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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村委会选举调查的实证研究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的研究建立在对农村居民关于村委会选举公平调查结果分析的基础上。之所以选择村委会选举为主题进行问卷调查,是因为村委会选举是中国目前制度化最强、竞争最激烈、对选民利益影响最大的公职选举。与村委会选举相比,中国目前进行的其他公职选举或多或少是走过场的东西,象征意义大于实质。其次,村委会选举程序具有现代民主选举程序的基本特征。

张 光

当代中国人持有什么样的公平观?哪些因素决定他们视甲现象为公平,乙现象为不公平?本文引入结果与程序比较分析框架,使用我们农村居民对村委会选举态度的问卷调查数据,从经验的层面回答这些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似乎弥漫着一种以结果、特别是经济发展结果论是非定成败的倾向,所谓“发展是硬道理”、“不管黑猫还是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相对于经济改革,政治改革明显滞后,且在有限的政治改革措施中,不少又是作为经济发展的工具而取得实施的许可证的。同时,经济发展本身又成为政治合法性的最大依据,甚至成为延迟政治改革的理由和替代物(Zheng 1994)。民意调查表明,公众也认为经济发展优先于政治改革(Tang2001;Tang,2005)。然而,中国人的意识中素来也有浓烈的重程序的成分。孔子云“富与贵,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论语·里仁》,即把获得富贵的正当之“道”或程序置于富贵的结果之上,崇尚重义轻利。俞可平(2006)近年提出的“民主是个好东西”观点,一时洛阳纸贵。据李凡(2009)的观察,中国目前民主的发展有7个在实践过程中比较有效可行的途径,包括选举、人大制度改革、政府治理改革、法制改革、党内民主、维权和公民社会的发展。毫无疑问,这些途径的有效性,都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程序规则上。例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就涉及到一人一票选举权平等的程序规则。这似乎意味着,在今日之中国,一如古代之中国,一直存在着重结果抑或重程序的公平观之争。本文将通过探讨如下两个问题加入这场争论:在中国农民看来,结果还是过程的特征对他们的公正观念产生更大的影响;而且,如果程序更重要的话,哪些程序特征对他们的公平观影响较大?

我们的研究建立在对农村居民关于村委会选举公平调查结果分析的基础上。之所以选择村委会选举为主题进行问卷调查,是因为村委会选举是中国目前制度化最强、竞争最激烈、对选民利益影响最大的公职选举。与村委会选举相比,中国目前进行的其他公职选举或多或少是走过场的东西,象征意义大于实质。其次,村委会选举程序具有现代民主选举程序的基本特征。每个村民都有权投票,一人一票,每票价值与其他任何一票价值同等,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海选),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差额选举)。这些程序规则符合民主原则,在中国传统的“道”找不到对应物。

我们的问卷调查结果证明,村民在对村委会选举公平程度的评价时,选举的程序性特征的影响力显著大于选举的结果。具体而言,如果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每个成年村民都有投票的机会,获得平等的待遇(一人一票,自己的一票与其他任何选民的选票价值相等)、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产生(海选),那么,即便选举产生了不利于他们的结果(自己支持的候选人落选了)时,受访人对选举公平程度的评价,仍然显著高于他们对结果有利(自己支持的候选人当选)但程序不公平(丧失投票机会、不平等待遇或非海选)的选举公平程度的评价。在具有投票机会、平等待遇和海选三种程序公平特征中,又以平等待遇(一人一票)影响力显著大于其他两个特征,以海选的影响力显著大于投票的机会。这一优先顺序,一方面呼应了国人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等传统意识,另一方面又与中国传统和现行的政治制度中缺乏平民通过选举参与政治的经验事实相契合。

此外,我们还就受访人如何看待分配公平进行了研究,发现受访人对一个产生了对全体村民都有利的结果(一个已被证明能够带领全村人致富现任村主任连选连任)的选举的公平程度评价,显著高于一个对己有利的结果(自己支持的候选人当选)的选举的公平程度评价。这个发现表明中国农民崇尚共同富裕这一分配的正义观念。我们还发现,受访人对程序公平但结果违背分配公平的选举的评价,并没有在统计学的显著水平上高于程序不公平但分配结果公平的选举。换言之,在中国农民的公平观众,程序公平和分配公平具有同等的优先性。

总之,我们的研究证明,在中国农民的公平观中,程序性因素的重要性高于结果性因素,程序公平高于结果有利。经济发展本身不足以替代农民对程序公正的关注。程序公正是民主和法治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第一步。中国农民的意识中,更广泛地说,中国公民意识中,存在着实行民主和法治的必要条件。

