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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门市商业大厦火灾

时间:2022-10-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95年5月12日,湖北省荆门市商业大厦因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过火建筑面积7 000多m2,直接财产损失947.2万元。7时56分,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迅速调派消防车辆和消防官兵前往扑救。经过消防人员的奋力扑救,11时30分大火被基本控制,13时30分大火被彻底扑灭。据此,可以排除自燃引起火灾。现场勘验发现,除了一个电熨斗外无其他电热器具。据此,可以排除是使用电热器具不慎而引起的火灾。

湖北荆门市商业大厦火灾

1995年5月12日,湖北省荆门市商业大厦因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过火建筑面积7 000多m2,直接财产损失947.2万元。

一、起火单位概况

荆门市商业大厦位于湖北省荆门市市区中天街与象山大道交汇处,是荆门市商业局所属的一家股份制企业。该建筑于1987年1月动工,1988年12月竣工,总投资700万元。商厦共四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占地面积2 680m2,大厦中间有18m×18m的内天井(中庭),总建筑面积9 205m2。其中一层主要经营金银、首饰、工艺钟表、副食家电;二层主要经营布匹、针纺、文具、鞋帽;三层主要经营服饰、家具、玩具、装饰材料;四层为仓库和办公室。该商厦建筑图纸上曾设计有4个室外消火栓、1个消防泵房、2个水泵结合器和高位消防水箱,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未予建设,室内消火栓进水管原设计直径为150mm,施工中被改为100mm,安装水表直径为50mm,造成水压严重不足。火场供水主要靠邻近单位的2个直径为65mm的室内消火栓和1个直径为100mm的室外消火栓及消防车运水。商厦未按规范要求设置防火分区,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装修材料均为可燃材料。

二、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

5月12日7时45分,荆门商厦后院值班室内红外线报警器发出报警声,报警器显示区域为八号区,即该商厦第二层东南面的皮鞋精品屋、毛线柜、妇女用品专柜。值班的保卫科长张士发立即派保安京山、陈明星2人从商厦南门进入营业厅查看,商厦总经理方红也一同前往。到二层后,发现精品屋和毛线柜内有火,且上部吊顶的火势较大。罗京山、陈明星迅速从墙上取下灭火器灭火,方红跑出大厅组织人员救火和报警。张士发听到喊声立即跑到配电室外叫电工断电。保安丁涛等人进入商厦内打开第一层的室内消火栓,将水带接到商厦二层准备灭火,但由于室内消火栓水压太小,无法接近火点,火势迅速向四周蔓延。

7时56分,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迅速调派消防车辆和消防官兵前往扑救。经过消防人员的奋力扑救,11时30分大火被基本控制,13时30分大火被彻底扑灭。

三、火灾损失

火灾烧毁(损)建筑面积7 000多m2,烧毁商厦内大部分商品和建筑装修材料,直接财产损失947.2万元。

四、起火原因

(一)起火部位的认定

根据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调查组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商厦第二层东南面精品屋和毛线柜部位。依据是:

根据最先进入起火现场的商厦保安罗京山陈述,他和商厦总经理方红冲到商厦第二层时发现精品屋和毛线柜内有火,毛线柜和精品屋上方也有火。根据方红陈述,他和姓罗的保卫人员到商厦第二层时,发现烟雾从精品屋向外卷。从现场勘验情况看,火灾后商厦整个建筑结构不同程度遭到破坏。其中第二层破坏程度最为严重,从火场燃烧痕迹看,商厦第二层精品屋附近结构破坏最为严重。从上部观察,房顶混凝土大面积脱落,钢筋裸露;毛线柜位置房顶局部混凝土水泥砂浆保护层脱落,钢筋外露,表明精品屋附近房顶在大火中遭到长时间持续高温作用。从火场楼顶面烟熏痕迹看,精品屋和毛线柜的房顶无烟熏痕迹,呈土黄色,而其他部位楼板顶面均被浓烟熏黑。

(二)起火点的认定

现场勘验提取的燃烧残留物和烟熏痕迹说明,起火点位于商厦第二层东南面精品屋与毛线柜交界处靠毛线柜一侧的吊顶上部。依据是:

1.在清理现场残留物的过程中,在距离精品屋靠近毛线柜的废墟上,发现两根截面为2.5mm2的裸铜芯线,其断点有短路熔珠。

2.据电工冯建国、洪斌称,精品屋东南角一号配电柜有9个空气开关,7根引出线,其中有4路是供东北面的柜台、走道的电器设备。剩余3路,1路供精品屋、1路供毛线柜、1路供给妇女用品专柜。7路线中只有向精品屋供电的导线为2×2.24铝芯护套线,其余6路均为2×2.24铜芯护套线。根据现场电气线路的敷设可以断定,短路电线为毛线柜、妇女用品专柜部位的电线。

