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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管理体系建设案例

时间:2022-11-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森林防火专用装备管理,有效发挥装备在森林防火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森防办对森林防火专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无森林防火任务的部门不得配备和使用。第四条森林消防专用车辆的配置,以保证森林防火工作需要为原则。第二条 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必须建有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物资,保证应急处置火灾需要。

6.7.3 应急处置管理体系建设案例

(1)云南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①总则

编制目的:建立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机制,保证科学、安全、高效地组织指挥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工作,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省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

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和损失;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保护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处置程序;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努力推进森林防火社会化,实现扑救专业化。

②指挥机构与职责

a.指挥机构。

b.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c.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d.成员单位职责。

③预警、监测、报告

a.发布森林火险等级。

b.林火监测。

c.森林火情报告。

④森林火灾扑救

a.分级响应。

c.扑火前线指挥。

d.扑救原则。

e.应急通信。

f.安全防护。

g.扑救力量的组织和动员。

h.森林航空消防。

i.新闻报道

j.应急结束。

⑤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灾后处理

a.火灾调查。

b.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⑥保障措施

a.通信与信息保障。

b.应急支持与保障。

c.技术储备与保障。

d.宣传、培训和演习。

⑦附则

a.预案管理与更新。

b.奖励与责任追究。

c.制定与解释部门。

d.预案生效时间。

(2)云南省森林防火专用装备管理暂行办法

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森林防火专用装备管理,有效发挥装备在森林防火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森防办对森林防火专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是森林防火专用装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专用装备的管理、建设、采购、调配、培训、使用、维护、建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森林防火专用装备是指森林扑火装备,森林防火通信设备,森林消防车辆等专业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专门用于森林消防工作。

②消防车辆

第一条森林消防车辆是国家配备各级森林防火部门用于森林防火检查、宣传、巡逻、火场指挥、运送专业扑火队员和扑火物资的专用车辆。无森林防火任务的部门不得配备和使用。

第二条森林消防专用车,车身颜色为橘红色、安装红色警灯警报器,喷有中国森林消防标志、森林消防字样、森林火警电话“12119”,式样应符合国家标准,标志和装置不得随意涂改、拆除。

第三条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加强专用车辆管理,严格控制专用车指标,切实做到专车专用,森林防火期必须在岗在位,未经本级指挥部领导批准,不得驶出辖区外,保证森林防火值班和火情火灾应急处置。凡改变车辆用途、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按规定取消其森林消防车优惠政策,停止对该州(市)专用车辆指标的安排。

第四条森林消防专用车辆的配置,以保证森林防火工作需要为原则。指挥车州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重点森工管理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按2辆配备;重点森林防火乡镇指挥所,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国营林场、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按1辆配备;应急通信车州市级和重点火险县按1辆配备;运兵车森林消防专业队每队按2~4辆配备。

第五条森林消防专用车的购置,必须按当地政府核定的特殊公务用车定编数或者经政府批准购置的,用车单位提出申请,由州市防火办审核配车范围、资金落实情况,购车资金由地方自筹解决,符合规定的列入年度计划上报省防火办,统一报请国家森防办批准下达购车指标后,按程序办理购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落户、免征养路费、免过路费等相关手续。

③扑火装备

第一条 扑火装备分为机具类、防护类、被装类,配备各类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专门用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机具类:包括风力灭火机、灭火水枪、灭火水泵、油锯、组合工具、二号工具、三号工具、灭火弹、砍刀、兵工铲、锄头等。

防护类:包括阻燃服、防火鞋帽、防火烟罩、防护眼镜、避险面罩、睡袋帐篷、携行具等。

被装类:包括床柜、被子、垫子、毛毯、蚊帐、水壶、挂包、训练服、鞋帽、军大衣等。

第二条 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必须建有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物资,保证应急处置火灾需要。州市级必须储备价值50万元以上的物资,提供600~1000人的灭火物资保障;县市级重点火险县必须储备价值30万元以上的物资,提供400~600人的灭火物资保障;一般火险县应储备15万以上的物资,提供200~400人的灭火物资保障;乡镇级应储备价值3~5万元以上的物资,提供100~200人的灭火物资保障。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生态景区、公园、森工局等单位应储备必需的扑火物资,保证本防区灭火的需要。