一、结果公平和程序公平:相关文献简要回顾

本文的研究框架借自于由赛伯特(John Thibaut)、泰勒(Tom Tyler)等学者发展的结果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社会心理学理论。这些理论力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在处理人际或者人群之间冲突上,究竟是哪些因素决定他们认为冲突的解决是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的呢?赛伯特及其同事在他们于1975年发表的经典著作的序言中指出了研究这个问题的重要意义:

我们可以确切预测到的一件事是,在我们的星球上,导致人与人之间和人群之间的冲突的潜在因素将持续增长,威胁着人类的生活。不断增长的人口,在对迅速减少的资源的控制竞争中所出现的只涨不落的期望,把人类的生存置于越来越危险的境地。显然,人类生活的未来势将在很大的程度上,由我们管理、缓解或解决冲突的成效决定(Thibaut and Walker,1975,序言)。

对这个问题的一类解释是工具主义模型提供的。工具主义着眼于制度、规则等解决矛盾和冲突的结果和功用。例如,在为什么民众愿意服从警察的权威的问题上,工具主义模型“认为警察之被接受,是因为在公众看来,警察(1)具有对违法者施加惩罚威慑力是可信的(风险),(2)能够有效地控制犯罪等非法行为(绩效),和(3)公平地在人群和社区之间配置警察服务(分配的公平)”(Sunshine and Tyler,2003:514)。前两种解释均建筑于人类都是自私自利并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的假设之上。推广而言,根据这两种解释,人们倾向于接受那些产生了对他们有利的结果的制度安排,不接受那些产生了对他们不利的结果的制度安排。回到警察权威的例子上来,“传统的法律执行策略系于如果人们都害怕被捉受罚,则将远离犯罪行为的信念。基于此类信念的策略无不相信‘威慑’之说……相信规范公众行为的最好的方式是使不良行为成为风险极大的行为(Harcourt,2001;Kelling&Coles,1996;McArdle&Erzen,2001)。通过增加街头巡警,增加批捕人次,以及加大警察暴力威胁或暴力使用可达到这个目的”(Sunshine and Tyler,2003:516)。

然而,这种以自利为基础的功用主义解释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因为如果万事仅以对己有利与否为标准,则我们所能得到的必然是一个“成者为王败者寇”的世界。“如果我们接受人的行动是受自私自利心驱使的这个流传甚广的观点的话,则可预测当结果对己有利时,人们将更加愿意接受它。于是,我们可预期胜者将接受结果,而败者将拒绝接受”(Tyler,2005:xvi)。显然,这是一个让大多数人无法接受的世界,因为在现实世界中,大多数人不可能也不指望总赢不输。于是,在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上,就需要超越自私自利的理性人假设,导入公平、公正和正义的概念。如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安排和运作必须首先追求的美德(Rawls,1971:3)。[1]

分配的公正是人们用于评价解决冲突的制度的一个重要维度。在使用分配公平的原则进行评价时,人们不再单纯以是否对己有利来评价结果,而是以结果是否公平、合理予以评判。所谓分配公平,是这样一组原则,它们使人们“能够在为社会生活所需的妥协原则下,对结果是否合理做出判断”(Tyler,2005:xvi)。或者用罗尔斯的话来说,分配的正义涉及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基本原则,以及符合这些原则设立的社会制度(Rawls,1971)。以下是一些著名的分配公正的提法:“不患寡而患不均”;“按劳分配”;“按需分配”;“让一些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长远目标是共同富裕”;“向弱势阶层倾斜”。

分配的公正从结果的观点出发,就一个结果是否公平、从而是否愿意加以接受进行判断。然而,每一个结果都是通过一定的过程获得的。于是,人们对一个结果是否公平、是否愿意接受它也可能以或者至少部分以产生结果的过程是否公派为根据。“程序公正理论认为,如果人们觉得一个结果是通过一个公平的过程产生的,则无论结果如何,他们都更愿意接受”(Tyler,2005:xvi)。

赛伯特和沃克尔是从社会心理学观点对研究程序公平的开创者。他们研究了法律领域的程序安排的公平问题,并提出影响公平观的两个要素:判决控制(decision control)和程序控制(process control)。前者指对判决结果的控制力,后者则指当事方在法庭上陈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主张的机会的大小。两位学者把这一程序公平要素概括为当事方有多大的“发声权”(voice)问题。他们的实验研究发现,当事人即便没有判决控制的能力,发声权的存在也使当事人更愿意接受对他们不利的判决。如果决策者(法官等权威)不给当事人发言的机会,这一程序不公平做法将大大降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接受度。如果决策者愿意倾听,那么,当事人将更倾向于认为判决结果是公正的并加以接受,甚至在判决是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也是如此(Thibaut and Walker,1975)。这一研究结果被延伸于组织、政治选举、公民与政府之间互动和对政治制度的支持等行为上(Tyler,1989,1990,1994;Tyler&Folger,1980;Tyler&Lind,1992)。

