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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文脉的法制地位

时间:2022-10-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文化遗产让人们了解自身的历史以及生活的意义。从社会意义来说,文化遗产被视为城市共有的信仰和象征,维系着城市的核心情感和价值。文化遗产是一个城市的记忆,也是一种复杂的构成,原汁原味地保护这些文化遗产,不仅是保护城市特色个性的需要,也是延续城市文脉的需要。对文化遗产保护是否妥善,已成为联合国人居署确定为城市人居环境评价标准最重要的一条。

6.1 文脉的法制地位

6.1.1 文化遗产保护的时代意义

21世纪的今天,很难想象一个没有文化遗产的世界是什么样子。在中国各地“申遗”热情高涨,世界遗产这个十多年前还相当陌生的名词如今已是家喻户晓。回顾遗产保护的历史现代意义的保护从20世纪初才刚刚开始,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演进,文物古迹的保护理论与技术已基本成熟;而对历史城市、历史街区、古村落等历史环境进行整体性保护的历史,严格来说还不足五十年。今天,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不仅逐渐成为公众参与的重大实践活动,而且历史名城和历史街区的保护整治工程,正成为涉及市民利益的普遍性政务和提升城市文化品质所必须面对的艰巨课题。

文化遗产凝聚着丰富的文化内涵,成为反映人类过去生存状态、创造力的有力物证,成为城市文明的纪念碑。无法复制的特征使其具有不可再生的唯一性价值,同时也赋予其难得的文化价值,这种文化价值可以转化为宝贵的文化资源,对现代城市精神生活产生多方面的积极影响。文化遗产不可再生性要求必须对其进行妥善有效的保护,它的文化价值要求对其积极合理地加以利用,为现实的生存和发展服务。实践证明对文化遗产而言:继承是最好的保护、发展是最深刻的弘扬。

1)文化遗产见证城市文脉

文化遗产让人们了解自身的历史以及生活的意义。那些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工艺美术以及语言风俗习惯、传统技能等,作为表达身份和阐释地区国家甚至全人类文化的重要手段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同。

如同个人一样,不同城市都有自己的生命历程,文化遗产体现着城市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文化价值,是城市生命历程的根基。城市发展和演变过程的点滴都记录在每一座城市的记忆中。更重要的是在城市保留下来的传统文化使这种记忆变得更为真实,通过城市面貌、民族风情、市民风俗等可以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历史的积淀,而且这些记载着城市生命历程的现实载体还是城市特色的体现,也深刻地见证着城市的文脉。

2)文化遗产保护延续城市文脉

社会意义来说,文化遗产被视为城市共有的信仰和象征,维系着城市的核心情感和价值。保护文化遗产的目的不仅仅是保存历史遗迹以满足人们对昔日文化的怀念、追溯过去的往事,更是为了从物质和精神层面上延续我们的城市文化甚至生活本身,使今天和以后都能触摸到传统文化不消失的“心跳”。

城市文化遗产是通过漫长的历史时期逐渐形成和遗留下来的宝贵财富,反映着城市的历史、社会、思想的变迁,是今天可能触摸到的尚未消失的历史真实。由此应该把文化遗产看作是城市生命历程中不可中断的链接,这种链接使今天的生活与历史与未来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城市人群的感情有了物质的依托。文化遗产是一个城市的记忆,也是一种复杂的构成,原汁原味地保护这些文化遗产,不仅是保护城市特色个性的需要,也是延续城市文脉的需要。

3)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健康发展

文化遗产是一座城市形成、变化和演进的轨迹和印记,是一座城市文化传统生生不息的象征。城市发展应该是集社会活动诸多因素于一体的完整现象,是各个方面矛盾的辩证统一,是居民生存质量及人文环境的全面优化。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应格外珍惜自己的文化遗产,只有保护和发展并重,城市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发展。事实证明城市社会越是现代化,就更加珍视自己的文化遗产。对文化遗产保护是否妥善,已成为联合国人居署确定为城市人居环境评价标准最重要的一条。

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后工业时代,文化遗产资源的积累和保护拥有极高的潜能,是文明发展的基础也是最重要的社会资源之一,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不竭的智力支持和丰富的经济生长资源,是城市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6.1.2 文脉社会价值的法律提升