第三条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的内容,各地应结合实际,以实用管用、方便操作、满足火场急需为原则。一般为风力灭火机、油锯、灭火水枪、灭火弹、二号工具、阻燃服、军大衣、睡袋帐篷、手电筒、锄头、砍刀、兵工铲、水桶,应急通信设备包括移动中继台、电源天线,火场通信工作箱包括对讲机10只、10路充电器1套,照明设备,发电机,火场常用药品、干粮食品等物资。

④通信装备

第一条 森林防火无线电专用设备是指短波电台、超短波电台,包括中继台、移动中继台、基地台、车载台、对讲机、双功器、连路器、控制器、全频道电台、电源、太阳能电池、天馈系统等。

第二条 森林防火其他通信设备包括卫星通信传输设备、海事卫星电话、全球星电话、GPS、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可视网络设备、程控电话、传真机等设备。

第三条 森林防火无线电超短波专用通信网络系统,是指以县为单位采用中继设备、基地台、车载台、对讲机组成的一县一网的基础通信网络系统,以及采用移动中继设备临时组成的火场应急通信指挥网络系统。

⑤装备管理

第一条森林防火专用装备是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重要保障,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森林防火工作的成效,专用装备的管理十分重要,州县防火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选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负责管理工作。装备物资管理工作实行防火办领导负总责、具体管理人员负主责的责任制。

实行台账管理制度。专用装备必须按年度、项目、分类、登记造册,账薄、卡片、调拨单规范,物资摆放整齐,出入库手续完备,档案资料齐全,做到账物相符。属固定资产的装备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建立专用装备培训制度。各级防火办要制定培训计划,对森林消防专业队和专职技术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次,增强专业人员操作技能,提高维护和排除故障的能力,时刻保持专用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专用装备实行定期维护保养制度。扑火机具每年防火期前后都要全面检修1~2次,保证预防和扑火救灾之用。森林防火无线电专用超短波通信网络及设备维护,州市防火办要从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出发,建立长效维护机制,可委托专业技术性强、服务质量信誉好的通信网络建设公司,承担网络维护和设备维修工作,签订“维护保修合同”,按合同进行维护检修,按年支付维护费用,保证通信网络正常运行,设备良好,预防和扑救通信畅通。

专用装备的采购:扑火装备和通信装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级森林防火部门制定的森林防火建设规范、安全技术标准、森林消防产品目录的要求,按照统一规范、利于建设、便于维护、通信频率相匹配的原则,按程序报请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办理采购手续,进行采购,达到节约资金,确保装备质量。

专用装备的报废: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森林消防专用车,使用达到一定年限和行驶达到一定里程,技术安全性能差,使用费用高的,可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各单位凭报废申请表,更新森林消防专用车辆。扑火机具和通信设备,在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中损坏的、使用年限过长,经多次修理,仍不能修复的可以报废,但必须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扑火消耗物资和消耗品,每年防火期结束,由使用单位进行清理登记,按实际消耗报财政部门统一核销。各地应将报废设备清单上报上级防火部门备案。

⑥管理责任

第一条 森林防火装备是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投资购置和配备的抢险救灾物资,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制度,从严管理。

在专用装备管理中,对制度健全、档案规范、维护保修、装备使用较好的州县防火办,省防火办将在物资装备建设上给予支持。在物资管理上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州市防火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省级在评先中予以优先考虑。