一致性或平等待遇是另一个重要的程序公平原则。这个原则被列文赛勒(Leventhal,1980)列为决策应当遵循的程序公平六大原则之首。[2]林德和泰勒对这个原则作了精当的阐述:“一个程序如果是公平的话,就必须是始终如一地适用于所有相关者,适用于所有的时间段。适用于所有相关者之一致性,通常以程序对所有的相关者给予同样待遇的方式出现。在实践上,一致性规则的这个侧面要求所有的相关方都相信他们在这个程序下具有同等的权利,并得到同样的待遇。适用于所有时间段之一致性要求程序在每一次使用时都必须遵循同样的规则,并以同样的方式予以实施。一致性规则的这个侧面要求程序的改变必须慎重,且让所有受其影响的人通晓。”(Lind&Tyler,1988:131)

可选择性是另一个重要的程序公平特征。显然,当人们参与决策时,如果别无选择,完全按照他人指定的要求行事,则这种参与就是虚假的参与。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谈到的“纯粹的程序正义”实质上也涉及到可选择性。罗尔斯使用两人分蛋糕的例子来说明他之所谓纯粹的程序正义,即切蛋糕者和首先挑蛋糕者不能是同一人,切蛋糕者必须把对切块的选择权留给非切蛋糕者(Rawls,1971:85ff)。推而言之,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最起码的程序公正标准之一是它必须给参与决策者以选择的自由。是否存在着选择自由,将影响到决策参与者对决策过程和结果是否公平的评价。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科学界和英语世界中有关程序公正和分配公正的社会心理学研究成果层出不穷。这些研究与哲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相关研究最大的不同点,是它们一般都使用了经验研究方法,如实验、情景研究、现场观察、田野研究和问卷调查,等等。[3]这些研究涉及的面相当广,包括法律、警察、一般政府、企业组织、人事管理、税收管理,等等。[4]研究涉及的国别对象除了美国等西方国家外,还有俄罗斯和波兰等东欧国家(Ellen et al.,2000)、中国香港(Leung,1987,1988;Leung and Lind,1986)、中国大陆(Chen et al.,2004;Tara et a1.,2003)、日本(Sugawara&Huo,1994)等国家及地区。在中文学术文献中,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对程序公平进行的研究成果非常少。林帼儿等(2006)对西方组织公平文献做了简要的综述,张光、刘伟伟(2008)探讨了中国大学生公平观。本文将借用上述西方社会心理学者的程序公平理论和实证研究框架,研究这样一个问题,中国农民对村委会选举是否公平性或者公平程度的评价,究竟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选举结果,还是对全体村民有利的选举结果(分配的公正),还是程序上的公平合理?

二、程序和结果公平视点下的村委会选举

每隔三年进行一次的农村村委会选举,是中国目前所具有的竞争性最强、对选民利益最具实质影响、参与人数最多、参与率最高的政治选举。胡荣(2001)在总结了众多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指出,“中国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其他一些流于形式的选举……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有竞争的选举”。村委会选举之所以是有竞争的选举,胡荣认为,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民政部门积极推动《村委会组织法》的实施。这可以理解为村委会选举是目前中国的执政党和政府唯一允许并使用其组织体系贯彻实施的竞争性选举。除了村委会外,目前中国没有任何其他政治领导职位是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不支持村委会之外的任何其他政治领导职位的直选。

村委会选举具竞争性的第二个原因是村委会在农村社区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因此能够吸引许多候选人参选。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享有依法管理本村经济事务、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和本村财务的权力。如果说,中国仍然是一个国家干预能力强、官员掌握大量资源的“官本位”国家的话,那么,村委会主任和村支书就是行政村最高的“官”,并作为国家力量在村庄的集中代表和执行人,具有为一般村民不可企及的权力和责任。此外,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享有为居委会等城市自治组织不可能具备的权力,如对集体土地的处置权、农村居民的宅基地甚至责任田的划分、村办企业收入处置权。[5]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村委会等我国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用于办公楼、交通工具等的固定资产投资高达398亿元,是一笔相当大的资源(国家统计局,2008)。

