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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市人民西路朵朵鲜园艺有限公司火灾

时间:2022-10-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7年12月12日,浙江省温州市人民西路温富大厦一层的温州市朵朵鲜园艺有限公司因吊顶内照明线路短路发生火灾,造成2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725.8万元。起火单位温州市朵朵鲜园艺有限公司位于温富大厦一层裙房,主要经营干花和鲜花。12月12日8时27分,温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鹿城区温富大厦裙房一层鲜花店发生火灾。

浙江温州市人民西路朵朵鲜园艺有限公司火灾

2007年12月12日,浙江省温州市人民西路温富大厦一层的温州市朵朵鲜园艺有限公司因吊顶内照明线路短路发生火灾,造成2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725.8万元。

一、基本情况

温州市温富大厦位于温州市人民西路173号,北为人民西路,东为隔岸路,南临水心河,西面为住宅区。该大厦为商住楼,共二十八层,地下一层,于1993年开工建设,1996年7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总建筑面积29 304m2。其中,一至三层为裙房,一层建筑面积2 700m2,设有夏蒙西服专卖店、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朵朵鲜园艺有限公司、莲池宏大美容美发店、莲池柔润美容院和温州晚报广告部;二层设有艺苑舞厅和中国银行员工食堂等;三层设有奥成贸易有限公司和开泰百货办公室;四至二十八层为住宅,每层有8套住房,有住户200户;地下一层,为自行车库和摩托车库。起火单位温州市朵朵鲜园艺有限公司位于温富大厦一层裙房,主要经营干花和鲜花。

二、火灾扑救情况

12月12日8时27分,温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鹿城区温富大厦裙房一层鲜花店发生火灾。指挥中心按照力量调派程序,立即调派鹿城消防大队广场路中队、勤奋路中队的6辆消防车、43名消防官兵前往处置。同时通知交警、治安、自来水公司、120医疗救护等部门到场并开展工作。

8时33分,鹿城区公安消防大队广场路中队首先到场,中队指挥员立即组织侦察小组展开火情侦察。此时,温富大厦裙房东南侧已被浓烟笼罩,朵朵鲜园艺有限公司店内浓烟翻滚,一层主大门内烟雾弥漫,自动扶梯已被浓烟封堵;外部侦察发现二层一窗口处有人员在呼叫待救。指挥员采取救人与灭火同时进行的战术措施,组织人员展开灭火和救人。头车停靠主大门口左侧,出3支水枪控制一层店面火势和掩护二层窗口待救人员;二车停靠百好花园小区处消火栓,向头车供水。救人小组迅速架设起9m拉梯至二层艺苑舞厅的窗口,将在窗口处等待救援的8人(6男2女)救下。据获救人员讲,可能还有人员被困,救援人员立即从窗口进入楼内继续搜救,并在二至三层转角处将12名从三层逃出的被困员工及时营救出来。

8时35分,指挥中心根据第一出动力量报告的火场情况,迅速增调鹿城消防大队江滨路中队、下吕浦中队、鞋都中队,特勤大队一、二中队,欧海消防大队牛山中队、娄桥中队,龙湾消防大队状元中队等8个中队共27辆消防车、227名消防人员,赶赴现场参加灭火救援战斗。

9时3分,温州市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后,由支队值班指挥长负责统一指挥,战训、通信、火调、宣传等小组分别开展工作,辖区鹿城消防大队大队长负责统计疏散营救人员的相关信息,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火场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市委、市府及相关部门领导迅速到场成立火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根据火情侦察及辖区中队指挥员汇报的情况,指挥部果断下令,一是全力控制火势向上蔓延;二是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主楼内受烟气威胁居民的情绪,转移疏散人员;三是继续加强内攻,尽快查清二、三层被困人员情况,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特勤大队一中队组织2个灭火救援小组,出2支水枪从主大门内自动扶梯上至二层,配合江滨路中队增强内攻力量,并组织抢险救援人员利用云梯车登高,从三层顶寻找进攻点,搜救疏散被困人员;特勤二中队采取交替掩护的方式向二、三层强攻搜救;广场路中队拆除广告牌,打开隐蔽通道消灭火点,控制火势蔓延;勤奋路中队组织人员进入主楼,关闭封闭楼梯间的防火门,控制烟气的蔓延扩散,并及时转移疏散受烟气威胁的人员。

9时30分,在火场东、南、西三个水枪阵地的夹击和内攻水枪的堵截下,火势得到有效控制。经过消防指战员近2小时的奋勇扑救,火灾于10时30分许基本被扑灭,楼内人员得到有效转移、救助,险情全面消除。11时30分许,余火被全部扑灭。

