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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承担风险损失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认识上,人类一度认为风险是上天的安排和作为,风险是不可战胜的。保险便是人类在探求风险管理有效措施的过程中得以发展和完善的一种风险管理工具。特别是“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比较充分地体现了今天保险中所说的个人风险损失由集体成员分摊的基本原理。这一原则至今仍为各国海商法、海上保险所沿用。

一、现代保险的萌芽

风险自人类社会开始就存在,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和处理在不断地推陈出新。在认识上,人类一度认为风险是上天的安排和作为,风险是不可战胜的。到了近代,越来越多的人相信,人类凭借自己的智慧和能力可以对风险进行一定程度的驾驭。同时,随着人类智慧的增长和实践能力的增强,人类在处理风险的方式方法上也进行了多种尝试,并在很多领域有效地实现了风险管理。保险便是人类在探求风险管理有效措施的过程中得以发展和完善的一种风险管理工具。

人们普遍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保险产生于14世纪。然而,在真正意义上的商业保险出现以前,人类已经在不断尝试类似保险的风险分摊方式创新,正是这样一些具有创新性的实践活动和制度安排孕育了现代保险的萌芽。

据史料记载,公元前5000多年,在西亚两河(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商业活动已经相当活跃,并扩展到很远的地区寻找市场,商人们自发地采用互助共济分担风险的方法,如货物分别装载于不同的骆驼上,一旦遭遇风险,未受损商人的利润要分摊给受灾者。公元前4500年,在古埃及从事金字塔修建工作的石匠中,盛行一种互助基金组织,用参与者平时缴纳的会费,支付会员因意外事故死亡的丧葬费用。古希腊的一些政治家或宗教组织团体或同行的工匠,在加入该组织的会员身上提取一笔公共基金,专门用于意外情况下的救济和补偿。对于将来不可预见的损失,从今天着手储备开始,这是人类最早的从时空上解决意外损失的未雨绸缪的思想。

到了公元前3000多年的古巴比伦时代,当时幼发拉底河流域的商人经常雇用推销员到国外从事贸易活动,为了保证货物的安全,商人们往往将推销员的家人作为信用担保。当被雇用的推销员航行归来时,商人和推销员平均分配贸易利润;倘若推销员未能归来,或者归来时既无货物也无利润,就可以推断推销员存在欺诈行为,于是将其家人扣为奴隶。考虑到当时海上贸易中盗贼横行,因此,只要推销员能够证明被推销的货物确实受到抢劫而本人又无过失,则可以免除其责任。这一方法在巴比伦地区长期使用,并在公元前2250年左右被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所认可。该法典还将这种方法运用到陆上货物运输,规定在沙漠商队运输货物途中,如果马匹死亡、货物被劫或发生其他损失,经当事人宣誓并被证实无纵容或过失行为后,可免除其个人的责任,由商队全体给予补偿。同样在公元前3000年,中国一些商人在扬子江的危险水域运输货物时就采用了一种分散风险的办法,即把每人的货分装在几条船上,以免货物装在一条船上有遭受全部损失的风险。公元前10世纪,以色列王所罗门对其国民从事海外贸易者,课征税金,作为补偿遭遇海难者所受损失之用。这些为应对灾祸而进行的制度安排孕育了保险的胚胎,是古代世界人民智慧的体现。

在地中海沿岸一带发展起来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和船舶抵押贷款做法,为近代保险制度提供了实践基础。特别是“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比较充分地体现了今天保险中所说的个人风险损失由集体成员分摊的基本原理。这一原则至今仍为各国海商法、海上保险所沿用。

在中世纪西欧盛行的“基尔特”行会制度,是一种原始的合作保险形式,相同职业者组织在一起,共同出资来应付各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尽管这些思想和实践还算不上完全意义上的保险,但它却体现了“个别损失,集体分摊”的保险内核,从这种意义上说,它可以被视为保险的萌芽。由于受到各方面条件的制约,这些萌芽状态的保险存续了一个十分漫长的历史时期,直到14世纪初期都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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