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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市人民商场火灾

时间:2022-10-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98年12月4日20时许,陕西省宝鸡市人民商场因三楼服装柜组的照明灯具故障引发火灾,造成8人死亡、22人受伤,过火面积3 500m2,烧毁客房、服装、布匹、家具等物品一批,直接财产损失410.8万元。大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均处于瘫痪状态。宝鸡市公安消防支队119指挥中心于20时31分接到报警后,立即调集市区三个中队及特勤中队的18辆消防车、121名消防官兵,支队火场指挥车同时出动。

陕西宝鸡市人民商场火灾

1998年12月4日20时许,陕西省宝鸡市人民商场因三楼服装柜组的照明灯具故障引发火灾,造成8人死亡、22人受伤,过火面积3 500m2,烧毁客房、服装、布匹、家具等物品一批,直接财产损失410.8万元。

一、起火单位概况

宝鸡市人民商场位于陕西省宝鸡市经二路中段141号。始建于1992年12月,1993年12月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商场大楼地下一层、地上六层、局部八层,建筑面积1.9万m2,主体高度33.5m,属一类高层民用建筑。该商场东邻市交通饭店,西、南、北三面环路,其正面(北侧)为通体玻璃幕墙结构。该商场地下室主营家具,地上一层经营化妆品及家电、副食;第二层经营童装及鞋帽等小百货;第三层经营服装、各类针织品、床上用品等;第四层火灾发生前正在装修施工;第五、六层为金圆方国际俱乐部的餐饮娱乐中心和住宿部;第七层(局部)为办公用房及违章搭建的仓库,第八层为办公室和仓库。商场有职工800多人,发生火灾的第三层还面向社会招商85户。该商场由于所处地理位置优越,规模大,经营商品丰富,当时为宝鸡地区著名的商业企业之一。

该商场建成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擅自开业。整个大楼未按一级负荷的要求供电,大楼西防烟楼梯仅通向第五、六层的金圆方国际俱乐部,其他楼层不能实现共用。大楼东楼梯被擅自改为封闭式楼梯间;大楼中部北侧一至三层设有封闭式楼梯间;中部南侧的防烟楼梯间被商场擅自封堵,且各楼梯间及前室均没有设置机械通风和排烟系统。大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均处于瘫痪状态。

二、起火经过和扑救情况

1998年12月4日20时17分,人民商场值班人员宋长河、顾福林2人到商场第三层巡查时,发现商场第三层的东南角处冒浓烟并伴有火光。顾福林当即叫宋长河下楼喊人,自己从扶梯口取出灭火器进行灭火,但灭火效果甚微,由于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无消防电源不能正常使用,火势迅速扩大。

宝鸡市公安消防支队119指挥中心于20时31分接到报警后,立即调集市区三个中队及特勤中队的18辆消防车、121名消防官兵,支队火场指挥车同时出动。根据火场情况,指挥员又及时调集宝鸡县消防中队、公安部宝鸡消防器材总厂及7个企业专职消防队的12辆消防车、76名消防人员火速增援。

经过2小时15分钟,火灾被彻底扑灭,救出商场内被火灾围困的26名群众,保住了人民商场地下室家具城,第一、二层全部商品,第四层家电仓库,第五层金圆方国际俱乐部餐饮娱乐中心和第七、八层仓库、办公室,3 200余万元的商品免遭火劫。救人突击小组和深入内部灭火的指战员在有毒气体和烈火烘烤的险恶环境中连续战斗,多人受伤、中毒,其中9人住院,1人中毒严重。

三、火灾损失

火灾造成8人死亡,22人受伤,过火面积3 500m2,烧毁客房、服装、布匹、家具等物品一批,直接财产损失410.8万元。

四、起火原因

经省公安消防总队、市公安消防支队、渭滨区公安分局有关技术人员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取证并就有关物证进行技术鉴定,认定这起火灾起火点位于该商场三层的东营业厅中部个体摊主菖金萍摊位东侧服装精品屋装饰门南侧模特处。火灾原因是“松普”牌节能灯的电子整流器长期蓄热起火坠落引燃模特身上的衣服所致。

五、主要教训

1.商场在疏散通道、防烟排烟、消防给水、火灾自动报警、消防供电等方面不符合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埋下重大火灾隐患,这是造成火灾扩大蔓延的主要原因。该商场建成后,未申请对大楼内消防工程系统进行验收,就擅自违章开业,至发生火灾时上述火灾隐患仍没有得到有效整改。

(1)未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设置消防供电。整个大楼内用电设备仅靠一路电源供电。火灾时总电源被切断后,导致商场内消防水泵无法启动,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防火卷帘不能降下,固定消防设施瘫痪。