据胡荣(2001)的观察,村委会选举具竞争性的第三个原因,是村民积极参与选举。根据民政部对全国一些县(市)第二次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调查,村民投票率一般都在80%以上(胡荣,2001:4)。又据民政部提供的数据,在最近的2005—2007年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北京、吉林、黑龙江、江苏、福建、湖北、海南、四川、甘肃、青海和新疆等11个省级行政区,村民投票率达到87%,其中以海南的94.7%为最高,新疆的70.7%为最低(表1)。考虑到中国农村居民外出打工谋生者甚众的事实,80%以上的投票率非常高。如何解释农村居民参与选举的行为,胡荣(2001)经过调查认为有四个主要决定因素:前任村干部的表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社区村民的居住热点和选举的公正性。

表1 2005—2007年部分省级行政区村民委员会选举选民参选情况

资料来源:詹成付、史卫民、汤晋苏,2008:22—23。

胡荣(2001)发现,在那些前任村主任威望高的村,因为没有其他候选人与之竞争,村民参与程度相对较低。相反,村民对前任村委会越是不满,就越关心选举,投票率也比较高。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村,村集体收入较多,村委会控制的资源也比较多,因此村民参与的程度也比较高。农村社区居民往往世世代代都居住在同一地域,一般都同候选人之间保持密切的关系,或为亲戚,或为朋友,或为邻居,总之是一个熟人社会。胡荣认为,村委会选举的高投票率与熟人社会有关。“如果在朋友(包括亲戚、邻居等)出来参选的情况下而没有出面投票支持,那就会在道义上受到指责”(2001:15)。由于村民是乡村社区世世代代连续关系中的一环,村委会选举就具有“重复性博弈”的特征。既然大家在选举后还要互相见面和交往,那么,对于事关全村发展前途的村委会选举最好大家都积极参加。任何投机取巧式的“搭便车”行为,都会使人在村子里受到孤立。

选举是否公正是影响村民选举参与积极性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胡荣认为,如果选举是被操纵的或者流于形式,例如候选人由上级政府内定产生,那么选票是不重要的,选票对选举结果的影响微乎其微。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迫于外部的压力(如行政处罚),弃权是村民的理性选择。如果选举程序改进,使得上级不能操纵选举结果,每张选票对选举结果的影响增大了,村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必然增大。

村委会选举的竞争性和重要性决定我们可以使用它来研究中国农民关于结果公平和程序公正的认识。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农民对那些使他们支持的候选人当选的村委会选举的公平程度评价,显著高于他们对其支持候选人落选的选举的评价。

假设2: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农民对那些使好的即能够带领全体村民致富的候选人当选的村委会选举的公平度评价,显著高于他们对那些仅仅使其支持的候选人当选的选举的评价。

假设3:农民对按照公平程序进行的村委会选举的公平度评价,即便是在选举导致其支持的候选人落选的情况下,也显著高于那些程序不公平但其支持候选人当选的选举的评价。

假设4:农民对按照公平程序进行的村委会选举的公平度评价,即便是在其支持的能够带领全村致富的候选人落选的情况下,也显著高于对程序不公平但使其支持的能够带领全村致富的候选人当选的选举的评价。

假设1是建立在如下认识之上的:村委会选举的结果与村民的个人利益具有深切的关系。村委会掌握资源和权力,大多数农村居民都依托村庄来完成生产、生活和娱乐等活动,并在中国现行的户籍和土地管理制度下,缺乏彻底迁移他乡或城市的“退出”可能。因此,农民不可能不关心由谁来担任村委会领导的问题。据虞烈东和肖唐镖(2001)对1999年江西省村委会的换届选举观察,可能决定谁当选、谁落选的影响因素包括宗族、地缘、亲缘、利益和候选人才能。这些因素中除了候选人才能外,其余的均是建筑在对个人及其家族等“私人利害”的基础之上的。村委会选举结果对村民的宗族、地缘、亲缘等利害关系是如此之强,以至于有的候选人及其支持者在看到选举结果对自己不利时,拒不接受选举结果,而一旦选举结果对自己有利,旋即表示对选举公正合理的认可(唐晓腾,2007:132)。有的地方出现候选人及其支持者看到不利的选举结果后,采取了捣毁票箱、撕毁选票等破坏选举行动(田永胜,2005:120)。这些个案表明选举结果对候选人及其支持者有利与否,不仅可能决定他们是否接受选举结果,决定他们对选举本身的公正性评价,而且甚至把选举结果对己有利放在了选举的程序公平之上。