1)遗产保护相关国际机构

国际宪章、公约、建议等是世界保护文化遗产的纲领性、法规性文件,也是国际社会在遗产保护领域的经验总结、原则共识和技术规范,更体现了文脉价值的法律提升。一百多年来,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包括国际宪章、保护公约、宣言决议等技术文件推动了文化遗产保护并取得了巨大成就。如今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相关的国际组织和机构可以分为六大类别: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和国际文化财产保护和修复中心(ICCROM)等类型政府办的公共组织机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国际产业遗产保护委员会(TICCIH)等专家组成的专业性非政府组织;欧洲议会、东盟等地区性政府间的组织;世界遗产城市组织等与历史城市保护相关的城市间合作机构;志愿者组织之类的遗产保护方面的义务性、非营利性国际团体;为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调查研究或其他保护活动提供资金援助和技术等支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于1946年成立,是联合国所属的有关科学、文化、教育的专门机构。多年来UNESCO在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文化多样性、促进世界文化艺术交流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在国际古迹遗址、文化遗产和历史城市等领域指导各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并使之成为一项持久的国际行动计划,在保护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国际原则和协定制定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是成立于1948年的一个独特的世界性联盟,是政府和非政府机构都能参与合作的少数几个国际组织之一。IUCN是世界遗产公约在自然遗产事务方面的特别合作伙伴,其宗旨是促进和鼓励人类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永久利用。

国际文化财产保护和修复中心(ICCROM)于1959年在罗马成立,该组织是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推动世界范围内所有类型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ICCROM所扮演的关键角色是通过教育培训、信息交流、调查研究、技术合作以及舆论宣传等方式致力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于1965年在波兰华沙成立。ICOMOS由世界各国文化遗产专业人士组成,是古迹遗址保护和修复领域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重要咨询机构。

国际产业遗产保护委员会(TICCIH)是1978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第三届纪念物保护国际会议上成立的有关遗产保护的国际性组织。从此产业遗产保护的对象也由产业“纪念物”转向产业“遗产”,这个机构由各类专家组成。自2005年起成为UNESCO世界遗产委员会指定的咨询机构之一,与ICOMOS共同承担对世界产业遗产项目的鉴定评估任务。

现代主义运动纪录与保护国际组织(DOCOMOMO)于1990年在荷兰成立。现代建筑遗产由于历史短暂,在过去数十年遭受了比以往更大的破坏。DOCOMOMO使命在于促使有关的公众、当局、专业人员及教育团体充分认识到现代建筑的重要意义;鉴别、确定并创立现代建筑作品的纪录档案,鼓励开发适合的保护技术与方法并通过专业性工作加以推广普及;反对拆除和破坏有意义的现代建筑作品。

除了UNESCO、ICOMOS以外,国际上还有一些地区、国家和组织制定了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宪章和文件。欧洲国家是遗产保护运动的先驱,也是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积极推动者。欧洲理事会积累了欧洲地区遗产保护的共同经验,制定了大量宪章、宣言和决议。

2)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萌芽与原型

19世纪被称为建筑遗产保护巨人的英国思想家约翰·罗斯金在1849年出版的《建筑的七盏明灯》一书中,对古代建筑保护和盲目修复带来的问题进行了极其深刻的论述,他明确提出:“建筑应当成为历史,并且作为历史加以保护”,应“小心呵护看管一座老建筑,尽可能守卫着它,不惜一切代价保护着它不受破坏”,而“所谓的修复其实是最糟糕的毁灭方式”,应该说这些论点都带有朴素的文脉思想。

1877年由威廉·莫里斯创立的古建筑保护协会(SPAB)试图将古建筑从衰败、损坏以及盲目修复之风中解救出来,《SPAB宣言》强烈抨击了破坏性修复行为使建筑成为“没有活力和生命力的伪造品”,号召防护而不是修复古建筑并将保护对象延伸至“所有时期和所有形式”的遗留物,宣言将古建筑看成是史上艺术的纪念物,应按照过去的方式对待它们,不能用当代艺术的思想来处理他们。《SPAB宣言》的理论贡献在于对历史的尊重是对待遗产的基本态度,从文脉的角度看,宣言也初步提出了文脉原真性的特征。

1904年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的第六届国际建筑师大会上,关于“建筑纪念物的保护与修复”的议题采纳了六条建议:将纪念建筑物按照能否使用分为两类,对不能使用的建筑纪念物应冻结保存,可以使用的历史纪念物进行修复。为保持建筑纪念物的统一性,修复应按照当初的式样进行。《马德里大会建议》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可以看作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宣言、公约的起始点,“立法”后的一百年里,世界共有近百份遗产保护的公约、宪章、建议和宣言问世,这些文件见证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3)《世界遗产公约》的法律价值提升