(2)按设计要求,该商场应设置4部防烟楼梯间作为安全疏散通道,并在防烟楼梯间及前室设置机械通风和排烟系统。但发生火灾时,商场西边仅有一部防烟楼梯,且只通向第五、六层的金圆方国际俱乐部。商场东边楼梯被擅自改为封闭式楼梯间;中部北侧第三层以上才设有封闭式楼梯间,商场中部南侧的防烟楼梯间被商场擅自封堵。并且各楼梯间及前室均没有设置机械通风和排烟系统,使高温烟气在商场内大量扩散,造成人员严重伤亡。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从开业至火灾发生时未建成,无报警控制柜,初起火灾未能被及时发现。

(4)消防给水系统不能正常投入使用。室内消火栓系统在扑救初起火灾时,仅靠屋顶水箱供水,水压太低,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消火栓箱内的启动按钮不能实现与消防泵的联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从未投入使用,消防控制室至火灾发生时不能正常工作。

2.未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意见完善商场大楼消防设计。宝鸡市公安消防支队于1992年12月7日对该营业大楼进行了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并以宝公消建(92)231号下发了《关于宝鸡市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新建人民商场营业大厦建筑消防审核的批复》。批复对商场营业大楼存在东山墙的防火分隔、各楼梯间及前室的防排烟、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竣工验收等问题都予以明确,但该商场均没有落实,造成商场大楼自身抗御火灾的能力先天不足。

3.安全疏散方面存在严重不足,疏散楼梯不能实现共用。该商场在建设时是作为独家经营的建筑进行设计的,而在使用中使用权发生分离,商场大楼第五、六层属金圆方国际俱乐部;两家各自分隔,自成一体,人民商场的第一至第四层不能使用商场西楼梯,金圆方国际俱乐部又不能使用商场东楼梯(均被封堵)。国际俱乐部在装修中把商场中部北楼梯的第六层出入口直接装修扩充进资料室内,并锁上门,致使高温烟气沿商场中部北侧楼梯蔓延至大楼六层,引燃资料室,继而蔓延至客房。

4.严重忽视消防安全工作。从商场开业至发生火灾时,市区两级公安消防机构曾先后14次进行监督检查,该商场法人代表从未参加过检查,也从来没有在消防部门下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上签过字,更没有对检查指出的火灾隐患积极落实整改;该商场共有6名夜间值班人员,均是60岁以上的退休工人,未受过消防安全培训教育;该商场营业大厅的节能照明灯曾发生过灯座冒烟及起火燃烧坠落地面的情况,但这一火灾隐患没有引起商场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没有提出任何解决办法;金圆方国际俱乐部平时疏于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在发生火灾后,现场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好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义务,除金圆方国际俱乐部的一名工作人员重新返回救人外,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值班经理及客房部经理在内,未疏散完顾客就逃离了火灾现场。

5.该商场先后对大楼进行违章装修。1993年11月开业前至火灾发生前,该商场共进行了4次违章装修。且金圆方国际俱乐部在大楼第五、六层的装饰装修工程中,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堵塞疏散通道,大量使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以上装饰装修工程均未报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6.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器产品是导致火灾发生的根本原因。该商场在1997年10月进行营业大厅装修改造时,吊顶上安装了由西安启煌灯饰装饰公司提供的“新阳”牌、“松普”牌节能灯。其使用的13W“松普”牌节能灯,后经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进行有关部件的耐热性、防火和防燃试验,认定该产品的耐热性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且该灯的生产厂商顺德市北星穗轮电器制造厂提供给经销商的产品检验报告为伪造件。

7.消防队伍的技术装备落后。在实施救人过程中,仅有的1辆云梯消防车发挥了重要作用,共救出16人,但仅有1辆云梯消防车很难满足高层建筑火灾中救人和灭火的需要;消防队伍通信手段落后,不适应火场需要,在灭火及救人中,仅靠打手势、喊话、高音喇叭作为主要通信联络手段,给灭火救人带来很大不便,通信装备急需改善;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不足。

六、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

(一)单位、主管部门处理情况

1.广东省顺德市北星穗轮电器制造厂,引起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之一。该厂生产并销售假冒、伪劣、不符合国家标准电气产品,并伪造虚假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造成这起特大火灾事故。该厂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西安富丽雅装饰建材商店作为顺德市北星穗轮电器制造厂“松普”牌节能灯的经销商,对该厂家提供的伪造《检验报告》没有核实,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造成火灾,是这起火灾的责任单位之一,处以罚款5万元。

3.西安启煌灯饰装饰公司在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未取得《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对电器产品质量把关不严,为人民商场装饰装修工程提供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产品,是这起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之一,处以罚款5万元。

4.宝鸡人民商场,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使用,擅自变更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多次违法对商场进行装修、改建、扩建;严重忽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对职工的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严重,自防自救能力差,许多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多次指出没有整改。作为火灾的主要责任单位之一,处以罚款5万元。