在专用装备管理中,对管理制度不健全、档案管理不规范,维护保养不到位、消防车辆未专管专用、随意转借专用装备,造成通信不畅、装备损坏、丢失、等问题的,要追究管理人员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影响火灾处置工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出现台账与实物不相符,擅自串换或倒卖物资装备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装备管理工作纳入州县防火办年度工作考核。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云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3)云南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规范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发生,规范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提高我省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能力,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国家林业局等五局室《关于建立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范。

①预警响应的范围及原则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内,森林、林木、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响应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森警部队、各类地方森林消防扑火队、防火检查员、护林员、了望员、值班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据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省气象部门通过电视台、短信、网络等形式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及时做出应对行动反应。实施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应遵循科学应对、因险施策、分级响应、按责落实的原则。

②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等级划分

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行动划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本行政区内出现二级森林火险,森林可燃物难以燃烧,难以蔓延,低度危险,应做好防火准备。

黄色预警:本行政区内出现三级森林火险,森林可燃物较易点燃,较易蔓延,中度危险,进入防火状态。

橙色预警:本行政区内出现四级森林火险,森林可燃物容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快速蔓延,高度危险,进入防扑火紧急状态。

红色预警:本行政区内出现五级森林火险,森林可燃物极度干燥易燃,林内湿度低、温度高、风力大,林火极易迅速蔓延,极度危险,进入特别紧急防扑火状态。

③预警响应职责划分

a.森林防火指挥部响应职责

火险等级处于蓝色预警时,州(市)、县(市、区)森防指要指导行政区内各个防火责任单位召开火险分析会,督促制定森林防火方案。

火险等级处于黄色预警时,州(市)、县(市、区)森防指要组织防火办及森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采取检查、电话等形式分片督导基层防火工作。政府分管领导在通讯上随时与防火办保持联络,到行政区域外出差应当指定临时负责人。

火险等级处于橙色预警时,政府主管领导原则上不到外地公出,适时询问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态势,随时准备进入扑火组织指挥状态。防火办要保持与扑火队伍、有关应急森防指成员联络。气象、电信部门要发布火险预警短信预报。实行政府、森防指、分片挂钩督查的,可视情况深入到责任区进行督促检查,可采取电话、视频会议的方式安排防火工作。

火险等级处于红色预警时,在遵从橙色预警响应基础上,政府领导有一人能随时到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指挥扑火工作,相关应急部门要加强值班,密切关注火情,落实应对措施,视情况采取用火管制措施,发布禁火令,组织各方力量严格火灾防范。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做好启动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准备。森林航空消防部门应加大重点林区空中巡护密度,并做好吊桶灭火准备。

b.林业主管部门响应职责

火险等级处于蓝色预警时,州(市)、县(市、区)林业局领导视需要深入基层检查防火工作,组织宣传培训和实战演练、研究部署工作。

火险等级处于黄色预警时,主管领导进入带班状态,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防火期总体安排深入基层落实工作;主管领导对防火办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到本行政区外公出需向主要领导和上级森防指报告并指定临时负责人员。

火险等级处于橙色预警时,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进入双带班状态,不得外出,随时准备分前、后方组织指挥扑火,指导防火办做好协调扑火队伍、森防指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对基层单位进行应对部署,组织机关干部到基层检查督导。

火险等级处于红色预警时,在橙色预警响应状态基础上,进一步研究部署火源看守、用火管制及扑火准备事宜,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拟采取的措施,组织做好《扑火预案》启动的相关工作。对基层单位领导在岗情况进行抽查。

c.森林防火专(兼)职人员响应职责

防火检查站人员职责:1)火险等级处于蓝色预警时,从上午10时上岗到下午17时结束,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火源检查、重点林区重点部位实行实名登记。上岗数量及设卡部位由各级森林防火部门按响应预警确定。2)火险等级处于黄色预警时,从上午9时上岗到下午18时结束,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查活动保持不间断。3)火险等级处于橙色预警时,提前上岗并延后检查执勤时间,通告森林火险等级,劝退和阻止人员进入林区。必要时,对重点林区道口实行24h检查执勤。4)火险等级处于红色预警时,实行24h检查执勤,禁止一切非森林防火人员进入重点林区、重点部位内。