三、火灾损失

火灾共造成21人死亡(11男10女,其中19人在二层舞厅跳舞因烟熏致死),1人受伤,过火面积1 270m2,直接财产损失725.8万元。

四、起火原因

事故发生后,浙江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公安部消防局领导高度重视,省消防总队迅速成立了火灾调查组。公安部消防局谢模乾政委亲临现场指导火灾善后工作,公安部调派3名火灾调查专家指导火灾原因调查。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物证送检和调查实验,认定起火部位为花店内的新装修卖场,起火点为花店内新装修卖场西北部吊顶内,起火原因为花店内新装修卖场西北部吊顶内照明线路短路引起火灾。

(一)起火部位的认定

起火部位位于花店内新装修卖场(距东墙7.9m至12.3m,距南墙0.7m至5.2m范围内),主要依据为:

1.现场痕迹

(1)花店入口处至中部阁楼楼梯之间部分、阁楼上办公区和办公区对应楼下卖场内的可燃物品轻微烧损。茶吧南侧通向阁楼的楼梯,被烧后北侧梯梁残留,其余烧毁。花店内可燃物烧损程度呈南重北轻,表明火势从南向北蔓延。

(2)店内最南端楼梯间、厕所及厨房内部物品完好,基本未过火,呈现北重南轻。表明此处火势从北向南蔓延。

(3)大绢花卖场底层的木质花台、木桌等残留物较多、较完整,大绢花卖场与新装修卖场交界处的花台架,烧损残骸南低北高。表明此处火势由新装修卖场向大绢花卖场蔓延。

(4)花店东侧与金榜美发店、克丽堤娜美容院装饰用的无机板烧损轻微,新装修卖场东南部距南墙0.95m、距东墙1.67m处有一铝合金框架,被烧后呈东高西低;在铝合金框架西北面地面处有花瓶、招财猫等瓷器残留物,朝向西侧有被烧破裂的缺口。东北侧水泥圆柱的装修材料炭化呈现东北高西南低的痕迹。表明此处火势由西向东、由南向北蔓延。

(5)西侧走道靠西墙的大绢花卖场上方阁楼向东塌落。卖场间用作隔断的屏风、古门等木质物品,被烧后呈东低西高的斜坡痕。表明此处火势由东向西蔓延。

(6)西侧走道与新装修卖场聚苯乙烯泡沫板隔断上的竹子朝东一面炭化严重,朝西一面未炭化;隔断的竹子及四个画框烧损程度由新装修卖场向大绢花卖场逐步减轻。这些痕迹表明此处火势由新装修卖场向西走道侧和大绢花卖场侧蔓延。

(7)新装修卖场西侧及中部阁楼钢构支撑架被烧变形,向新装修卖场弯曲。

(8)起火部位四周从阁楼掉落的金属货架倾斜方向指向起火部位。

2.证人证言

第一发现人花店员工周林和花店员工方秀琴、傅丽艳、张波、陆春凤等人的证言也证实了起火部位。

(二)起火点的认定

起火点位于该花店内新装修卖场西北部(距东墙8.8m至12.3m、距南墙3m至5.2m处)吊顶内,主要依据为:

1.现场痕迹

(1)西南侧马槽及树藤柱炭化迎火面指向新装修卖场;西侧走道靠新装修卖场摆放的花台上的招财猫等物品、挂在分隔墙上的年年有余等饰物向新装修卖场倒塌;说明火势由该处向西、北两侧蔓延。

(2)与新装修卖场交界的大绢花区内花瓶向新卖场倒塌、木质花台残骸呈现南重北轻迹象。西侧走道对应新卖场与绢花区卖场位置的两张木桌,北侧一张较完好,南侧一张烧塌,其残留桌墩断面呈南向斜坡状,对桌墩西北角进行测量,南处桌墩高12cm,北处桌墩高27cm。两张木桌靠东侧下方处发现走道与新卖场、大绢花卖场之间竹隔断,其烧后从北向南分别呈由轻到重。表明此处火势由南向北蔓延。

(3)新卖场处的强化地板烧损程度重于西侧走道处同类型地板,卖场内炭化呈黄褐色,走道处为原色(白色),卖场中部偏西处的地面瓷砖呈现直径为1.8m圆形爆裂,说明该处的受热时间最长和受热温度相对较高。

(4)新装修卖场对应地面瓷砖爆裂处的阁楼横梁炭化呈现朝阁楼上面轻,朝阁楼下重,朝南轻,朝北重;地面塌落层次依次为:碳化物、横梁木炭、楼上强化地板及办公物品、金属货架,且烧损程度向上依次减轻,说明该处火势由阁楼下向阁楼上蔓延。

(5)该处有筒灯、射灯共5个和1个变压器被烧掉落贴地,说明吊顶最先起火,筒灯掉落较早。

2.证人证言

(1)根据员工林丽芳(当时在阁楼办公区南数第三间办公室内)笔录反映,最先发现冒烟部位为靠近新装修卖场的“地板与墙交接的地方有白烟冒出”,说明起火点靠近第三间办公室地板以下部位。