假设2认为,能够导致分配公正的结果的选举,例如,让能够带领全村村民发财致富的候选人选入村委会,比那些仅仅产生对选民个人或部分选民有利结果的选举更具公平性。湖南省两位参与组织协调村委会选举的民政官员撰文认为,选举的目的是多数选民的被选举权向某些候选人集中叠加。如何才能使多数选民把自己的选举权向某些候选人集中,且是出于自愿而非强迫呢?两位官员指出,“前提是让多数选民获得一种他们所共同认可的期望”。这些期望包括村委会候选人在发展本村经济、维护公共秩序中所做的承诺和努力。假如候选人的承诺与多数选民的期望相吻合,而且他的现实表现表明他的承诺是可信的话,选民的被选举权多数就会向该候选人集中(李明初、龚正明,2007)。村庄社区的熟人社会性质,基本不存在选民对候选人表现底细不了解的问题。这就意味着,农村居民在参与村委会选举时,并非只期望符合自己利益的候选人当选,而且还更希望能为村庄带来分配正义效果的候选人当选。在村民那里,分配公平原则应当高于单纯的自私自利原则。

假设3和假设4均为程序公平假设。前引胡荣有言,选举的公正性是决定村民参与选举的一个重要因素。本假设认为,选举的程序公平性是决定村民对村委会选举及其结果评价的最重要的因素。这个假设认为,即便是在自己支持的候选人落选的情况下,只要选举的程序是公平的,村民对村委会选举及其结果接受程度,对选举及其结果的公平性评价,仍旧显著高于那些程序不公平而结果有利的选举。结果有利有两种情形:一为对村民个人有利的结果,二为对全村人有利的结果即分配公正结果。假设3认为程序公平原则优先于自利原则,而假设4则认为程序公平原则优先于分配公平原则。于是,在我们的四个假设中,蕴含着如下的优先排序:程序公平优先于结果公平(分配的正义)原则,结果(分配)公平原则又优先于自利原则。

决定竞争性选举成败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它的程序规则是否健全,如果规则健全,是否得到忠实的实施,我国的村委会选举也不例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选举组织机构(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方法、选民资格、候选人产生方法、村民直接选举条件、投票方法、当选条件以及当选无效等程序做了规定(表2),以保证村委会选举公平和民主。大体而言,我们前面提到的三个程序公平特征——发声权、平等对待和选择权,都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村委会选举程序的规定中有所体现。例如,有关选举委员会、候选人产生方法和直选的规定,符合选择权的程序公平特征。有关选民资格、贿选当选无效的规定,符合发声权和平等对待的程序公平原则。总之,中国的村委会选举程序经过不断改进,如谭青山(2008:19)所言,“逐渐达到国际标准”。然而,从各地村委会选举的经验看,违背程序公平的选举行为仍然相当多。除了贿选、胁迫、伪造选票等明显的违法做法外,尚有围绕选民资格认定、流动票箱操作、委托投票、选民重复投票等违反程序公平问题。违规行为既有主管乡镇党政部门的操作不当案例,也有村民自发而为。但无论如何,违背选举程序的行为既不见容于国家法规,也遭到大多数村民揭发和抵制。《2005—2007年全国村民委员会工作进展报告》列举的违规选举案例,绝大多数是由选民举报甚至上访抗议而曝光,而后遭到政府有关部门查办解决的(詹成付,2008)。

表2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村委会选举程序的主要规定

续表

三、方法和数据

为了验证上述四个假设,我们使用“情景研究”这一为从事程序公平研究社会心理学者经常使用的方法,进行实证研究。如林德和泰勒(Lind&Tyler,1988:46)所言,“这个方法涉及程序情景陈述的展示,请受访者假想如果那些情景发生于自己或他人身上时,就与情景相关的态度和信念加以评价”。我们就村委会选举的结果有利、结果公平(分配正义)和程序公平变量进行情景设计。在结果有利变量上,有受访人支持的候选人当选或落选两种情景。在结果公平概念上,我们用一个能够带领全村共同致富的候选人的当落选予以操作,具体的措辞大体是:你(受访人)支持的村主任候选人,已经担任主任多年。在他的领导下,村里的经济持续增长。和其他村民一样,受访人的生活也越来越好。这个候选人的当选意味着分配公正,反之意味着分配公平的缺失。在程序公平概念上,我们使用受访者作为选民是否行使了他(她)的投票权、一人一票或者某些选民一人可投多票、候选人经海选还是村党支部挑选产生予以操作。三个程序公平操作性定义分别对应于前文提到的发声权(voice)、平等对待(Equal Treatment)和选择权(Choice)这三个程序公平原则。