了望员职责:1)火险等级处于蓝色预警时,检查维护瞭望及通信设施设备,按规定时间进行瞭望观察。在岗状态及观察规定由县防火办直接抽查或委托乡镇抽查。2)火险等级处于黄色预警时,从上午9时开始至晚20时结束,每60min用望远镜瞭望观察一次。夜间视情况进行观察,与县防火办保持通信畅通。3)火险等级处于橙色预警时,从上午8时开始至晚间22时结束,每50min用望远镜观察一次。夜间适时进行观察,与县防火办保持通信畅通。4)火险等级处于红色预警时,实行24h值守,每30min用望远镜瞭望一次,有火情要跟踪观察,随时报告情况,与县防火办保持通信联络。

护林员职责:1)火险等级处于蓝色预警时,对可能燃烧的阳坡林地、山地等区域进行巡查和用火管理。2)火险等级处于黄色预警时,上午10时进入防火巡护责任区巡查和火源管理,中午在管护区用餐,下午17时结束。林场、乡镇及防火责任单位按预案增加巡护力量和加大巡护密度。3)火险等级处于橙色预警时,与增加的看守人员和巡护人员分区巡护,从上午9时进入防火巡护责任区巡查和火源管理,保持巡护工作不间断。4)火险等级处于红色预警时,与进一步增加的看守人员和巡护人员分区巡护,从上午8时进入防火巡护责任区巡查和火源管理,保持巡护工作不间断。

值班员职责:1)火险等级处于蓝色预警时,实行昼夜值班、领导带班制度,了解本行政区域内防火工作动态,做好值班记录,完成当班工作。2)火险等级处于黄色预警时,实行24h值班带班制度,掌握各类防扑火人员上岗情况,定时抽查基层值班在岗状态,做好处置森林火情火灾准备,保持网络、12119火警及值班电话、传真、电台等设备畅通无阻。3)火险等级处于橙色预警时,严格执行24h值班带班制度,防火办主任或专职副指挥长坐镇值班,适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火险及防扑火人员布防情况,保持与森警部队、航空护林、各类扑火队伍、有关部门联络,做好处置森林火情火灾的充分准备。4)火险等级处于红色预警时,执行24h双岗值班制度,专职副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坐镇值班,全面调度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防扑火队伍备战情况,保持与各类扑救力量和有关部门紧密联络,全力做好森林火情火灾处置工作,确保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开展。

电台员职责:1)火险等级处于蓝色预警时,县防火办、林场、乡镇、护林员定时开机,电台员(值班员)实行定时点名,调度和掌握各个岗位工作状态,随时通告相关事宜。2)火险等级处于黄色预警时,县防火办、林场、乡镇、护林员全日开机,保持与电台室(值班室)通信联络,适时抽查各岗位执勤情况。3)火险等级处于橙色预警时,除执行上述规定外,电台员(值班员)随时保持通信畅通,加大岗位点名检查调度频次,做好应急通信设备保障。4)火险等级处于红色预警时,实行昼夜值机,所有通信设备运行良好,畅通无阻,电台员(值班员)随时处置调度和扑火通信联络事宜。

防火网管员职责:1)火险等级处蓝色预警时,定时上网保持上下级之间网络畅通,及时上报及下载有关文件及火险预警相关信息。2)火险等级处于黄色预警时,熟练掌握网络办公系统火情处置程序。调试指挥中心各类办公设备,随时投入使用。3)火险等级处于橙色预警时,24h保持网络设备良好,网络运行畅通,随时做好指挥中心指挥扑火的技术支持。4)火险等级处于红色预警时,值守指挥中心,保持网络及通讯畅通,做好指挥中心指挥扑火的技术支持,确保森林火情要报及时上传下达。

d.武警森林部队响应职责

火险等级处于蓝色预警时,总队、支队按三级战备做好值班工作,大队、中队保持三级战备,接到当地森防指扑火命令,30min内能按要求着装和携带扑火机具出动。

火险等级处于黄色预警时,总队、支队按二级战备做好值班工作,大队、中队全日保持二级战备,接到当地森防指扑火命令,20min内能按要求着装和携带扑火机具出动,部队主官在岗。

