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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市鞍山商场火灾

时间:2022-10-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95年3月13日,辽宁省鞍山市鞍山商场因电气线路接触不良发热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火灾,死亡35人,受伤18人,直接财产损失866万元。3时58分,鞍山市消防支队调度室接到鞍山商场第四层发生火灾的报警后,立即调动市内6个消防中队和特勤分队共计26辆消防车、110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支队火场指挥部同时前往,并向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领导报告。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三次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鞍山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并要求补充证据材料。

辽宁鞍山市鞍山商场火灾

1995年3月13日,辽宁省鞍山市鞍山商场因电气线路接触不良发热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火灾,死亡35人,受伤18人,直接财产损失866万元。

一、起火单位概况

鞍山商场位于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五道街,隶属鞍山市商业贸易委员会。该商场建于1977年7月,建筑面积5 700m2,1992年4月又进行了扩建,增加建筑面积6 300m2,总建筑面积达到1.2万m2。该建筑呈“回”字型,地下一层,地上正面主体建筑为6层,其他三面为4层,高度23.4m,是一个集餐饮、娱乐、购物、住宿为一体的综合性商场。该商场第一层为家用电器、小百货、副食品部和雅典娜夜总会;第二层为针织、鞋帽、黄金饰品部;第三层为服装部;第四层为纺织、文体用品部;正面主体建筑第五、六层东侧为宾馆客房,西侧为商场办公室、会议室;地下一层为银都夜总会。商场建筑用可燃材料装修,四面贯通,横向竖向都没有防火分隔。建筑内部是敞开式通连大厅,楼梯为敞开式楼梯,通道吊顶采用可燃性材料装修。

二、起火经过和扑救情况

1995年3月13日3时,鞍山商场第四层更夫那庆林上卫生间时发现商场第四层楼梯间起火并已向商场蔓延,随即报告商场保卫干部尹燕明,二人利用商场墙壁上的消火栓进行扑救未奏效,立即通知商场电话总机值班员路静向鞍山市消防支队报警。3时58分,鞍山市消防支队调度室接到鞍山商场第四层发生火灾的报警后,立即调动市内6个消防中队和特勤分队共计26辆消防车、110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支队火场指挥部同时前往,并向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领导报告。4时23分,调派齐大山中队、大孤山中队和东矿消防中队3个现役中队和化纺厂专职消防队等4支企业专职消防队共16辆消防车、58名消防人员增援。6时30分,大火得到控制,7时30分大火基本被扑灭,9时10分大火被彻底扑灭。

三、火灾损失

火灾造成35人死亡,其中31人窒息死亡、4人在消防队到场前跳楼逃生死亡。直接财产损失866万元,其中商品损失416万元,设备损失60万元,建筑主体损失88万元,建筑装修损失272万元,鞍山商场第一层的雅典娜舞厅损失30万元。

四、起火原因

(一)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鞍山商场宾馆第六层东侧张伟王国荣夫妇居室内。

(二)起火原因的认定

现场勘验发现,鞍山商场宾馆第六层东侧张伟和王国荣夫妇居室内电暖器电源线距离接线端10cm处有一短路熔痕,说明该电器在火灾发生时处于使用状态;解剖时发现该电暖器电源线接线端圆片熔接于连片上,内孔有熔痕,金相鉴定为电熔痕,证明系高温所致;该电暖器电源线表面为橡胶棉纱保护层,并紧靠垂地的化纤窗帘及其他木质可燃物。由此,认定火灾系居室内电暖器接线柱与电源线接线柱接触不良发热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五、主要教训

1.值班人员严重失职。火灾发生时,宾馆人员和商场13名更夫都在睡觉,火烧到商场第四层才被商场更夫发现,自行扑救无效后才报警。

2.商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没有得到完全落实。1995年1月29日,鞍山市消防支队针对鞍山商场存在的火灾隐患下达了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商场和宾馆负责人已签字保证按期完成,火灾发生之前,整改落实了3项,还有3项没有整改。

3.消防水源和器材装备不足影响了有效控制火势。商场800m距离范围内共有9个室外消火栓,其中2个埋压、1个损坏,可以使用的6个室外消火栓只能满足火场6辆消防车的12支水枪不间断出水,其余消防车辆只能依靠远距离运水灭火。特种消防车和消防官兵的防护装备明显不足,全市仅有1辆登高消防车,无法满足救人灭火需要。

六、火灾责任及其处理情况

火灾责任人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鞍山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尹燕明等人犯玩忽职守罪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三次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鞍山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并要求补充证据材料。后因证据不足,鞍山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尹燕明等人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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