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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市城隍庙市场庐阳宫商场火灾

时间:2022-10-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0年1月11日,安徽省合肥市城隍庙市场庐阳宫商场因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2 178.9万元。2000年1月11日6时40分,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佳佳商行的4名员工途经庐阳宫商场时,发现其中一个门面房内有火光,便呼喊庐阳宫商场内的值班人员进行扑救。杨锐没有按照合肥市公安局消防处《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对庐阳宫商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彻底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最终酿成火灾事故,

安徽合肥市城隍庙市场庐阳宫商场火灾

2000年1月11日,安徽省合肥市城隍庙市场庐阳宫商场因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2 178.9万元。

一、起火单位概况

安徽省合肥市城隍庙市场位于合肥市中心,1986年1月正式开业。该市场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占地4万m2,二期工程占地2.5万m2,经营面积共10万多m2,主要经营家用电器、布匹、服装鞋帽、搪瓷塑料制品、餐饮娱乐、古玩字画等。庐阳宫商场是一期工程项目,建成后产权归属于合肥市工商局,有614家业主在商场内租赁摊位经营纺织品批发兼零售业务。该商场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中庭”式建筑,主体四层,局部五层,北面呈退台式,楼高19.5m,总建筑面积1万m2。1996年,紧贴庐阳宫商场一层四周临时搭建了126间门面房,共计建筑面积321m2,门面房与庐阳宫商场之间的隔墙有许多部位仅用玻璃窗分隔。庐阳宫商场南侧外墙4.6m处为2栋七层居民住宅楼,西侧外墙4.2m处为庙前街二层门面房,东侧外墙与街对面一层门面房相距4.6m,北侧外墙与门面房相距7.3m。庐阳宫商场及周边门面房内主要经营布匹、服装、搪瓷制品、塑料制品等。产权单位和绝大部分经营户未参加保险。

该商场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仅设置了室内消火栓系统,且压力不足,配备了灭火器,未按照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虽然制订了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但不够完善,未得到认真落实。业主曾进行过消防安全培训,由于人员流动性大,没有做到全员培训。

二、起火经过和扑救情况

2000年1月11日6时40分,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佳佳商行的4名员工途经庐阳宫商场时,发现其中一个门面房内有火光,便呼喊庐阳宫商场内的值班人员进行扑救。7时许,家住霍邱路7号楼304室的居民尹良兵从自家的窗子看到庐阳宫商场第一层起火,便打电话报警。

合肥市消防支队7时2分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7个中队、35辆消防车、315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同时命令机关人员赶赴火场参加战斗。经过消防官兵近5个小时的奋力扑救,大火被扑灭,疏散周边居民500多人,保住了相邻的商场和91户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财产价值达3 000万元。

三、火灾损失

火灾中死亡1人(夏广和,男,67岁,为产权管理单位庐阳宫工商所聘用的值班员),受灾经营户619户,烧毁庐阳宫商场及四周邻近的门面房建筑面积1.1万m2,烧毁大量布匹、服装、五金、搪瓷和塑料制品等物品,直接财产损失2 178.9万元。

四、起火原因

通过对火灾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以及对物证的技术鉴定,认定这起火灾的起火点位于庐阳宫商场东侧北段的107号门面房内,起火原因为该门面房的顶部电气线路短路。依据是:

1.调查询问火灾的第一目击者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佳佳商行的彭俊浦、沈宏银、朱延松、李光友等4名员工,他们发现起火最初部位是在庐阳宫商场东侧北段位于105号至108号之间的一间门面房内。庐阳宫商场第一层值班员陶应年也证实火是由该部位向庐阳宫商场内蔓延的。

2.107号门面房的屋檐板、地面釉面砖和堆放的牛仔裤等烧损严重,角铁房架、卷帘门转轴、两侧隔墙底部角铁变形严重。日光灯铁壳落在地面上被烧后的牛仔裤燃烧残骸所覆盖,而相邻门面房的日光灯铁壳均落在燃烧残留物上面。

3.专项勘验发现,107号门面房顶部铜芯电源线烧断,断开处火线与地线粘连一起,端头有短路熔珠,呈短路痕迹;地面有电线短路时溅落的熔珠。经公安部消防局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证明铜芯线端头和熔珠为一次短路熔痕,是通电状态下的电气线路短路所致。

4.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排除了放火可能。现场勘验未发现放火痕迹和放火遗留物,起火部位门面房的卷帘门均呈关闭状态,门锁完好。

5.排除雷击、自燃、遗留火种和其他用电器具引发火灾的可能。根据省气象局提供的资料,1月10日晚至11日,合肥市区均为阴天小雨,无雷击发生;起火部位在发生火灾之前没有经营、存放自燃物品;火灾发生前,庐阳宫及其四周门面房没有电焊和接、拉电源线的情况发生;起火部位除日光灯外,未发现其他用电器具。