在我们制作的问卷中,我们采用如下简单易懂的情景,来表述投票权即发言权的有无的情景:A.假如你在参加你们村委会选举。选举当天,你和大多数村民到达投票点时,前面有一些人在排队,但是队伍不是很长。排队等了一小会儿,你投了票,表达了自己的声音。B.假如你在参加你们村委会选举。选举当天,你和大多数村民到达投票点时,发现等候投票的队伍很长。在等候数小时后,投票点关门了,你没有参加投票。在现实中,出现过类似B情景的案例。例如,据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刘达平(2008)报告,该区朱林镇长江村2004年村委会选举大会召开时,按程序核准发放选票后,当众将剩余选票切角作废。就在选举投票即将结束之时,陆续有二十多名选民先后赶到选举会场,要求领取选票并行使民主表决权。此时,村选委会已无选票可发,群众情绪激昂,坚决要求参加选举。镇选举指导小组办公室得知详情后,即刻派人驱车前往,将密封好的备用选票送往该村选举现场,当众启封并按规定将选票发放给后来的选民,使骚乱的选举会场得以平息,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一人一票还是一人多票的情景描述是:C.假如你在参加你们村委会选举。选举当天,你到达投票点。每个投票者都只有一次投票机会。D.假如你在参加你们村委会选举。选举当天,你到达投票点,你发现一些村民可以投多票,而其他人只能投一票。在现实的村委会选举中,类似的情景经常出现。流动票箱和委托投票操作不规范,往往使部分选民一人投多票。同时,由于不少村民外出谋生,因此地方政府一般都制定条例允许村民委托代投,但对委托人数有明确限制。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特别是在使用流动票箱投票过程中,1人代投票数超出限制、1人计多票而有人领不到票的现象颇为常见(肖唐镖等,2001;王敬尧,2001:274;詹成付,2008:539—540)。例如,据云南保山市民政局官员报告,该市所辖腾冲县某村村委会投票选举过程中,有选举工作人员将68张选票由2名选民代画代投,违反了《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每个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的第二十条规定。类似的个案也出现在宁夏某村委会选举中。两起选举违规案例均引起纠纷或上访,成为当地党委、政府不得不认真解决的问题(詹成付,2008:539—540)。

海选和非海选以如下描述操作:E.假如你在参加你们村委会选举。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是通过海选的方法产生的,按照这个方法,每个村民都可以在村民大会上提名候选人。F.假如你在参加你们村委会选举。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是由党支部挑选的,因此,所有的候选人都是由村支书挑选的,并由他在村民大会上宣布的。经过多轮村委会选举实践,海选已经成为村委会候选人产生的普遍方式,并得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的支持。但是,乡镇政府干预村委会选举,包括对候选人产生的干预现象仍然存在(周亮,2008)。

把上述三组选举程序公平变量与对受访人有利或不利(受访人支持的候选人当选或落选)、对全体村民有利或不利(能够带领全村致富的候选人当选或落选)的选举结果搭配,我们总共得到如表3所概括的四组16个情景。在问卷中,我们在每一个情景之后,都询问这样一个问题:这次选举公平吗?为了便于计量分析,回答选择为从1=非常不公平到10=非常公平的10级量表。

表3 情景操作概括

我们使用T检验和最小平方回归分析方法来处理问卷数据。利用这些数据,我们可以对上一节列示的假设进行量化分析。如果假设1是真的,即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受访者对那些使他们支持的候选人当选的村委会选举的公平性和满意程度评价,显著高于他们对使其支持候选人落选的选举的评价,那么,1A>1C,1B>1D,2A>2C,2B>2D,3A>3C,3B>3D。如果假设2是真的,即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受访者对那些使能够带领全村致富的候选人当选的选举的公平性和满意度评价,显著高于对那些仅使对其个人有利的候选人当选的评价,那么,4A>1A,4B>1B。如果假设3是真的,即受访者对那些能够按照程序公平原则进行但使对其个人有利的候选人落选的选举的公平性和满意度评价,显著高于对那些违反程序公平原则但是对其个人有利的候选人当选的选举的评价,那么,1C>1B,2C>2B,3C>3B。如果假设4是真的,即受访者对那些能够按照程序公平原则进行但使对全村有利的候选人落选的选举的公平性和满意度评价,显著高于对那些违反程序公平原则但使对全村有利的候选人当选的选举的评价,那么,4C>4B。表4对假设的操作化进行了概括。

表4 假设的操作化

此外,对于三个程序公平特征即投票(发声)权,平等待遇(1人1票)和海选,考虑到我国素来有重视平等的传统,海选已经深入人心,而投票直选政治领导仅有村委会直选孤例。因此,对于这三个选举程序公平特征对村民对村委会选举公平和满意度评价的作用,我们可作出以平等待遇作用最大、海选其次、投票发声权第三的假设。这些假设可以操作化为:2A>3A>1A,或2C>3C>1C。