火险等级处于橙色预警时,总队、支队与同级森防指保持密切联系,主官和前指人员做好扑火场准备,大队、中队保持一级战备,接到当地森防指命令,10min内能按要求着装和携带扑火机具出动,部队主官全部在岗。

火险等级处于红色预警时,总队、支队保持二级战备,接到同级森防指命令,立即转入一级战备,大队、中队保持一级战备,随时做好出动准备,接到扑火命令5min内完成出动。

e.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响应职责

火险等级处于蓝色预警时,全体扑火队员不外出,不准假,适当进行学习,院内进行训练或设备维护、检修、电台开机,车辆待命,遇有火情在30min内完成出动。

火险等级处于黄色预警时,值班员时刻坚守岗位,扑火机具、油料和车辆放置于规定位置,保持二级战备,扑火队长在岗。接到扑火命令后20min内按要求着装和携带扑火机具出动。

火险等级处于橙色预警时,值班员时刻坚守岗位,扑火机具、油料和车辆放置于规定位置,全天保持二级战备,扑火队负责人全部到位。接到扑火命令后10min内,按要求着装和携带扑火机具出动。

火险等级处于红色预警时,值班员时刻坚守岗位,扑火机具、油料和车辆放置规定位置,扑火队负责人全部在岗,保持一级战备,接到扑火命令后5min内按要求着装和携带扑火机具出动。

(4)云南省处置森林火灾安全规范

为落实“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森林火灾处置要求,最大程度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坚决避免群死群伤。依照《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云南省处置森林火灾安全规范》。

①处置森林火灾的安全管理

加强扑火安全培训教育。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认真做好扑火指挥员、各类森林消防队及相关人员包括林区群众的防扑火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切实把扑火安全常识和紧急避险、脱险技能作为主要课目进行反复训练和演练,提高扑火指挥员、各类森林消防队伍及林区群众安全应对森林火灾的实战能力。

加强扑火安全组织指挥。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处置的森林火灾,要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扑火前指应设在有安全保障、距火场较近、交通便利、扑火队伍集结和后勤供给方便的场地,并设立明显标志、标明出入指示。明火3h内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要到位指挥;明火12h内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州(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要到位指挥。

加强扑火安全组织管理。扑救24h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时,扑火前指要对火区实行封闭管理,设置安全检查站,警戒入山道口,严禁无组织人员进入火场;要组织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门,切实保证交通畅通,维护火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做好灾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安置工作。严禁安排无扑火经验的干部带队到火场一线指挥;严禁组织妇女、中小学生和老弱病残人员参加火场一线扑火;严禁组织未经培训的人员直接扑救森林火灾,特别要防止林区群众自发上山扑火,杜绝群死群伤事件发生。

加强林火监测和火情报告。在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过程中,扑火前指要在火场不同方位设置火情观察哨,安排熟悉火场周边地形、懂得林火行为的人员实时监控整个火场的发展态势,及时、准确地向扑火前指报告火情动态,以确保决策正确、用兵安全。

②处置森林火灾的安全措施

落实扑火安全责任制。处置森林火灾实行扑火指挥员安全责任制。扑火前指总指挥对扑火安全负总责,逐级与下级指挥员及扑火队长签订扑火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指挥员、扑火队长的扑火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挂牌指挥的工作制度,各级指挥员、扑火队长应佩带指挥标志,有效促进职责、权力、安全的统一,从组织保障上保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处置要求落实到位。并对火场进行区划,逐线、逐段落实扑火安全责任人,确保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落实扑火安全力量保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扑火前指要按照“重兵扑救、小火大打”的原则配置扑火力量,坚持以武警森林部队、森林航空消防和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为主,其他扑救力量积极配合的用兵策略,确保做到安全扑救。要建立战前动员工作制度,对扑火救灾人员进行战前动员,重点强调服从命令、协同作战及安全扑火的注意事项和紧急避险的方法,有效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同时,扑火前指要根据扑火力量合理安排扑救任务,提前组织、调集后援力量,防止扑火队员因过度疲劳造成伤亡。