发起一场国际运动以保护各国境内的文物古迹的构想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世界遗产保护相关公约的一些概念的起源,特别是与文化遗产有关的内容可以追溯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国际联盟的有关工作,国际联盟倡导一种思想,认为应该通过国际合作来保护人类共同的遗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保护世界“不可移动”文物古迹的工作始于1948年,当时设想建立一项遗产保护国际基金用来保护和恢复“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性”的文物古迹。1965—1972年,另一建立世界遗产信托基金来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设想在美国广泛传播,也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范围内流行起来,并导致该联盟决定制定一个国际公约来实施有关世界遗产信托基金的设想。

随着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临近,UNESCO和IUCN根据世界遗产的概念制定了各自的提案,IUCN的提案由美国单独提出,它同时包括了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而UNESCO的提案更倾向于文化遗产地,美国呼吁达成折中方案,于是这个方案被提高到斯德哥尔摩会议上讨论,并由IUCN第二届世界国家公园大会进行审议,在1972年11月16日于巴黎召开的UNESCO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

《世界遗产公约》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迅猛的现代化进程给人居环境和文化遗存带来巨大压力和破坏的背景下形成的。其法律价值在于“建立一个依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有效的制度,共同保护具有突出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实际从两个方面开展工作:关注文化遗存和遗址的保存;关注自然保护。该公约自生效以来在世界范围内保护了大量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公众的普遍关注和逐步重视。

《公约》以一种崭新的概念为基础开辟了保护领域的新天地,肯定了属于全人类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存在,确定了国际社会保护人类有形文化遗产的义务。人类只是世界自然和文化史上一切伟大里程碑的托管者,同时强调“缔约国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认、保护、保存、展出和移交给后代,主要是该国的责任”。世界各国在保护立法、财政、技术和行政方面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得到了UNESCO的大力支持和鼓励。

《公约》在各种国际公约中独树一帜,同时关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30多年来,世界遗产保护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今天已普遍认识到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它们既是先人留下的遗物,又是我们要传给后人的托管物;既是过去文明汇聚和交流的见证,又是共同记忆与未来希望的表达。因而《世界遗产公约》以国际法的形式,已确定了分布在138个国家的830处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为全世界共同的“遗产”[1]

6.1.3 保护宪章的文脉精髓

在城市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各种宪章、公约、建议、宣言等国际文献赋予文脉以法制地位,其精神熠熠生辉,具有不可磨灭和难以替代的历史及现实价值,展现了丰富的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经验。从1904年《马德里大会建议》的六条建议到2005年《西安宣言》,一百年来国际城市文化遗产和文脉保护运动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脉传承的关联上,各类宪章已表述得十分清晰: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实际就是文脉的传承,这是一个基本的起点和基本的经验。实际上在这些有关于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历史文献中,也能清晰地看到对文脉演进变化以及文脉变异等深层理论问题的探索及其相应的对策。从实践和理论两方面可以说,一部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史就是文脉保护、延续、承接及发展史;在实践中逐步取得、在理论中逐渐清晰的国际文化遗产的保护经验也就是城市文脉的保护经验。

1)《雅典宪章》

1933年的《雅典宪章》(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对于建筑文化的传承就有如下表述:“建筑物的使用有利于延续建筑寿命,应继续使用它们,但使用功能必须以尊重建筑的历史和艺术特征为前提”,在这里,“建筑的历史和艺术特征”实际上可理解为一种特定建筑的符号或表达方式,是文脉的显性构成,此时虽还未用文脉这一具体的名词,但已有这种把文化符号具体化为文脉的初步思想萌芽。对于区域环境的文脉关系,宪章认为:“在建造过程中,新建筑的选址应尊重城市特征和周边景观,特别是当其邻近文物时,应给予周边环境特别考虑,一些特殊建筑群和风景如画的眺望景观也需要加以保护”,初步把文脉概念由单体建筑转到局部城市环境之中,并从重点文脉高潮和精华地点的保护角度上认为:“保护纪念物和艺术品最可靠的保证是人民大众对它们的珍重和爱惜”,这是最早的一份在文物保护中提倡市民意识的宪章,具有珍贵的历史意义。

2)《威尼斯宪章》(国际文物古迹修复宪章)

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把古建筑及其文脉价值第一次作了极高的评价和高度的概括:“世世代代的历史古迹,饱含着过去岁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们古老历史活的见证。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古代遗迹看作共同的财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古迹的共同责任。传递其原真性的全部信息是我们的职责。”很明显,文字中所言的“在历史古迹中饱含着过去岁月的信息”实质就是文脉信息,就是真实的文脉关系。

