的回归分析来测试套期有效性。结果是R2=0.975,满足上述(2)的条件。

3.评价套期有效性的理解

(1)要求“该套期的实际抵消结果在80%~125%的范围内”。例如:套期工具的损失为CU120,而被套期项目的利得为CU100,则抵消可以计为120/100=120%,或者100/120=83%。

(2)为了符合套期会计的运用条件,套期必须与经专门辨认并指定的风险相关,而不仅仅与主体的一般经营风险相关,并且必须能最终影响主体的损益。对实物资产报废的风险或政府没收不动产的风险所进行的套期,不符合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因为这些风险无法可靠计量,套期有效性也无法计量。

(三)公允价值套期的计量

1.公允价值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为符合准则第21条(2)的要求,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下列方法处理:

(1)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2)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准则第21条的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的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2)该套期不再满足本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3)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按照本准则第21条(2)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做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上述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2.对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核算的理解

(1)公允价值套期下:套期工具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相关损益在当期损益中确认;被套期项目要以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相关损益在当期损益中确认。

(2)主体可以在公允价值套期中将变动利率债务工具的部分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变动利率债务工具可能有因信贷风险而遭受公允价值变化的敞口。在重新确定债务工具变动利率的相邻两期之间,变动利率债务工具也可能因市场利率变动而遭受相应的公允价值变动的风险敞口。例如,债务工具每年的年度利息支付重新按照市场利率确定,债务工具的一部分就会在当年暴露于公允价值变化的风险之中。

(3)存货的公允价值套期。“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那么,对于存货而言,其要求以成本和市价孰低计价,但是主体可以指定存货(例如金属铜)作为存货价格变化(如金属铜价格的变化)而产生的公允价值风险套期的被套期项目。

因为当出售存货或存货账面价值发生减值时,存货公允价值的变化将影响净损益,因此,存货可以作为因铜价变化而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化进行套期的被套期项目。

(四)现金流量套期

1.现金流量套期处理原则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

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A.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B.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2)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2.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

(1)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新准则规定(29):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

A.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B.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3)新准则规定(30):对于不属于准则28、29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4)新准则规定(31):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应当再按照前述准则27~30的规定处理:

A.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准则28、29或30的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且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B.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准则28、29或30的规定处理。

C.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D.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对于预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或预计不会发生。预期交易实际发生的,应当按照准则28、29或30的规定处理;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对现金流量套期的理解

(1)记录预期交易的时间(国际会计准则6.3.11)。对预期交易进行套期的,应在套期关系开始日,或在预期交易预期发生的期间建立有关套期关系文件。为符合套期会计的条件,套期必须于某个特定的已辨认的和指定风险相关,并必须能够可靠地计量套期有效性。同样,被套期的预期交易必须很可能发生。为满足这些条件,准则不要求主体预测及在文件中明确预期交易发生的准确时间。但是准则要求主体辨认预期交易发生的时间期间并在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将其作为评估套期有效性的基础。其中,预期发生的时间期间是指合理限定的,通常是从最可能发生日开始的一个较短期间。

(2)预期交易提前发生。某主体指定一项衍生工具作为预期交易——如商品的预期销售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套期关系满足套期会计的所有条件,包括在合理且相对较小的特定时间范围内确定预期交易发生的期间并将这一期间在文件中进行记载。如果在以后的期间内,预期交易提前发生,则主体仍可认定本交易就是原来被指定为套期的交易。因为,预期交易发生的时间变化不影响指定套期的成立。但是,它可能影响套期关系有效性的评估。同样,为了继续满足作为套期工具的条件,需要将套期工具在整个存续期进行指定。

(五)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

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六)套期会计处理举例

例1:甲公司决定采用衍生工具A对存货B全部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套期开始时,A的公允价值为零。B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和110万元。在套期期间(未跨越会计期末)结束时,A的公允价值上升了25000元,B的公允价值下降了25000元,A结算,B售出。

假定上述套期高度有效,不考虑税费因素。

表58   单位:元

1.套期开始

2.套期期间结束,实现销售和衍生工具结算

例2:公允价值套期(取自IAS39之示例)。

资料:

(1)20×1年1月1日,A企业确定了一个由资产和负债构成的组合,A想要对这些资产和负债的利率风险进行套期。其中,负债包括不需要提前通知就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取的活期存款。在风险管理中,A认为组合中所有的项目是固定利率资产。

(2)处于风险管理的目的,A将组合中的资产和负债分解至个重定价期间,这些期间是根据预计的重定价日确定的。主体以月为期间,并且将项目分配至今后5年(即60个月单独期间)。组合中的资产为可提前偿付的资产,A根据预计的提前偿付日期,通过将全部资产(而不是个别项目)的一定比例分配至每期的方式,将这些资产分配至各期。该组和也包括主体预计将在1个月至5年的时间内以组合的形式偿还的,并且出于风险管理的目的以组合的形式分配至各期的活期负债。在上述分解的基础上,A决定了每期想要套期的金额。

(3)本案例只讨论了3个月到期的重新定价期,即20×1年3月31日到期的期间(类似的过程应当应用于其余59个期间)。A将CU1亿的资产、CU8000万的负债分配至该期间。所有负债都是活期负债。

(4)出于风险管理的目的,A决定对CU2000万的净头寸进行套期,因此,在20×1年1月1日签订了一项利率互换合同,支付固定利率、收取LIBOR,名义本金CU2000万,固定期限3个月。

(5)本例中有以下简化:

①互换的固定利息和资产的固定利息相等。

②互换和资产的固定利息支付日为同一天。

③互换中的可变利息为伦敦隔夜拆借利率,因此,互换的所有公允价值变化都只能由固定利率部分引起,因为可变利率部分不会因为利率变动而导致公允价值变动。

(6)A每月进行有效性测试。

(7)如果不考虑利率变动以外的因素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化,等值的CU2000万的不可提前偿付资产在套期期间内不同时点的公允价值如下:

表59

(8)互换在套期期间内不同时点的公允价值如下:

表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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