落实扑火安全相关保障。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当地政府,要及时组织熟悉社情、林情、山情的人员担任向导,保证扑火人员顺利、安全抵达指定位置;要组织落实好后勤及生活服务医疗卫生等有关方面的安全保障,防止发生非扑救安全事故。扑火前指要建立避火安全区,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危险事态。尤其对扑火队的行进路线、休整及宿营地要做到万无一失。同时要依托当地卫生部门成立医疗救护组,随时提供医疗应急服务。

③安全处置森林火灾

安全处置森林火灾的指挥原则:扑救森林火灾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统一指挥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确保重点的原则;坚持逐级、分区、靠前指挥的原则。参加扑火救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指的命令,做到令行禁止,保证扑救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安全处置森林火灾的作战要求。严禁直接扑打高强度的上山火;严禁直接迎面扑打火头;严禁直接扑打坡度大于45度的山火;严禁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条件下实施火攻;严禁在危险部位开设防火隔离带;严禁单人扑火;严禁高温、大风时段强攻火头;严禁在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组织实施夜战;严禁穿带化纤衣服上山扑火;严禁在危险地带休息或宿营;严禁驾驶人员疲劳驾驶,保证交通安全。

安全处置森林火灾的注意事项:各类扑火队伍在开进途中,要严格遵守扑火前指的指挥调度,做到有条不紊、安全高效。扑火人员到达火场后,扑火队长首先要清点人数,进行分组指定负责人,并交待打火方法和安全措施。林火扑救中,要指定安全检查员,加强扑火安全监督和火情实时监测,特别要谨防危险天气、危险地形、危险可燃物、危险火行为的不利影响,防止因扑火时间长、过度疲劳造成意外伤亡事故,防止因气象状况突变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防止因林火行为突变引起人员伤亡事故,防止因落石、滚木等意外原因造成伤亡事故。林火扑灭后,转场、撤离时应清点人数,检查有否人身伤亡,并按照扑火前指的命令,组织队伍有序撤出火场,防止扑火人员运动中发生伤亡事故。

安全实施紧急避险:扑救火灾中,扑火队伍受到大火袭击时,火场指挥员应保持冷静的头脑,视情况,率队按规范点火自救或俯卧避险、迎风穿越火线,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及时报告扑火安全情况:扑救森林火灾,安全情况要严格实行报告制度,每次火情专报中都必须报告有无人员伤亡。如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5)云南省森林防火值班工作管理规定

①强化值班制度,履行值班职责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防火办必须严格执行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非戒严期坚持昼夜值班带班,戒严期坚持24h值班带班。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做好交接班记录,坚守岗位,不漏岗、不脱岗,切实履行值班职责,认真完成好以下工作:

全面掌握本辖区内的森林火险情况,遇到高火险天气时,及时向下通报、向上报告。调度、指导和督办基层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开展及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值班带班工作,按时收集、上报野外生产性用火及计划烧除审批报告。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保证森林防火值班工作正常有序运行。

负责浏览云南森林防火网业务系统,及时、准确掌握卫星热点及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并完成热点、通知、传真、邮件及有关工作信息的下载或上传。

及时催办和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跟踪了解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处理结果。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置卫星热点,及时反馈核查结果。核查为森林火情火灾的卫星热点应转入森林火灾处置程序。

