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法律环境因素

法律环境因素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法律环境因素本章开头已经提及,我国的民法制度和理论主要源于前苏联。沙皇俄国实行的是欧洲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如果抛开意识形态的因素,承认民法中的财团法人制度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那么我国引进大陆法系的财团法人制度没有任何理论上的障碍。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在功能上与大陆法系的财团法人制度颇有异曲同工之妙。

一、法律环境因素

本章开头已经提及,我国的民法制度和理论主要源于前苏联。而前苏联的法律制度是对实行于十月革命前的沙皇俄国的法律制度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成果。沙皇俄国实行的是欧洲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在前苏联法学家看来,与精心构建在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上的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制相比,普通法系则显得杂乱而落后。(6)所以,从渊源上来说,我国的法律制度和理论跟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理论的渊源比与英美法系的法制和理论要近得多。如果抛开意识形态的因素,承认民法中的财团法人制度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那么我国引进大陆法系的财团法人制度没有任何理论上的障碍。法人所有权在我们的《民法通则》中已经得到了承认。其实,通过上述的渊源的考察,所谓的引进其实是把当年在十月革命后被苏联法学家当作资本主义特有的制度而剔除掉了的东西恢复到我们的法律制度中而已。

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在功能上与大陆法系的财团法人制度颇有异曲同工之妙。本书第二章谈到美国的基金会的分类与德国法上财团法人的分类也是惊人地巧合。但是,由于法律渊源上的不同,我国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引进的信托制度,确实存在着诸多的理论上难以突破的难题。虽然许多研究信托制度的学者信心百倍地试图寻求信托的“本土化”,但是实际可行性如何,很难下结论。目前在我国的信托制度,不管是商事信托还是公益信托,似乎运作都不太理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真正差别,不在于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区别,两大法系的真正差异在于法典编纂的思想、法典系统化和概念化的程度以及对待法典的态度不同。大陆法系对司法解释权以及法官衡平权的轻视和否认,决定了对法官活动的限制和对法学家作用的器重。在普通法系中,法官们在创造法律的同时也造就了他们显赫的名声与地位。(7)信托制度的功能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与衡平法院的法官们的作用分不开。因此,大陆法系意图将英美的信托法成文法化,而后希望大陆法系的工匠型的法官来执行,恐怕只能令信托法的功效大打折扣。当然也正因为如此,法学家们才又找到了一个发挥自己聪明才智的领域——他们相信一部足够完善的信托成文法足以弥补英美法系法官在信托制度中的作用。不管这一努力的效果如何,至少,就财团法人这一部分而言,引进信托制度与恢复财团制度相比,无疑是一种舍近求远的选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