在《威尼斯宪章》中,最难能可贵的是对文脉的典型载体的概念做出了一个朴素的界定和解释:“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体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亦适用于随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作品。”这段文字虽然没有直接提出“文脉”一词,但“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等用词实际上是对历史古迹当作一个“文脉切片”做出了一个明确的概念解释并对其在文化意义方面的传承给予了肯定的评价,而且“随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就可以理解为文脉隐性的文化构成。

对整体的文脉保护和发展,《威尼斯宪章》展示了先进的保护理念:“古迹的保护意味着对一定范围环境的保护。凡现存的传统环境必须予以保持,决不允许任何导致群体和颜色关系改变的新建、拆除或改动。”《威尼斯宪章》进一步提出“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产生的环境分离”,这实际是现代意义上的对文脉“图底关系”的保护,对文脉族群的整体保护,避免出现“文脉孤岛”和“文脉盆景”等现象。同时在不同类型的文脉关系处理上,宪章认为:“各个时代为一古迹之建筑物所做的正当贡献必须予以尊重,因为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这些都是保护和发展文脉关系上的正确认知。

3)《关于保护受公众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

《关于保护受公众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第一次把历史遗迹和古建筑以及其传承的文脉关系认知为文化财产,这是一种观念的革新与进步。文脉关系在建议中被具体表述为:“文化财产”一词不仅包括已经确定的和列入名录的建筑、考古及历史遗址和建筑,而且也包括未列入目录的或尚未分类的古代遗址,以及具有艺术和历史价值的近代遗址和建筑。因为:“考虑到当代文明及未来之发展依赖于全世界人民的文化传统、创造力,以及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因素等诸多因素;考虑到文化财产是过去时代不同传统和精神成就的产物和见证,因而,它也是人类个性特征的基本要素;考虑到根据文化财产的历史和艺术价值尽量予以保护的必要性,以使有关文化财产的意义和信息成为人们据此可以了解自己本身价值的精神生活的一部分。”而“文化财产的意义和信息”就是文脉,这些表述无疑都是对文化财产具有文化传承关系——有意味、有关联、有发展的文化关系继承结构,也就是文脉直接的描述以及表达,比《威尼斯宪章》在文脉表述上前进了一步。

4)《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宪章》和《阿姆斯特丹宣言》

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中,欧洲理事会在欧洲议会系统内做了大量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文化遗产和文脉保护、传承、发扬运动中独树一帜。

20世纪六七十年代是欧洲历史城市保护中最有意义的时期,这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联系。随着战后大规模住宅建设,国际式建筑泛滥,城市面貌同质化,大量历史环境消失导致人们怀旧情绪增加和保护意识加强。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经济危机,使开发建设项目出现滑坡,促使人们开始思考充分利用旧城原有的设施和现有资源。1975年欧洲议会为振兴处于萧条和衰退中的欧洲历史城市和保护文物古迹,发起了“欧洲建筑遗产年”活动。

“欧洲建筑遗产年”是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划时代事件,制定了具有重大影响的《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宪章》,同样作为“欧洲遗产年”的重大事件,在阿姆斯特丹举行了“欧洲遗产建筑大会”,会议还通过了《阿姆斯特丹宣言》。

秉承着《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精神,1975年的《阿姆斯特丹宣言》强调建筑遗产是世界文化遗产不可或缺的部分。除了具有不可估量的文化价值,欧洲建筑遗产还给欧洲人民带来关于共同历史和共同未来的意识,这实际上是表述建筑遗产会给相同群体的人民带来相同的文化关联及传承。“众所周知,如果我们要维持或创造一个环境,使每个人能识别自己的身份,并在突发的社会巨变前感到安全,那么必须保护环境的延续性。”这种流露于字里行间的文脉意义强调了文脉关系对于文化识别以及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意义。并且,在《阿姆斯特丹宣言》中明确提出整体保护原则以及实施的原则、方法和手段:“整体保护既是地方机构的责任,也要唤起市民的参与;任何整体性保护政策的成功都有赖于对社会因素的合理考虑;整体性保护需要立法和行政手段协调,需要适当的财政手段,需要改进修缮、复原的方法、技术和工艺等。”在宪章、宣言类文件中较早提出以立法的方式来保护文脉关系,明确赋予文脉以法律地位,具有明显的历史进步意义。在市民参与的基础上,也较早强调由政府主导进行文脉保护理念,并较为系统、完整地提出了资金保障、修复方法、技术手段、工艺流程等保护措施,实际上这些都是文脉保护与传承的必经之路,实际上很多西方国家的文物保护制度正是据此而来。