及时调度辖区内森林火情,并做好调度记录,按照领导指示督促相关单位迅速扑灭火灾,并及时向领导和上级防火部门报告火情信息,并整理有关情况建立专项森林火灾档案。

加强与政府应急办、气象、火情监测了望及各类扑火队伍的联系沟通,及时协调扑火救灾的支持保障单位、新闻单位,确保各项扑火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②强化值班要求,严格值班纪律

县级以上防火办工作实行网络化值班管理,必须安排防火办工作人员或专门聘用的、经过培训的防火值班人员。值班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熟练使用值班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电脑等设备,熟练使用森林防火网络系统,以及应用地形图查找卫星热点方位。禁止使用退休人员、单位门卫、临时人员或未经培训的人员担任值班员。非森林防火业务信息,以及未经领导审核批准或涉密信息严禁上网。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防火办值班应实行考勤管理制度,并作为年终“勤”的考核依据,值班人员应提前10min到岗进行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时,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森林火险等级达到3级以上时,防火办主任要到位带班;达到4级以上时,专职副指挥长或林业主管部门领导要到位带班。防火办工作人员不得报请年度公休假,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节等民族、民俗传统节日不得放假,无特殊情况一律不予准假。专职副指挥长、防火办主任和副主任及防火办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开辖区,必须保持24h手机畅通,随时保证能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或赶赴火场。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防火办应当实行例会制度,每周一召开全办工作会议,对上周值班工作进行小结,改进、完善值班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分析和安排当周工作。按月整理、汇总森林防火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主要森林火情火灾的处置情况,提出下步应对方案,向森防指和林业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报告。

③规范处置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在接到火情报告后,应认真做好电话记录,在第一时间内通知森林火情发生地所属乡(镇)、村,迅速派人核查、判明火场方位、植被情况、火场气象和火情态势,并立即向森防指和林业主管部门领导报告。

一旦启动森林火情火灾处置程序,县级以上防火办必须指定熟悉林火处置的专门人员负责调度、收集、整理火情信息,及时形成森林火灾专题报告,并按报告制度及时上报。

县级以上防火办要按照本级《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预案》,以及森防指或林业主管部门领导的指令,通知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迅速组织人员实施扑救,并组织协调后续扑救增援的各项工作,并将情况向上级防火办报告。

在火灾扑救中,值班人员要加强对火情态势和火场天气变化的了解掌握,及时调度火灾扑救动态,特别要强调安全扑火的注意事项,并向森防指领导和上级防火部门报告。同时,及时传达上级部门、领导各项扑火决定、命令并督查、反馈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火场明火扑灭后,督促基层抓好火场清理,严防死灰复燃。

④规范火情报送,保证工作有序

森林防火期内,全省森林防火值班实行日报制度。各州(市)及县(市、区)防火值班人员,应于每日下午17时前,逐级向上报告当日防火工作主要情况。

高危森林火险或特殊时段实行零火情报告制度。进入4级以上高危森林火险时段或元旦、春节、省“两会”、全国“两会”、清明、五一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各州(市)及县(市、区)防火值班人员,应于每日下午17时前,逐级向上报告当日森林火情火灾情况。

森林火情火灾的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上报的制度。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受理森林火情火灾后,负责信息的调度、收集、整理、汇总和审核,同时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逐级上报。当发生下列重要森林火情之一时,州(市)防火办必须在接到下级报告的1h内,专题书面报告省防火办:1)《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8种森林火灾:国界两侧5km以内的森林火灾;省、州(市)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hm2以上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点)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起火24h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需要省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2)24h尚未扑灭明火或调动驻军、武警各警种、预备役部队参加扑火作战的森林火情;3)飞机巡护和国家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森林火情;4)16个州(市)中心城市面山发生的森林火情;5)敏感部位发生的森林火情。如昆明的安宁、晋宁,玉溪的红塔区、易门,楚雄的禄丰,大理苍山、鸡足山,丽江的玉龙雪山,怒江的兰坪,迪庆的香格里拉县,以及中缅、中老、中越边境等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要高度关注,第一时间报告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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