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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环境差异

时间:2022-06-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法律环境差异一、不同的法律体系一般来说,影响跨国公司经营的法律环境是由企业的母国法律、国际法律和东道国法律共同构成的。各国法律环境直接制约跨国公司的行为方式。因此,正确认识各国法律环境差异对跨国公司顺利开展跨国经营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国际司法管辖权。国际法提出了三类司法管辖权原则。国家法令主义认为,其他国家无权质疑任何一个国家法令的合理性问题。

第二节 法律环境差异

一、不同的法律体系

一般来说,影响跨国公司经营的法律环境是由企业的母国法律、国际法律和东道国法律共同构成的。各国法律环境直接制约跨国公司的行为方式。因此,正确认识各国法律环境差异对跨国公司顺利开展跨国经营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世界各国法律体系总体上分为民法法系(Civil Law)、普通法系(Common Law)和神权法(Theocratic Law)。

民法法系来自于罗马法,是世界上最普遍采用的法律体系,又称为成文法(Code Law),主要依据一系列详尽描述的法律规则来处理法律问题。民法体系强调设计出一套既定的法律规范,主要特点包括:(1)明确立法和司法分工,强调成立法典的权威性;(2)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治的统一;(3)重视法律理论的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4)注重法典的体系安排,讲究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炼。当前,属于这一法系的国家,除了法、德两国以外,还有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日本、奥地利和南美诸国。另外,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因历史原因也属于民法法系。

普通法系始于英国,以传统、先例和习俗为基础,因此有很大程度的灵活性,同时也赋予法官较高权力。普通法系的特点主要是:(1)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上级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拘束力,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较大;(2)在庭审中,采取当事人主义,法官居中裁判,判案时多采用归纳法。另外普通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普通法是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法律体系的基础,还有大部分英联邦国家和一些原属英国的殖民地实施普通法。

神权法是基于宗教教义的一种法律体系。伊斯兰法是当代使用最广泛的神权法律体系。伊斯兰法以伊斯兰教的圣书《古兰经》作为宗教教义,基本上是一种道德规范。伊斯兰法主要关注道德行为,但同时也将规范的范围扩展到商业活动领域。例如,按照《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规定,利息属不合法的收入,必须禁止。故伊斯兰银行的信贷不计利息,即贷款不收利息、存款不付利息。伊斯兰银行获取利润主要采取四种方式:(1)参与股份。银行以股份方式向融资方提供资金,双方按协议分配利润。(2)盈亏分摊制。银行与融资方按照协议共同分担经营的亏损或利润。(3)加价制。当融资方申请资金购买某种货物时,先由银行出资购买,到期偿还贷款时,银行收取高于原先物品的价格,其中的差额就是银行收益。(4)手续费制。凡汇款、信用证、中长期贷款、外贸贷款等均按款额和期限,由银行收取2%~4%的手续费,用以支付银行的管理费和通货膨胀的差额。

二、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原则

由于跨国活动涉及不同的国家法律体系,这就需要一些协调机制来调节各种国际法律纠纷。以下几点调节原则需要注意:

主权原则(Principle of Sovereignty)。主权原则认为政府有权决定是否采用他国法律条文来约束自己。以此推断,这意味着除非他国同意,一国的法律制度不能被用于调节他国公民的侵权行为或对其施加刑罚。举例而言,即使美国的法律主张对工作场所的所有雇员都须公平,但在日本工作的美国公民不能以美国的法律条款对日本雇主在提供公平机会方面的不当行为提起公诉。

国际司法管辖权。国际法提出了三类司法管辖权原则。第一类是国家原则(Nationality Principle),这项原则认为每一个国家都拥有对其公民的管辖权,无论该公民身在何处。因此,如果一个在国外的美国管理者违反了《反海外腐败法》,仍然会在美国被判有罪。第二类是属地原则(Territoriality Principle),它认为每一个国家都有在其合法领土内的司法管辖权。因此,一家出售不合格产品的德国公司可以以英国法律被提起诉讼,即使该公司总部位于英国境外。第三类是保护性原则(Protective Principle),它认为每一个国家都有对其国家安全构成权威的行为的司法管辖权,即使这种行为发生在该国境外。例如,一家出售美国政府卫星系统蓝图机密的法国公司将会受美国司法管辖。

礼让主义(Doctrine of Comity)。礼让主义认为,应当在法律、制度和其他国家政府对其公民的司法裁判权这些问题上取得相互尊重。虽然礼让主义不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但却是国际惯例的组成部分。

国家法令主义(Act of State Doctrine)。国家法令主义认为,其他国家无权质疑任何一个国家法令的合理性问题。以美国为例,在国家法令主义中,所有他国政府的法令都会被美国的法院认为是有效的,即使有些法令在美国被认为是不合适的。

三、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主要立法

1.消费者利益保护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保护已经成为社会生活及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逐步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消费者组织为中坚力量,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基础,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共同维护的消费者保护制度,成为促进消费需求扩张和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法律:

第一,消费者保护基本法。消费者保护基本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法规,是反映一国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框架的法律规定。如日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是日本的消费者保护的主体法规,该法规强调国家对市场的介入,以行政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特色,对涉及消费者保护的行政机关及消费者组织的职能和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禁止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约束市场中的厂商行为,来保护消费者权益。最有代表性的有三个方面的立法:一是反垄断和竞争法,其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厂商的竞争行为不能损害和侵犯消费者利益,并通过规范厂商的竞争行为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等;二是有关厂商责任的法规,如产品责任法、卫生管理法、产品标示及商标管理法、契约法等,此法规对厂商在市场中应当承担的责任,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约束厂商按照法律规定自觉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三是对特定消费领域的法律规定,如美国的《公平信用法》、英国的《消费信贷保护法》、日本的《食品卫生法》和《煤气事业法》等,是针对特定消费领域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厂商的经营规范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第三,消费者保护的行政法规。消费者保护的行政法规主要规范政府机构、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组织等有关消费者保护组织的行为和责任,是各类消费者保护组织能够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日本的《国民生活中心法》等法律。

2.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为了鼓励创新活动,各国都从法律上在一定时间期限内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中国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专利法》的实施细则,对知识产权保护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最常见的例子就是盗版侵权现象。人们购买盗版产品是因为正版价格过高,因此在欠发达国家盗版更加猖獗。图3-1为2011年世界各地区盗版的情况对比。商业软件联盟(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发布《2011年全球PC套装软件盗版研究》报告。报告显示,2011年亚太地区63%电脑用户承认自己获取过盗版软件,亚太区2011年PC软件盗版率为60%,相当于用户安装的每5个电脑软件中就有3个是盗版。平均来说,新兴市场的平均盗版率为68%,但成熟市场仅为24%。2011年全世界电脑用户中有57%承认使用过盗版软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达634亿美元。其中,亚太地区因软件盗版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210.0亿元,排名第一;中东和非洲则为41.6亿元,排名第6,属于软件盗版情况相对较少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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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2011年各地区软件盗版导致的经济损失

资料来源:美国商业软件联盟《2011年全球PC套装软件盗版研究》(201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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