《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宪章》是建筑遗产及文脉保护运动中的高潮。对于建筑遗产所传达的文脉,该宪章认为:“建筑遗产是历史的一种表现,有助于我们理解过去和当代生活之间的联系,认为建筑遗产实质是一种历史的联系和纽带关系。”文脉以丰富的历史信息联系过去和未来,这段文字是对文脉关系的表述,并把这种文脉关系进一步表述为:“建筑遗产中所包含的历史,为形成稳定、完整的生活提供了一种不可或缺的环境品质。面对现代物质文明的迅速变化,辉煌的成就与严重的威胁同时并存。今天,人们对遗产价值有一种本能的直觉。作为人类记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建筑遗产应以其原真的状态和尽可能多的类型传递给后代。否则,人类自身的延续性将被破坏。”文脉关系在人类文明传承中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跃然纸上,指出了文脉的原真性和多元性特征,这是该宪章明显的历史进步。

同时,《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宪章》进一步表述文脉概念、创新性的传承及可持续之路:“建筑遗产是一种具有精神、文化、社会和经济价值的不可替代的资本(文脉概念,文脉关系很大程度上在建筑遗产中产生)。每一代人对历史都有不同的诠释,并从中获得新的灵感(创新性传承)。这一资本经过数百年积累形成,对其任何部分的破坏都只会让我们更加贫穷,因为我们创造的任何新事物,无论多好,都无法弥补这一损失。现在,我们社会应节约利用这些资源。建筑遗产远非一件奢侈品,它更是一种经济财富,是能够用来节省的社会资源(可持续之路)。”

《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宪章》中关于建筑遗产的真知灼见,其表现核心无疑是文化和文脉关系的传承及发展,是文脉精髓,这些精神至今仍然具有指向性的作用和重大的现实价值,也为现代的文脉保护之路指明了道路。

5)《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9届会议1972年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会议通过的《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即《内罗毕建议》),是对历史城市和历史地区保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国际文件。

《内罗毕建议》明确提出“历史地区”概念,已不仅仅指围绕文物建筑的地区,还包括有人类活动的周边环境,强调“历史地区及其环境应被视为不可替代的全人类遗产的组成部分。其所在国政府和公民应把保护该遗产并使之与我们时代的社会生活融为一体作为自己的义务”[2],这个“历史地区”的概念,现在可以认为对于整个城市文脉来说,就是某个时段的“文脉切片”或者展示了完整的“文脉链”。文件进一步阐明了制定保护历史城镇规划的必要性以及如何维护、保存、修复和发展这些城镇,使它们适应现代化生活的需求。建议提出历史保护不是对古建筑进行博物馆式的冻结保护,而是城市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战略组成部分。这实际上指出了文脉并非僵化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一个动态发展过程,这些在当时都是很朴素的文脉观。

6)《华盛顿宪章》和《新都市主义宪章》

1987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通过了《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即《华盛顿宪章》,虽然它只是针对保护历史城镇与街区而起草的,却是总结了《威尼斯宪章》颁布后20多年科学成果的一份集大成文件。作为《威尼斯宪章》的重要补充,详细规定了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的原则、目标和方法,对历史城市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宪章指出:“值得保存的特性包括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以及表明这种特征的一切物质和精神的组成部分,这些文化财产无论其多么微不足道,均构成人类的记忆。其损害会威胁到历史城镇和历史地区的原真性。”这段表述实质就是解释文脉的文化关联基本特性,这种所谓的:“值得保存的特性”就是文脉关系,而“一切物质和精神的组成部分”实质就是文脉的显性构成和隐性构成,《华盛顿宪章》的历史贡献不仅是《威尼斯宪章》的重要补充,更重要的是《华盛顿宪章》第一次较为清晰地界定了文脉的概念和构成,在这个高度和意义上,可以说《华盛顿宪章》实质就是一部文脉宪章。

在文脉关系的保护和发展上,《华盛顿宪章》也提出了人(居民)参与的重要性。“为了最有效地实施,历史城镇和其他历史城区的保护,应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各层面的城市和区域规划的完整组成部分”,“居民的参与对保护计划的成功起着重大作用,应加以鼓励,”因为“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保护首先关系到其居民”。《华盛顿宪章》强化了《阿姆斯特丹宣言》中关于市民参与的程度,这是第一份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明确提出市民参与的宪章(非宣言),比《雅典宪章》提出在文保工作中的市民意识前进了一大步。