上述情景研究以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于2008年1月下旬至2月下旬实施。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经济学院和三农学社34名来自农村的本科生、研究生利用寒假返乡调研,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总共完成了500份有效问卷,受访者全部是有参与村委会选举经验的村民。问卷涉及的省级行政区有天津、河北、云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四川、福建、江西、山东、河南、陕西、湖北和重庆。受访人男女性别比为61%对39%,受教育程度分布为:小学及以下,18.6%;初中,40.8%;高中,27.2%;大专及以上,13.2%。年龄分布为:<25岁,23.8%;26~35岁,15.2%;36~46岁,26.6%;46~55岁,22.6%;>55岁,11.8%。家庭人均年收入分布为:<500元,6.8%;501~1500元,17.8%;1501~2500元,20.2%;2501~3500元,14.6%;3501~5000元,17.6%;5001~10000元,16.0%;>10000元,7%。中共党员和群众各占16.8%和84.2%。

四、统计分析和讨论

表5和表6分别报告了T检验和回归检验的结果。表5列示的统计结果,证明了我们提出的前三个假设,但假设4未得到证明。第一,受访者对于己有利的选举结果的评价均值,在大多数项目上均显著高于于己不利的选举结果。具体而言,在六组有利和不利结果比较上,受访者对有利结果的评价均值,都超过了对己不利结果评价的均值。但是,有两项均值差没有通过T显著性检验,即两者之间的差距可能是因抽样误差引起的。第二,在产生了符合分配公正的选举结果和符合个人利益的选举结果之间,受访者对导致前者的选举的公平度评价,无一例外地高于后者,而且两者之差均通过了0.01或0.001的高显著水平检验。这一统计发现证明了假设2,有力地证明了中国农民具有强烈的公义心。

表5 结果有利、分配公平和程序公平T检验

注:括弧内数值为独立样本T检验样本数。***、**、*分别代表p<0.001,p<0.01,p<0.05。

第三,我们用来检验假设3的三对独立样本均在显著水平上通过了检验。其中相差最大的是2C和2B:受访者对合乎1人1票程序公平、但自己支持的候选人落选的选举的公平性评价均值为7.3651,而对违背这个公平原则但自己支持的候选人当选的选举的公平性评价均值仅4.0167,两者相差3.3484,为表4所列所有配对中差值最大者。2C对2B、3C对3B之差也分别达到1.865和1.8026。

第四,我们用来检验假设4的一对独立样本未能通过T检验。对合乎程序公平但产生不合乎分配公平结果的选举,受访者的公平性评价均值虽然略高于对程序不公平但结果公正的选举的评价,但没有通过T检验。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一个合乎程序公平的选举竟然导致不公正的选举结果,两者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我们的调查统计结果表明受访者感知到了这个矛盾。

上述配对T检验分析清晰地表明,接受符合程序公平特征即行使投票权、平等待遇和候选人海选产生的选举情景的受访者,对选举公平性和满意度评价,显著高于对比组的相应评价。现在,我们要进一步搞清楚,在这三个程序公平特征中,何者对中国农民的公平观念影响最大?借助表6报告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我们能够在定量的层面上回答这个问题。

表6 村民对村委会选举公平度回归分析结果

注:未加括弧的数字为非标准化回归系数,括弧内的数字为标准化回归系数。***、**和*分别代表在0.01、0.05和0.10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

表6报告的模型,不涉及分配公平即能够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候选人是否当选的问题,只关系是否行使了投票权、是否得到一人一票的平等待遇、候选人是否经海选产生以及选举结果是否对己有利构成的12个组合情景(参见表3)。表中所列的前六个变量,系我们对问卷数据重新组合的结果。我们把所有对含有行使了投票权的情景——不管与其搭配的是有利还是不利的结果——的回答,整合为一个称之为行使投票权的虚拟变量,并赋值为1,而将受访者对其余的一切情景回答赋值为零。按照同样的方式,形成了未能行使投票权、平等待遇(一人一票)、不平等待遇、海选和于己有利的结果总共六个虚拟变量。这样,模型报告的缺省状态即常数项所描述的情景为“非海选+不利结果”的组合(3D)。在对选举的公平性评价归因的模型I中,常数项为4.076,同T检验表中的3D列示的4.0吻合。以此为基础,我们看看接受不同情景刺激的受访者对选举的公平性的评价发生了什么变化。

