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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市大中大商厦火灾

时间:2022-10-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95年1月20日,江西省九江市大中大商厦因电气线路接触不良引发火灾,造成10人死亡,过火建筑面积8 800m2,直接财产损失536万元。6时许大火被彻底扑灭,保住了大中大商厦第一、二层楼内的全部商品和第四、六层的办公室及文书档案。商厦开业前,该商厦研究决定一至三层的柜组不得租赁给外单位或个体户经营,但商厦个别领导擅自同意韩国服装柜租赁人进入商厦第三层营业。造成火灾发生时,留宿民工无法逃生。

江西九江市大中大商厦火灾

1995年1月20日,江西省九江市大中大商厦因电气线路接触不良引发火灾,造成10人死亡,过火建筑面积8 800m2,直接财产损失536万元。

一、起火单位概况

大中大商厦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浔阳路八角石广场西侧,南面是浔阳路,北面是步行街,西面是四层居民住宅。商厦占地面积3 500m2,建筑面积2.7万m2,主楼共九层,高35m,每层楼营业面积2 500m2,商厦第一层为化妆品和副食品部,第二层为家电、五金交电及金银首饰部,第三层为服装及针织品部,第四层由九江先锋发展有限公司租赁经营服装,第五层为儿童娱乐城,第六层为办公室和仓库,第七至九层仍在施工。

由于该商厦属于典型的边设计、边施工、边营业的“三边”工程。发生火灾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分区、防火门等都未安装到位,每层楼仅安装了室内消火栓,但消火栓箱内启泵按钮都没有安装到位。虽然制订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制度,但实际上都未执行,商厦员工也没有进行过任何消防安全培训。

二、起火经过和扑救情况

1995年1月20日2时40分,商厦夜班总值班员李辉象发现商厦第三层东侧内衣精品屋与韩国服装柜三合板隔断北侧上方吊顶处有火,立即叫值班人员拿来灭火器,但不会使用。李辉象便去打开商厦正门及两个边门,并叫人去关电源总闸。当他返回商厦第三层时,商场第三层服装区已一片火海,整个过程大约持续了10分钟。与此同时,商厦第四层先锋服装城当班经理廖国新也发现起火,遂拨打“119”火警电话,并与3名保安队员使用灭火器灭火,但因起火点太高,未扑灭;打开商厦第三层、第四层消火栓,均无水,此时火势迅速蔓延。

浔阳消防中队接到报警,立即派出3辆消防车赶到现场,这时,商厦2 500m2的第三层服装营业大厅已经全面燃烧,并向西部和商厦第五层蔓延,火场已形成大面积的立体燃烧,威胁着商厦第五、六层和第二、一层以及西侧的居民住宅、北面的高层建筑。中队指挥员指挥3辆消防车分别停在火场的东南、西南和北边,出6支水枪分别冲上商厦第二层至第四层控制火势并报告支队请求增援。由于着火的商厦第三层、第四层有大量易燃、可燃物,燃烧空间面积大,加之大楼正面玻璃幕墙炸裂,从上至下蔓延通道多,造成火势发展快,燃烧猛烈,温度高,有毒气体多,烟雾大,辐射热强,给火灾的控制和扑救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支队指挥员立即用无线电台命令支队火警调度室调集市区公安、企业专职消防队和九江县、德安县消防中队等灭火力量火速增援,同时报告市公安局和市人民政府,并向省消防总队报告。6时许大火被彻底扑灭,保住了大中大商厦第一、二层楼内的全部商品和第四、六层的办公室及文书档案。

三、火灾损失

火灾造成10人死亡,其中9人是商厦七至九层工程施工人员,1人是值班员(1人直接被烧死,1人系跳楼摔死,8人为窒息死亡),过火建筑面积8 800m2,直接财产损失536万元,其中,商厦三至五层装修损失141.5万元,服装损失231万元,五层儿童娱乐设施损失65万元。

四、起火原因

(一)起火点的认定

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认定起火点位于商厦第三层东侧的韩国服装柜上方由东往西数第4、5、6轻钢龙骨吊顶上方的长约1m的通风管道处。依据是:

1.李辉象等多位现场目击证人都肯定起火部位位于商厦第三层内衣精品屋北侧的韩国服装柜上方吊顶内。最先到场的消防官兵也都证实到场时只有商厦第三层大面积燃烧。

2.从现场看商厦第三层与其他过火楼层相比燃烧充分,可燃物炭化的较彻底。

3.韩国服装柜上方由东往西数第4、5、6轻钢龙骨发生规则的弯曲变形方向一致,轻钢龙骨上方的长约1m的通风管道外表面呈现长时间高温作用后的蓝色,通风管道下方地面瓷砖上有两处黑色的熔滴痕迹,后经送天津消防科研所火因鉴定中心检测,黑色的熔滴为通风管泡沫保温材料燃烧形成并与第一目击证人李辉象帽子上的熔滴成分一致。

(二)起火原因的认定

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认定火灾原因是商厦第一层的韩国服装柜上方吊顶内电气线路接触不良,而该线路上大量使用不合格的电子节能灯具照明(值班用照明),造成线路电流增大,导致接头发热引燃电线绝缘层及通风管保温材料造成的。依据是:

1.吊顶为轻钢龙骨和不燃的“TK”板,通风管保温层聚苯乙烯泡沫板材和玻纤维布,没有其他物品,可以排除自燃。

2.起火部位处的所有线路没有短路痕迹及过负荷痕迹,可以排除短路和过负荷。起火点处有一组松动的单股铜芯线接头紧贴通风管保温层,而且可以证明火灾发生时该电气线路上的灯具处于开启状态。

五、主要教训

1.未按设计方案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批复意见将消防设施与土建工程同步施工,是该商厦刚开业就因小火酿成特大火灾的主要原因。大中大商厦初步设计方案于1993年2月送市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市公安消防部门在批复中明确要求商厦应按一类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划分防火分区。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防排烟等消防设施应与土建工程同期完工。而大中大商厦至1994年10月1日一至三层开业时,仅有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安装到位,且消火栓箱内没有安装消防泵启动按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被取消;一至三层虽然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的线路和探头,但没有安装集中控制器。商厦未报请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便擅自开业,市公安消防部门曾6次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该商厦完善消防设施,但该商厦久拖不改,致使火灾发生后没有任何自救手段和防火分隔措施,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扩大。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商厦开业后虽然制订了一些安全管理制度,但由于执行不力或明知故犯导致漏洞百出。商厦开业前,该商厦研究决定一至三层的柜组不得租赁给外单位或个体户经营,但商厦个别领导擅自同意韩国服装柜租赁人进入商厦第三层营业。韩国服装柜在其租赁区域加装灯具时,商厦有关部门在未检查外聘施工人员资质的情况下就允许其安装灯具。商厦派出的协助电工既没有监督其安装过程,更没有检查安装质量,使无证电工安装的灯具投入了运行,为这次火灾发生埋下了祸根。火灾发生前,商厦研究规定民工不得在商厦内留宿,由于职能部门没有认真落实,民工留宿的情况没有得到及时制止。造成火灾发生时,留宿民工无法逃生。商厦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火灾前已到位,但由于消防泵房无专人值班,其他人员因不会操作水泵,在现场启动水泵时,造成电机烧坏,导致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无法向火场供水,以致小火酿成了大灾。

3.职工消防安全素质差。商厦总值班员李辉象等人发现火情后不会使用灭火器,值班人员不会拨打火警电话,耽误了有效的灭火时间。

4.大量使用不合格的电子节能灯具埋下了重大火灾隐患。该商厦从开业到火灾前后不到4个月的时间,就因灯具故障曾发生过2次火灾,但商厦领导未予重视,没有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经公安部消防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工作组对该商厦一、二层12个厂家生产的18种规格的灯具进行检测,全部属不合格产品。

六、火灾责任划分及处理情况

1.高长金,九江市商业局副局长,大中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大中大商厦总经理,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董海元,九江市大中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助理,大中大商厦基建办主任,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3.干从发,个体电工,韩国服装柜吊顶上方电气线路安装电工,对火灾负直接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4.余锦钊,大中大商厦动力部部长,对火灾发生后商厦内部消防供水系统不能提供消防用水,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留党察看1年,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

5.范济荣,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防火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对火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

6.黄得生,大中大商厦副总经理,1月5日前分管保卫、后勤、设备动力部和第五层儿童娱乐城,对火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

7.李美智,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卫部部长,防火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机关党支部副书记,对火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

8.胡仁义,市商业局局长,党组书记,市商业集团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对火灾负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张友兵,市商业局副局长,市商业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保卫工作,对火灾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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