5.金圆方国际俱乐部,没有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装修工程消防设计进行装修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使用;对大楼内自动消防设施没有完善;缺乏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制订应急疏散预案;客房内没有按要求设置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多次指出没有整改。火灾发生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引导旅客安全疏散,造成20余名顾客及工作人员伤亡,严重违反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责令该俱乐部停止使用,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处以罚款5万元。

6.渭滨区商贸局作为人民商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商场在消防安全工作上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没有高度重视,也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协调解决,负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建议渭滨区委、区政府对渭滨区商贸局有关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二)个人处理情况

1.廖海明,顺德市北星穗轮电器制造厂主要负责人。该厂生产销售13W“松普”牌节能灯,该灯具属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伪劣产品;该厂向其经销商提供了伪造的《产品检验报告》。因此,廖海明对这起火灾事故负直接责任,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经司法机关批捕,至今潜逃。

2.王安平,男,35岁,原籍陕西扶风县,人民商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安平是人民商场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擅自决定改变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商场大楼的防火设计、违章搭建仓库,未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相关要求对大楼的防火设计进行补充完善,不重视商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消防部门检查指出的火灾隐患没有落实整改,对这起火灾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3.王启科,男,汉族,46岁,原籍陕西千阳县,人民商场副总经理,主要分管后勤、基建、总务、保卫等工作。王启科擅自改变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商场大楼的防火设计,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大楼内的消防设施,对公安消防机构检查指出的火灾隐患没有落实整改,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4.胡晓峰,男,汉族,50岁,原籍陕西宝鸡县,人民商场总务设备科科长,主管商场的后勤及设备等工作。1997年10月,人民商场与西安启煌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及供货合同。在装修工程中胡晓峰负责监督施工质量和产品质量。胡在考察施工单位的施工情况及产品质量时,所考察的西安多家单位根本没有使用过“松普”节能灯。同时胡晓峰在审查西安启煌灯饰装饰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过程中,把关不严,草率行事,对2次发现的灯具质量问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对火灾事故负直接责任。

5.张孟森,男,汉族,52岁,原籍河南堰师县,人民商场保卫科科长。张孟森作为人民商场营业大楼保卫科的主要负责人,公安消防机构对人民商场进行的14次消防安全检查,张孟森参加了9次,其中5次在《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上签了字,针对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38条火灾隐患,商场及保卫科仅对容易整改的火灾隐患进行了整改,对重大火灾隐患虽然汇报给主管领导,但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对此,张孟森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王安平(人民商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启科(人民商场副总经理)、张孟森(人民商场保卫科科长)、胡晓峰(人民商场总务设备科科长)4人的违法事实,宝鸡市渭滨区公安分局分别给予4人行政拘留15天,罚款2 000元的处罚。

6.畅书民,男,汉族,52岁,原籍河南洛阳市,金圆方国际俱乐部桑拿部经理。畅书民是12月4日金圆方国际俱乐部的值班经理,全权负责金圆方国际俱乐部5个部门的工作,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疏散旅客不力,造成旅客及工作人员的伤亡。畅书民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天。

7.李丽萍,女,汉族,32岁,原籍河南巩义市,金圆方国际俱乐部客房部经理。李丽萍在意识到商场六层着火后,身为客房部经理,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及时引导六层旅客迅速安全转移,且平时没有在客房内按要求设置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在后来疏散旅客时,只敲开了3个房间门就撤离,造成20余名旅客及工作人员被火势及烟气所困,并造成了人员的重大伤亡。李丽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天。

8.丁大昕,男,汉族,35岁,原籍陕西西安市,西安启煌灯饰装饰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丁大昕没有取得《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许可证》违章施工,对节能灯质量把关不严,定购销售假冒伪劣电气产品进行施工。丁大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及《陕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装修使用的假冒伪劣灯具全部更换合格产品,并处以2 000元罚款。

9.郭志杰,男,汉族,39岁,西安富丽雅装饰建材商店经理。郭志杰作为广东顺德市“松普”牌节能灯的经销商,对产品的质量把关不严,对北星穗轮电器制造厂提供的伪造的《产品检验报告》没有核实,经销假冒伪劣产品,郭志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及《陕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2 000元罚款。

10.宋长河、顾福林,人民商场雇用的临时守夜工,负责商场下班时清理营业厅人员、进行安全巡查、关闭楼层电源等工作。12月4日,宋、顾二人负责前夜值班,在当晚发现着火后,没有及时向“119”指挥中心报警,对已发现的初起火灾没有采取得力的扑救措施,造成火灾的迅速扩大蔓延。宋、顾二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宋长河、顾福林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除上述责任人员外,渭滨区委、区政府对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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