20世纪90年代中主要在美国兴起的新都市主义主要关注于都市及郊区关系、邻里社区建设、街道空间和建筑。1996年通过的《新都市主义宪章》认为:邻里的功能和人口构成应是多样化的;社区设计应该将行人、公共交通视为与私人汽车同等重要;城市与城镇应具有实体的边界,而且公共空间和社区会所应该通达无碍等。但在城市文脉延续和保护方面《新都市主义宪章》明确认为:“都市地区的建筑及景观设计,应彰显当地的历史、气候、生态和建筑经验”;“保护规划旨在确保城镇和历史地区作为一个整体的和谐关系”。这些论断和表述其实质也是在关注一种城市文脉环境:有历史意义的建筑、街区、景观的保护应注意城市的延续和进化。

7)《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

1994年在奈良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详细论述了文脉与其表达物(信息源,即所有使了解、认知文化遗产的性质、特点、意义和历史成为可能的实物、文字、口头和形象资料)之间的相互关系,提出了原真性这一重要概念并将其置于文化遗产重要的价值评判标准。文件认为原真性具有重要价值是因为:“在一个日趋全球化和同质化,对文化认同的追寻有时要通过过激的民族主义和压制少数民族文化而进行的世界,在保护实践中考虑原真性,其基本贡献在于对人类集体记忆廓清与阐明。”把原真性作为一个基本因素和判断标准,在全球对世界遗产进行定义、评估、监控,这一点已经达成广泛的共识。

《奈良文件》认为:“在关注发掘世界文化多样性以及对多样性的众多描述,这些描述涵盖了纪念物、历史地段、文化景观直至无形遗产。特别重要的观点是:文化遗产原真性的观念及其应用扎根于各自文化的文脉关系之中,因此应给予充分的尊重。”从这段论述可以看到原真性属于一个基本要素,包含在文脉关系之中。在这种文脉价值与原真性的关系上,确切表达为四点:

首先要基于遗产的价值保护多种形式和各历史时期的文化遗产。人们理解这些价值的能力部分地依赖与这些价值有关的信息源的可信性和真实性。

其次以这种方式考虑的,并在《威尼斯宪章》中确认的原真性,是与遗产价值有关的最为基本的资格因素。

再次在不同文化、甚至同一文化中,对文化遗产的价值特征及其相关信息源可信性的评判标准也可能会不一致。因而,将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原真性置于固定的评价标准之中来判断是不可能的。相反,对所有文化的尊重,要求充分考虑文化遗产的文脉关系。

最后基于文化遗产的本性及文脉关系,原真性的判别会与各种大量的信息源中有价值的部分关联。信息源的各方面包括形式与设计、材料与物质、使用与功能、传统与技术、位置与环境、精神与感受以及其他内在的、外部的因素。允许利用这些信息源检验文化遗产在艺术、历史、社会和科学等维度的详尽状况。

《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是第一次明确提出并使用文脉一词的国际文件,使文脉有了法律意义并具有划时代进步。《奈良文件》将原真性作为首要价值来判断文化遗产和其表达文脉关系的真实性,使后世掌握、汲取真实可靠的优秀历史文化信息予以传承,在假古董建筑泛滥的今天,无疑仍是理论界的导航标。

8)《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

1999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在墨西哥通过的《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对于乡土建筑遗产所表达出的文脉关系,以及乡土建筑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予以了充分的认可和肯定。该宪章认为:“乡土性几乎不可能通过单体建筑来表现,最好是各个地区经由维持和保护有典型特征的建筑群和村落来保护乡土性。乡土性不仅在于建筑物、构筑物和空间的实体构成形态,也在于使用和理解它们的方法,以及附着在它们身上的传统和无形的联想。”这种附着在乡土建筑之上“传统和无形的联想”就是文脉关联。

该宪章用优美的文字深入评价了乡土建筑的社会文化地位和乡土建筑所表达出的文脉关系:“乡土建筑遗产在人类情感和自豪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已经被公认为是最有特征和魅力的社会产物。它看起来是不拘于形式的,但却是有秩序的。它是有实用价值的,同时又是美丽和有趣味的。它是那个时代生活的聚焦点,同时也是社会史的记录。它是人类的作品、也是时代的创造物。如果不重视保存这些组成人类自身生活核心的传统性和谐,将无法体现人类遗产的价值。”

“乡土建筑遗产无疑是重要的。它是一个社会文化的基本表现,是社会与其所在地区关系的基本表现,同时也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表现。”这段论述指出了乡土建筑文脉中的文化属性和文化多样性。

“乡土建筑是社区自己建造房屋的一种传统和自然的方式。为了对社会和环境的约束作出反应,乡土建筑包含了必要的变化和不断适应的连续过程。”实质上,这种“必要的变化和不断适应的连续过程”就是乡土建筑在当时的生产力条件下适应自然的一个逐渐的过程,其中当然传递了必然的文化关系和相应的技术痕迹,这就是世代相传的文脉关系。

