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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类法律缺失

时间:2022-09-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类群体事件关乎国计民生,不仅仅是一个单一问题,更是对政治、经济有着重大影响的问题。如今,环境类群体事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法治体系的不完善。环境类法律缺失也是导致环境维权乏力的重要缘由。目前看来,政府在运用社会力量处理环境类群体性事件方面还做得不够好,尤其是在公益组织方面。

环境类群体事件关乎国计民生,不仅仅是一个单一问题,更是对政治经济有着重大影响的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环境类的法律法规也应当进行完善。如今,环境类群体事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法治体系的不完善。环境类法律缺失也是导致环境维权乏力的重要缘由。

环境标准问题模糊既是导致我国环境污染的重大问题,也是引发环境维权纠纷的间接因素。虽然国家有统一的环境保护标准,但相比较而言,中国的环境标准偏宽松。例如pm2.5的数据在美领馆事件发生之前并没有纳入我国气象侦测的指标中。此外,各省市的标准不同,一旦有了环境纠纷,那么政府选择的处置标准就难以服众。

公益类诉讼的途径困难。诉讼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然而对于环境诉讼一直是民众不愿选择的途径。原因在于诉讼双方实力差距悬殊,证明责任复杂,而受害方往往付出高昂费用也未必能得到合理的赔偿。这也是为什么人们更愿意“闹事”而不是“打官司”。与之相反的是,处罚力度不足,违法成本过低使得企业一边缴罚款,一边乱排污。

治污主体责任不清。以空气污染为例,我国空气污染防治法律规制将重点放在规治企业,而对政府违约、公民参与则缺乏规制。首先,政府责任缺位。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和不作为缺乏监督,又没有对政府环境问责机制。其次,缺乏公众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没有确认公众的环境权。《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条规定仅停留在形式上,没有与公众监督相配套的程序性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公民参与缺乏还表现在社团组织数量少影响小,侧重于事后监督,事前参与不够。[36]再次,缺乏市场配置的作用。关于碳排放的市场交易制度,还处于初试阶段。

民众参与的制度化渠道缺失。政府在群体性事件的应对上起着最为关键的作用,这是由于政府作为一个巨大社会力量的体现。然而,环境类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不仅需要政府,还应包括其他的社会主体,例如公司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都应当参与其中。政府需要克服自身利益考虑的限制,强调多元主体的参与有利于公权力的运行。

目前看来,政府在运用社会力量处理环境类群体性事件方面还做得不够好,尤其是在公益组织方面。环保类的公益组织的作用巨大,它在公众和政府之间扮演着传递者的角色。通过向公众宣传环保意识、开展环保活动,从而对公民进行环保教育。然而,在我国,这类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还处于萌芽阶段,公益组织建设不到位以及政府的干预,制约其在环境类群体性事件中充分发挥作用。

【注释】

[1]〔英〕 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周红云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 页。

[2]〔英〕 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周红云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 页。

[3]曾鹏:《社区网络与集体行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4]例如,漳州古雷PX项目2007年在厦门建设时遭到民众抗议。厦门市政府决定取消该PX项目,后来该项目迁移到漳州古雷镇。2013年1月24日国家环保部称,腾龙公司因PX项目的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却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评法》的规定,对其处以20万元的罚款。见21世纪网,http://www.21cbh.com/2013/7-31/wMN-jUxXzczMzUwMw.html。

[5]聂辉华:《斩断政企合谋的利益链条》,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9年11月11日。

[6]李方超:《有些地方政府挂牌保护污染企业》,载《中国日报》,2007年7月3日。

[7]《排污企业评判环保部门 环保局长感叹执法艰难》,载《法制日报》,2005年7月15日。

[8]《安徽六官员查污染企业被指影响招商遭停职》,http://qbwb.hebiw.com/old/ html/2010-06/21/content_21344.htm。

[9]彭利国:《谁制造了PX全民敏感词》,载《南方周末》,2011年11月10日。

[10]冯洁、汪韬:《开窗:求解环境群体性事件》,载《南方周末》,2012年11月29日。

[11]《新京报》社论:《让更多环境纠纷在法庭解决》,载《新京报》,2012年10月28日。

[12]景军:《认知与自觉:一个西北乡村的环境抗争》,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13]朱海忠:《环境污染与农民环境抗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67页。

[14]哈罗德·拉斯基:《国家的理论与实际》,王造时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2页。

[15]〔德〕乌尔里希·贝克:《“911”事件之后的全球风险社会》,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2期,第70—83页。

[16]《网络大谣“边民”被批捕,曾造谣湄公河惨案和宣威癌症村》,2011-10-17,http: \\ttech.hexun.com\2013-10-17\158799548.html.

[17]程潇潇:《浙江晶科能源“污染门”导致诞生癌症村谣言引发群体性事件》, 2011-09-20,http: \\forum.home.news.cn\thread\91115794\1.html.

[18]“The Affect Huristic in Judgements of Risks and Benefits”,Journal of Behavioral Decision Making,2000,13:1-17.

[19]项一嵚、张涛甫:《试论大众媒介的风险感知——以宁波PX事件的媒介风险感知为例》,载《新闻大学》,2013年第4期,第17—22页。

[20]〔挪威〕拉斯·史文德森:《恐惧的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2页。

[21]Irwin, A. and Wynne, B. (eds)1996. Misunderstanding Science? The Public Reconstruc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ambridge: Cambirdge University Press, pp.126-151.

[22]丘昌泰等:《解析邻避情结与政治》,台湾:翰庐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246页。

[23]蔡永顺:《新媒体与群体性事件》,见《中国公共安全报告》(2014年第2期),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版。

[24]〔英〕拉什:《风险社会与风险文化》,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4期,第52—63页。

[25]丘昌泰等:《解析邻避情结与政治》,(台湾)翰庐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250页。

[26]〔美〕保罗·斯洛维奇:《风险的感知》,冯欣等译,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第270页。

[27]〔美〕保罗·斯洛维奇:《风险的感知》,冯欣等译,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第275页。

[28]〔英〕彼得·泰勒-顾柏、〔德〕詹斯·O.金:《社会科学中的风险研究》,黄觉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年版,第237页。

[29]《检讨大连PX:城市如何完美拆弹》,网址为:http://news.ifeng.com/opinion/ special/dalianpxxm/。

[30]《环境信息公开陷瓶颈:35%城市评分退步 82%不合格》,腾讯财经,2013-3-31。

[31]〔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孙柏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页。

[32]何祖坤:《关注政府回应》,载《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第7期。

[33]李伟权:《政府回应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3页。

[34]R. C. Mayer, J. H. Davis, “An integrative model of organizational trust”,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1995; 20: 709-734.

[35]《南航否认辞退疑遭武装部政委殴打的空姐》,http://news.163.com/12/0903/01/ 8AEJA93800014AED.html。

[36]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以非政府组织(NGO)为中心》,载《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第85—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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