3.现场勘验中发现:精品屋东南皮鞋柜台底部有未燃尽的木方和纸箱残留物;在精品屋与毛线柜之间的东北部地面上向毛线柜的方向依次发现材质相同烧损不同的吊顶夹板残留物,有2面均被火烧而未烧尽的,有周围被烧而中部完好有光泽的,其中,有1块完整成形的吊顶夹板平贴在楼板地面。此板板面喷塑呈浅绿黄色,贴地一面没有任何燃烧附着物,其上部已炭化,有一长边略有烧损。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认定火灾系商厦第二层中间楼梯东南面的皮鞋精品屋、毛线柜的吊顶上部未穿管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吊顶可燃物所致。依据是:

1.排除放火。据张士发介绍:商厦保安值班为三班制。其中晚班从晚6点至第二天早晨8点,每晚9点钟关门后任何人都不准进入。商厦内装有15个红外线防盗报警器,分别监视15个区域,报警器白天关闭,晚上使用,每天商厦营业结束关门前要测试一次,晚上进入商厦只有南北2个门,由钥匙开门,其余均为电动门,南北2门各有两把钥匙,一把由带班负责人交接管理,一把放在保卫科文件柜内,由保卫科长负责管理,晚上不准单独进入,要进入由保卫科人员一起进入。5月11日,由张士发值班商厦未发现异常,张士发在看完了电视之后对商厦周围巡视了一遍,23时2名保安人员又巡视了一次。第二天早晨火灾前也未发现异常情况。据此,排除放火。

2.排除烟头引起火灾的可能性。据5月11日毛线柜值班营业员王露(女)讲,晚上上班时无生意,只有2个男子看了一下衬衣,但没有吸烟,下班时无异常情况;据精品屋上班的蒋蓉讲,上班时无生意,从关门到发生火灾有近11个小时。据此,可以排除烟头引起火灾。

3.排除自燃起火的可能性。精品屋毛线柜均未经营和存放自燃物品,且皮鞋、毛线均放在货架上,没有产生自燃的条件。据此,可以排除自燃引起火灾。

4.排除使用电热器具未拔插头引起火灾。据电工和精品屋员工介绍,精品屋没有电源插头,毛线柜内有一插头但已于上年10月份损坏。现场勘验发现,除了一个电熨斗外无其他电热器具。通过对电熨斗进行仔细检查,发现电熨斗外型完好,电线插头及导线没有短路和其他烧损痕迹。据此,可以排除是使用电热器具不慎而引起的火灾。

5.5月15日,调查组将现场提取的有短路熔珠的2根导线送湖北省公安厅鉴定武汉工业大学测试中心(国家级)采用JCXA—733电子探针仪所做金相结构形体观察,证明所送检的两根铜芯线熔珠均属电弧高温所致。

6.调查组成员对起火楼层和起火部位的金属物质用特斯拉计进行剩磁测量,皮鞋精品屋、毛线柜上部悬挂吊顶骨架的铁丝剩磁最高,周围依次减少,据此推断精品屋毛线柜上部电线发生过短路现象。

7.据电工冯建国介绍,精品屋、毛线柜上部吊顶为木夹板,其吊顶上部电线未穿管,且附在夹板上敷设。

五、主要教训

1.违反建筑消防管理规定。商厦动工兴建时未经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便擅自投入使用。施工中擅自改变设计要求,将原设计中的防火分区、消防设施取消,把向室内消防环形供水管径由150mm改为100mm,在100mm的水管上装50mm水表,导致室内消火栓系统水压不足。

2.单位领导消防安全意识差。商厦一至三层均采用大量可燃材料装修,吊顶内的所有电气线路都未穿管进行保护。且商厦营业以来,曾发生过老鼠咬破电气线路绝缘层导致电气线路短路的事故,但未能引起该单位领导的重视。该单位对于存在的火灾隐患,虽经公安消防机构多次督促,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未进行整改。

3.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落后。在灭火战斗中,由于供水跟不上,延误了灭火作战时间,不能有效控制火势蔓延。且消防部队灭火装备建设滞后,不能适应灭火作战需要。

六、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

方红,荆门市商业大厦总经理,对火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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