9)《关于产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

1978年成立的国际产业遗产保护委员会(TICCIH)就意味着产业遗产保护的对象也由产业“纪念物”转向了产业“遗产”,扩展了文脉保护的对象和范围。2003年TICCIH通过的《关于产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明确提出了“产业遗产”的概念。该宪章指出产业遗产是指工业文明的遗存,它们具有历史的、科技的、社会的、建筑的或科学的价值,并且指出这种工业遗存包括物质的和非物质的两个方面。

产业遗产同样具有重大的文脉内涵,因为那些为工业活动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生产的过程与使用的生产工具,以及所在的城镇和景观,连同其他的有形的或无形的表现,都具有基本的重大价值。这种价值体现在:首先,产业遗产是产业活动的见证,这些活动一直对后世产生着深远的影响。保护产业遗产的动机在于这些历史证据的普遍价值,而不仅仅是那些独特遗址的唯一性。其次,产业遗产作为普通人们生活记录的一部分,并提供了重要的可识别感受,因而具有社会价值。产业遗产在生产、工程、建筑方面具有技术和科学的价值,也可能因其建筑设计和规划方面的品质而具有重要的美学价值。最后,继续改造再利用产业建筑可以避免能源浪费并有助于可持续发展。产业遗产对于衰败地区的经济复兴具有重要的作用,在长期稳定的就业岗位面临急剧减少的情况时,继续再利用能够维持社区居民心理上的稳定性。

《下塔吉尔宪章》第一次肯定了产业遗产在文脉保护及传承中的重要作用,明确了产业遗产的重大人文历史价值,产业遗产同样传达了相同的文脉构成,符合与当时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演进规律,是新文脉理论的重要构成部分。

10)《保护历史性城市景观维也纳备忘录》

每个人一出生就生活在相应的文化环境中,他们对过去及未来的理解是基于对生活于其中的文化脉络的理解,从建筑、诗歌、文学、戏曲、方言中获取自身的文化定位,这就是文化的力量,也是文脉的作用。2005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遗产与当代建筑”国际会议上通过的《保护历史性城市景观维也纳备忘录》特别指出:各处建筑遗产是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而保护这种“突出的普遍价值”应是保护政策与管理策略的核心。《维也纳备忘录》认为这种突出的普遍价值实质就是文脉,并认定备忘录自身是这种文脉(突出普遍的价值)保护的综合途径,并且是一种方法的重要声明,该方法基于现存历史形态、建筑体量及文脉,综合考虑当代建筑、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景观完整性之间的关系。而这些正是文脉主义所关注的主要内容。

《保护历史性城市景观维也纳备忘录》也明确使用“文脉”一词并将历史性城市景观的文脉关系进一步解释为:历史性城市景观指自然和生态环境内任何建筑群结构和开放空间的整体组合,其中包括考古遗址和古生物遗址,在经过一段时期之后,这些景观构成了人类城市居住环境的一部分,从考古、建筑、史前学、历史、科学、美学、社会文化或生态角度看,景观与城市环境的结合及其价值均得到认可。这些景观是现代社会的雏形,对我们理解当今人类的生活方式具有重要价值。

文脉关系是社会形态发展的运行轨迹,从现代社会的雏形到当今人类的生活方式,都离不开文脉形态自身的发展演变,这也是《维也纳备忘录》对文脉关系深刻理解后的潜台词。

11)《西安宣言——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

2005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第十五届大会在古都西安举行,会议上通过了《西安宣言》。在这份宣言中对文脉和文脉关联作了详尽细致的描述。

“遗产建筑、遗址或地区的环境,界定为直接的和扩展的环境,是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的组成部分(或贡献者)。除实体和视觉方面的含义,环境还包括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过去的或现在的社会和精神活动、习俗、传统知识、用途或活力,以及其他无形文化遗产形成,它们创造并形成了环境空间以及当前的、动态的文化、社会和经济背景。”[3]这段文字充分描述了文脉的显性和隐性两大构成系统和其运行背景,并继续解释文脉关系。

“不同规模的建筑遗产、遗址和地区……其重要性和独特性来自于人们所理解的其社会、精神、历史、艺术、审美、自然、科学或其他文化价值,也来自于它们与其材料的、视觉的、精神的以及其他文化的背景和环境之间的重要联系。”

