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绥芬河市青云市场火灾
1997年7月9日1时许,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青云市场因照明灯线路短路引发火灾,造成1人死亡、1 050户个体商户受灾,直接财产损失2 746.3万元。
一、起火单位概况
绥芬河市青云市场位于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新安街36号,与市供销大厦有一过街天桥相连通,四周毗邻建筑物全部为综合性商业楼。该市场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先后分两期工程建设完成。首期工程为四层,于1991年投入使用,二期工程为五层,于1994年投入使用。该市场总营业面积8 857m2,总建筑面积为9 500m2。青云市场是绥芬河市工商局下属单位,有12名管理人员,共有个体商户1 050户,年成交额近20亿元人民币,年上缴利税3 000多万元,是绥芬河市最大的财政支柱企业,也是我国对俄贸易最大的综合批发市场。该市场主体建筑及固定资产已投保,商户商品未投保。该市场主要设有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室内消火栓、防火卷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按照规范要求,该市场还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外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设施,但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开通且与消防控制中心不能联动。
二、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
1997年7月9日1时许,住在青云市场对面的居民周元发睡觉时被玻璃的破碎声惊醒,过了1分钟左右,又听到连续的玻璃破碎声,就起身来到窗前,发现对面青云市场新楼的第二层有一扇窗户内有火苗,新楼没有灯光。他马上意识到市场着火了,便跑到楼下的拉面馆,呼喊屋里的人打电话报警。
1时35分,市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命令消防中队3辆水罐消防车、1辆云梯车和19名消防官兵全部出动。中队于1时39分到达火场,此时市场第二层内火光闪闪,第三层内浓烟滚滚。大队指挥员立即向支队报告火情并请求增援。
1时45分,绥芬河市委、市政府及市公安局领导到达现场,立即成立火场指挥部,加强灭火的统一指挥。牡丹江市消防支队接到报告后,迅速调集绥阳林业局企业专职消防队、东宁县、穆棱市消防中队、牡丹江市直属消防二、三和机动中队赶赴火场增援。
在全体参战消防官兵的努力下,7时15分,大火得到控制。16时10分,大火被彻底扑灭。
三、火灾损失
火灾造成1人死亡(刘畅,值班保安,因烟熏窒息死亡),共有1 050户个体商户受灾,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 746.3万元。具体情况为:烧毁建筑面积8 851m2,损失699.8万元,烧毁柜台、小百货、服装、鞋帽等商品,损失2 046.5万元。
四、起火原因
(一)起火部位的认定
起火部位位于青云市场新楼第二层南侧自东向西第二个窗内柜台处。其依据是:通过现场勘验发现,该部位可燃物已充分燃烧,而整个火场其余部位无此现象;该部位的上方天棚烟熏痕迹较重,从南向北烟熏痕迹逐渐加重,因南窗开启所致,而向东、西两侧明显较轻,说明该处曾受到初起火灾的作用所致。消防队证实当到达现场时也只发现该处有明火,并向该处射水施救。
(二)起火点的认定
起火点位于上述部位77号与78号柜台处。其依据是:最早发现火灾和报警人一致证实首先在新楼第二层从东向西数第二个窗户的第四个铝合金间隔处发现火光,该处的玻璃幕墙的玻璃最早炸裂,并掉到窗外,该处恰好为77号与78号柜台处。通过现场勘验发现该处铝合金内窗框已全部烧毁,而以此为中心向西侧有逐步减轻的趋势,该处用2.5cm铁管制成的门形货架弯曲严重,而其余部位较轻。消防队证实首先射水部位就在该处。
(三)起火原因认定
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认定火灾系照明线路短路,喷溅熔珠引燃下方悬挂的可燃衣物所引致。依据是:
1.排除放火的可能。该市场有值班员3人,在值班时未发现异常;市场的第一层门窗未发现被撬压痕迹,可以排除外来人放火;用易燃液体检测仪和有毒气体检测器进行测量未发现异常;经对地面水洗未见易燃液体泼洒痕迹;对嫌疑人排查未发现可疑情况。
2.排除吸烟引起火灾的可能。起火部位营业员都不吸烟,该商场为禁烟商场;起火点处所经营商品大多是化纤制品,烟头不易引燃;如果下班前留下火种,到发现起火大约7个小时,在可燃物较多的这个场所,阴燃时间过长,不符合阴燃起火的规律;如果烟头引起火灾,值班人员在8日晚20时30分,23时和9日零时20分三次在此楼层内活动,都应闻到异味,发现有烟等异常现象,而实际上他们都未发现异常。