(2)根据员工周林反映,“发现起火同时听到竹子爆裂的声音”,新装修卖场西北角与西侧走道之间以竹子和泡沫板为隔断,燃烧产生的声音与周林听到的声音一致。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起火原因为该花店内新装修卖场西北部吊顶内照明线路短路引起火灾。主要依据为:

1.排除外来火源。该店只有一个出入口,据店内员工陈述,起火时除一名顾客在前台短暂逗留外,无其他人员进入店内,也无员工在起火部位活动,且起火点位置较高,难以在该处实施放火行为。另外根据刑侦部门调查,可排除放火嫌疑。

2.排除生产、生活用火。根据店内员工陈述,起火当天厨房并未使用,经现场勘验厨房仅过火;在起火部位未发现电焊、电热设备等设施。

3.排除吸烟引起火灾。现场勘验未发现阴燃起火的燃烧特征,根据起火时间及店内员工在火灾发生前后的活动情况,起火点又在高位,排除烟头引燃可燃物的可能。

4.排除自燃引起火灾。现场勘验未发现自燃物质。

5.排除吊顶内灯具过热烤燃可燃吊顶起火。根据公安部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起火部位提取的灯具没有发现异常情况,根据同类灯具的发热调查实验,其表面温度不足以引燃三夹板、墙纸等可燃物。

6.起火部位除吊顶内部以外,没有电气线路和设备,排除地面和其他部位电气线路引起火灾的可能。

7.在起火部位提取吊顶内的铜导线残骸,经公安部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导线上的熔痕为短路熔痕。

8.根据花店员工孙建祥、周林等人的笔录反映:发生火灾前,新装修卖场的西北部处嵌在吊顶内的灯运行不正常,筒灯忽明忽暗的,表明起火点处的照明线路存在故障。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原因为花店内新装修卖场西北部吊顶内照明线路短路引起。

五、主要教训

1.温富大厦和朵朵鲜园艺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温富大厦物业管理部门、朵朵鲜园艺有限公司和艺苑舞厅业主等消防责任主体意识不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对消防安全隐患熟视无睹。温州市朵朵鲜园艺有限公司花店使用大量可燃材料搭建阁楼、分隔房间;违章拆卸、拆除火灾自动报警探头和自动喷水系统;没有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内部管理混乱;安全出口堵塞;特别是为迎接圣诞、元旦等节日,储存了数百万元的可燃货物,这些物品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造成人员伤亡。

2.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不善,致使火灾发生后未发挥作用。温富大厦的消防设施基本完好,但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将消防系统长期置于手动状态。火灾发生后,值班人员发现火灾报警后查看情况,再返回时,消防控制室已充满烟雾不能进去,致使系统不能及时打开喷淋水泵,延误了初起火灾扑救。

3.单位员工和被困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弱,报警迟,贻误了救人时机。发现一层起火后,二层舞厅工作人员未能及时有效地组织、引导全部人员进行安全疏散。二层死亡的19人中,有大部分人已经逃出现场,但又重回舞厅取个人物品,最终遇难。朵朵鲜园艺有限公司员工发现火灾后,先自行扑救,未及时报警,致使消防第一力量到场时火势已到达猛烈阶段,失去了最佳扑救时机。

4.外墙广告牌、被破坏的封闭楼梯间客观上形成了烟气扩散的通道。一层朵朵鲜园艺有限公司外墙设立的广告牌在火灾发生后成为烟气迅速向二层舞厅扩散的通道,加上大楼封闭楼梯间被破坏(私自开设窗口),防火门又未处于常闭状态,大量有毒气体很快充斥满了整幢28层高的大楼,致使人员逃生困难。

5.消防部门警力不足,对重点单位的监管不到位。消防工作“重审批,轻监管”,人少事多,警力与任务的矛盾非常突出。消防部门把有限的警力用在了严把审批关、开展重点行业隐患整治等方面,对一些场所监管不到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基层消防大队对该大厦消防控制室和舞厅的检查不到位,整体情况没有有效监管,对花店装修未及时发觉。

6.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缺少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温州商业用房经常装修,改变原有功能,破坏结构、影响设施。温富大厦二层外墙设置的广告牌等也都有审批,但造成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缺少有效的沟通,造成火灾隐患的滋长。

7.消防部队车辆装备与器材与实战需求仍有差距,不能满足浓烟高温环境人员搜救的需要。第一出动的广场路和勤奋路中队到场时,二层舞厅充满浓烟,抢救小组在强光灯照明下的能见度几乎为零,根本无法开展搜救工作。而之后到的特勤力量,因受排烟机功率等因素的影响,排烟效果不明显,延缓了人员搜救的进展。

六、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

经调查认定,温州市朵朵鲜园艺有限公司花店内的电器产品安装使用和线路敷设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致使火灾发生,对该起火灾应负间接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诸秀玲被逮捕并冻结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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