“这些联系,可以是一种有意识和有计划的创造性活动、精神信仰、历史事件利用或通过文化传统日积月累形成的有机变化所导致的结果。”很明显,《西安宣言》中的这一段论述,以及所谓的联系,实际上就是文脉的关系,并且指出了这种联系的来源及其未来的发展走向。

6.1.4 文脉观升值的展现(文脉的广度共识与深度启示)

纵观文化遗产保护宪章、公约、建议等国际文件的产生背景和发展过程,可以看出随着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的不断扩展,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和方法也在不断地创新和进步。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也经历了一个由单体到整体、由局部到全面、由国家立法到地区立法到国际立法的过程,这一过程实际上是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和经济水平提高而同步展开的。同时,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也从文物古迹到环境、从历史街区到乡土建筑、从民间遗产到工业遗产等,反映了对城市、建筑广度的认识扩展与文脉深度的启示。回顾国际宪章、法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文脉广度、深度变化演进的若干脉络。

20世纪60年代以前,以保护纪念物、遗址、单体建筑为主,制定了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原则,如《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1931年)、 《关于适用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的建议》(1956年)等。此时的国际公约、建议主要关注避免武装冲突、战争给文化遗产带来的破坏,文脉认知的范围较为单一。

20世纪60—90年代,涉及历史地区、历史园林、历史城市等历史环境保护的宪章、宣言逐渐增加。如《内罗毕建议》(1976年),第一次明确提出“历史地区”的概念并认为对其保护不是进行博物馆式的冻结保护,认识到“历史地区”城市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快速增长,工业化、城市化以及旧城更新给文化遗产带来的“建设性破坏”,一直是这一阶段保护宪章、国际法规着重关注的问题。这一阶段逐渐扩大了文脉的涵盖范围同时也认识到文脉是一个活的、动态发展的过程,以及其对城市发展的推动作用。

20世纪90年代后,开始出现乡土建筑遗产、历史性木结构、文化旅游等特定问题和保护利用的相关课题,这表明对全球范围内的大尺度、大规模的人居环境、文化景观、地域特征的保护予以重视,同时也考虑到文化遗产的原真性。这进一步扩大了文脉领域,将文脉显性及隐性构成的内容基本予以涵盖,探寻文脉真实可靠程度并将其纳入人居环境这一宏大的范畴。

进入新世纪后保护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展,从历史性城市景观到无形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皆有涉及。如《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年)、《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认识到文脉的多样性和无形文化遗产对文脉形成的作用。《西安宣言》中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背景环境及其完整性问题的全面阐述(2005年),认识到文脉的保护是图底关系全方位的保护,这些都拓展了文脉的内涵广度。

在文脉观的升值展现上,1999年的《北京宪章》首先认为:“建筑学是地区的产物,建筑形式的意义来源于地方文脉”,在《北京宪章》的英文版本中“地方文脉”一词的对应英文也正是“Context”,这是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北京宪章》的中英文版本通过这种宪章的庄严形式,首先说明了对“Context”一词中国文化意蕴的翻译就是“文脉”,确立了文脉的法律地位;其次阐述了文脉观的重要性,因为文脉“是建筑形式的意义”的“来源”,换言之,文脉就是根。同时在文脉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宪章进一步指出:“地区建筑学并非仅仅是地区历史的产物,它更应与地区的未来相连。”进而号召建筑师:“运用专业知识,以创造性的设计联系历史和将来……”[4],要做到这一点文脉理所应当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北京宪章》的最大理论贡献是将中国文化理念的表达灌注到世界性的公约文件中,特别是以吴良镛先生的“广义建筑学”为代表的建筑文化观来分析新世纪建筑的走向,尤其有意义的是正式在国际文件中使用具有中国文化色彩的“文脉”一词,在宪章中多处表达、表现这一词已为国际建筑界所认可,并且以来源一词说明了文脉是建筑形式意义之根脉的本质,这一文化讯号含义自然非同小可,应当引起我们的充分关注并应加以弘扬。

产业遗产是文脉认知领域的重要拓展。2003年TICCIH通过的《关于产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第一次将工业遗产也带入文脉研究视野,工业遗产是人类生产技术遗存,包含了丰富的文脉内容,这使文脉研究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宽度。

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国际宪章的发展过程,也是文脉广度不断扩大的过程。文化遗产概念的不断扩展,保护理念的不断深化,是世界上遗产保护领域的先进国家和地区保护实践与研究成果的不断总结,体现了对文脉理论认识的广度。可以说相关的国际宪章及世界公约是理解国际保护观念和原则的一个重要切入点,从中可以得到许多启示,学习领会汲取国际经验,避免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走弯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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