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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地位的问题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合法地位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于2007年7月1日开始正式试行。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法人属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据本法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之后才能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取得民事主体资格,才能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权利。

(二)合法地位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于2007年7月1日开始正式试行。这是通过专门的法律,明确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合作组织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登记和管理等问题,以法律形式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为,以及政府对其的责任和义务,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由于这部法律刚开始试行,在实践中还面临着诸多问题。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法人属性。民事主体资格是指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通过法律赋予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民事主体资格是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据本法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之后才能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取得民事主体资格,才能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权利。而目前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2006年底统计资料显示:宁夏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共有429个,占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56%;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仅有81个,仅占10%;在科技协会登记的17个,占2%;未登记的共有235个,约占31%。

由此可见,宁夏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以在民政部门注册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居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些合作组织都不是规范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将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试行后的重新登记的问题。同时,由于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导致其经营和管理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约束。尤其是登记为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的和未登记的合作组织,由于不具备法人实体的身份,在开展业务、组织功能发挥等方面受到了严重限制,进而导致农民在销售产品、签订合同、解决贷款等方面产生许多纠纷无法解决,严重地影响了合作经济组织经济交往的范围和声誉,制约了其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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