3.调查发现,在起火点的上方有12个30瓦的日光灯,但有2个因有故障不亮。经证人证实起火时楼内照明正常;经值班人员姜允峰证实该12个日光灯在起火前一直呈通电状态;经调查询问,该处此前曾多次发生过日光灯镇流器、开关发热情况,开业以来已更换日光灯镇流器达150多个,而且还发现过灯具脱落的现象,由于值班人员及时发现才避免造成火灾。通过现场勘验发现,在起火部位有很多电线的熔痕,经外观检验有两个为短路熔痕,说明起火时该照明灯是带电状态;经用特斯拉计测量,在这12个日光灯干线的铁质套管上有10高斯的剩磁,说明套管内导线曾流过较大的短路电流。
五、主要教训
1.该单位领导忽视消防安全工作,拒不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青云市场分两期工程完工,均未严格履行消防审核手续,在竣工后也未经消防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留下了先天性火灾隐患。该单位对公安消防机构多次检查提出的火灾隐患整改意见,迟迟没有彻底整改。拒不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培训班。
2.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单位领导对值班值宿情况失察,没能督促其按制度要求尽职尽责工作。火灾自动报警联动装置关闭,且市场监控中心夜间没有安排人员值班。火灾发生时,所有的消防设施都没有发挥作用。
3.职工自身素质差,制订的值班制度无人遵守。发生火灾当晚,值班人员刘畅在值班时饮酒后睡觉,值班人员姜允峰在值班时饮酒后脱岗,值班人员么洪光在值班时睡觉。导致火灾发现晚、报警迟,失去了对火灾的最佳扑救时机。
4.该市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不彻底。虽然投入70余万元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了整改,使一些消防设施得到了改善,但没有全部解决。直到发生火灾,还存在防火卷帘无水幕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设置、防火分区超面积等火灾隐患。
5.城市消防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全市仅有1处水鹤能加水且水压不足,附近无其他水源,延误了火场供水。而且消防装备落后,消防车辆状况差、数量严重不足。
六、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
1.黄平,绥芬河市工商局青云市场管理所所长,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对值班人员疏于管理,对火灾负直接领导责任,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2.秦玉亮,主管青云市场的绥芬河市工商局局长,在青云市场扩建时,未能主动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审核、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对青云市场的重大火灾隐患未能引起足够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整改措施不得力,对火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其处以罚款500元。
3.王清山,绥芬河市工商局副局长,主管消防安全工作,对青云市场自查不够,对于火灾隐患整改督促落实不到位,安全制度落实不彻底,对火灾负领导责任,对其处以罚款400元。
4.谢振才,绥芬河市工商局副局长、副书记,对青云市场的火灾隐患整改督促建议不够,对火灾负领导责任,对其处以罚款300元。
5.黄玉萍,绥芬河市工商局副局长,对青云市场的火灾隐患没有积极提出整改建议,对火灾负领导责任,对其处以罚款100元。
6.武君,青云市场电工,未取得电工证,不具有从事电气专业技术资格,对其处以罚款300元。
7.蔡永广,绥芬河市工商局电气工程师,对青云市场电气等方面火灾隐患督促指导不够,对监控中心等重点部位要求不够,对武君没有电工资格证书没有提出建议,对其处以罚款100元。
8.周东杰,青云市场经警队副队长,对保安人员管理教育不够,制度措施不落实,对其处以罚款500元。
9.王永江,青云市场管理所副所长,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对值班人员疏于管理,使整个报警系统关闭,对青云市场火灾隐患整改重视不够,对火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其处以罚款500元。
10.姜允峰、么洪光,青云市场保安人员,不遵守制度,在值班期间喝酒、吸烟、睡觉,没有履行值班职责,对两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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