五、主要教训

1.庐阳宫商场建成以后就留有先天性火灾隐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不认真,对建筑防火要求考虑不充分,庐阳宫商场没有设置防火分区,未设置室内消防给水(后期增设了部分室内消火栓),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致火灾发生后不能及时扑救,火势迅速蔓延。庐阳宫商场开业后,在消防设施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将商场经营方式由“零售型”改为“批零兼营型”,致使商场内的商品大量增多,增加了火灾荷载。1996年6月,该管理处将庐阳宫四周临时性摊点违章改建成固定式门面房,占用防火间距,与庐阳宫商场建筑之间没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增大了庐阳宫商场的火灾危险,火灾就发生在违章搭建的门面房内。

2.城隍庙市场管理部门忽视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该市场虽制订了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但未认真落到实处。市场外围安全在6时至8时之间无人负责,经营户擅自装修无人制止,聘用67岁的老人值班等。

3.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庐阳宫商场投入使用以来,合肥市公安局消防处多次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指出存在的火灾隐患,并下发有关消防法律文书要求整改。城隍庙市场管理处虽然对整改火灾隐患做了一些工作,但仍未能从根本上消除火灾隐患,最终导致了火灾发生。

六、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

1.郝明照,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任城隍庙市场管理处处长,1996年8月至1998年7月任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助理,1998年7月任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郝明照在合肥市城隍庙市场管理处主持工作期间,未按合肥市公安局消防处下达的《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合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要求整改火灾隐患,反而将简易的摊棚违章改建成固定式门面房,使庐阳宫商场周围又留下了新的火灾隐患,对火灾负领导责任。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郝明照行政警告处分。

2.杨锐,1997年2月至1999年6月任城隍庙市场管理处党总支书记、副处长,1999年6月任合肥市工商局城隍庙市场管理分局局长、党总支书记。杨锐没有按照合肥市公安局消防处《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对庐阳宫商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彻底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最终酿成火灾事故,对火灾负领导责任。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杨锐行政记过处分。

3.王国权,1996年11月任合肥市城隍庙市场管理处副处长,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王国权未能认真履行《消防法》第十四条、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对庐阳宫工商管理所长期聘用超龄值班员的问题不予纠正,对违反夜间值班制度的情况未能检查纠正,致使发生火灾时未能及时发现,对火灾负直接领导责任。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王国权行政撤职处分。

4.汪立元,1987年4月至火灾发生时任合肥市城隍庙市场消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汪立元对城隍庙市场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章行为检查督促纠正不力,对火灾负间接责任。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汪立元行政记大过处分。

5.胡勇,1998年2月任合肥市城隍庙市场派出所副所长,主持派出所工作。胡勇对长期违反《夜间值班暂行规定》的问题不予以纠正,致使火灾发生后没有被及时发现,对火灾负领导责任。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胡勇行政撤职处分。

6.曹军,1998年3月任合肥市城隍庙市场派出所治安组组长。曹军没有认真落实《夜间值班暂行规定》,长期放任值班人员提前下班,未能及时发现火情,对火灾负间接责任。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曹军行政记大过处分。

7.钱传道,1998年3月任合肥市城隍庙市场管理处庐阳宫工商管理所电工,负责该所辖区内电气检查工作。钱传道对庐阳宫四周门面房电气安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情况未采取整改措施,使火灾隐患长期存在,最终酿成火灾,对火灾负间接责任。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钱传道留用察看1年处分。

8.孙昌国,合肥市城隍庙市场管理处庐阳宫工商管理所职工,担任火灾当日的庐阳宫市场内值班带班人。孙昌国未及时组织值班人员进行疏散,致使1名值班人员在火灾中死亡,对火灾负间接责任。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孙昌国留用察看1年处分。

9.刘宗权,1986年2月起任合肥市城隍庙市场管理处电工,1990年12月至1998年3月担任庐阳宫工商所电工。1996年10月,该市场管理处行政科安排电工刘宗权、黄建国、薛广仲、姜荣林、尹学明安装庐阳宫市场周围搭建的门面房的电源线和日光灯,并指定刘宗权负责。刘宗权等5人在电气安装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导致电线短路,引发火灾,对火灾负间接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丁德海,1997年5月任合肥市城隍庙市场管理处庐阳宫工商管理所所长。丁德海未能按照《城隍庙市场出租场所消防管理规定》,对庐阳宫和四周门面房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和消除违章行为;聘用超龄值班人员,不能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和进行疏散,造成1人在火灾中死亡,对火灾负直接领导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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