首先,“有利的结果”的情景刺激使受访人对选举的公平性评价平均提高了0.862点,远远低于任何一个程序公平特征刺激带来的效应。行使投票权情景刺激使公平感提高了2.289点,但未能行使投票权则没有影响(回归系数没有通过0.10的显著水平检验)。其次,海选使公平感评价平均提高2.944,显著高于行使投票权的影响力。再次,一人一票的平等待遇使公平感平均提高3.108,不平等待遇使公平感从4.076点平均下降0.898点。三个程序公平特征刺激均提升了受访者对选举公平评价的幅度,分别是有利的结果的效应的3到4倍。根据这些统计分析结果,我们可以非常有信心地说,在本文讨论的三个程序公平特征中,中国农民最重视平等待遇,其次为海选及其所代表的自主决定精神,最后才是投票发声权的行使。

表6的模型Ⅱ是在基础模型引入的关键性变量之外,附加了人口统计学相关变量如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做成。这个模型的拟合优度,相对基础模型而言,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值得注意的是,基础模型中关键性变量的回归系数的方向、通过显著性检验和作用大小排序情况,在附加模型中均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人口统计学变量中唯一通过显著性检验的变量是东部,且为正值,表明相对于中部农民而言,东部农民更倾向于认定村委会选举是公平的。

结 论

在本文的开头,我们提出究竟哪些因素决定中国人视一现象为公平,另一现象不公平?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成为压倒一切的国策,“猫论”、“摸着石头过河”等实用主义的流行,个人利益的扩张,是否已让中国人变得只重个人得失、不管集体利益、不计手段、不问过程、只问结果了?本文通过对多个省市农村居民有关村委会选举的情景问卷调查结果的分析,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否定的回答。我们发现,农民对那些按照程序公平原则进行的选举的公平性评价,那些符合分配公正,即让能够带领全村共同致富的候选人当选的选举的公平性评价,都显著高于他们对那些产生了于己有利的结果的选举的评价。中国农村居民的公平观中,程序公平和分配公平原则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于已有利的结果这一工具主义原则,则居于非常不重要的地位。程序公平和分配公平在中国农村居民的公平观中的地位不相上下。在三个程序公平特征中,就对公平感的影响而言,中国农民首重平等待遇,海选可选择性其次,投票发生权利殿后。我们关于程序公平原则的作用的发现,同泰勒等学者对西方、东亚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研究发现是相一致的。程序公平和分配公平优先可能是超越文化和制度差异的普世价值。

本研究的发现具有重要的政治和政策实践意义。首先,它们表明,中国的农民是具有现代民主和法制意识的,并非自私自利的小农。无论是在中国的学界还是在政界,总有那么一批人认为在中国农村是不可能产生建立在程序公平观念上的民主制度和民主选举的。曹锦清在《黄河边的中国》一书中甚至说:“在中国农村已进入我们乡村地方政治的诸‘外来术语’,只不过是漂浮在广大深厚传统文化与行为方式之上的点滴浮油而已,‘观念更新’与‘制度建设’是既误别人,也复自误”。(曹锦清2000:77)本文的发现与此类观点格格不入。其次,中国的农民的经济收入和教育文化水平,相对于城市居民而言,处于较低水平。然而,这并没有妨碍他们具有为民主和法制制度运作所需要的程序公平和分配公平意识。这种意识的存在,既可能是多轮农村村委会选举作用的结果,同时也构成了村委会选举的选民政治文化基础。文化和经济收入水平更高的中国的城市居民,应当也具有相似的程序和分配公平意识。中国的基层政治民主化具有公民政治文化基础。从公民政治文化的角度,中国没有理由不实行以选举为核心内容的基层民主政治。

参考文献

[1]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一个学者对乡村社会的观察与思考》,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

[2]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8》,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年版。

[3]李凡:《温岭实验与中国地方政府公共预算改革》,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4]李明初、龚正明:《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标准问题》,詹成付:《2005年—2007年全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进展报告》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年版,第582—585页。

[5]贺雪峰:《村庄社会现象排序研究》,《甘肃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6]胡荣:《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村民的自主式参与》,李连江:《村委会选举观察》,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3页。

[7]林帼儿、陈子光、钟建安:《组织公平文献综述和未来的研究方向》,《心理科学}2006年第4期。

[8]刘达平:《投票、计票案例》,詹成付:《2005—2007年全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进展报告》中国社会出版2008年版,第524—530页。

[9]谭青山:《在深化村民自治进程中健全村委会选举制度》,《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1期,第19—26页。

[10]王敬尧:《村治规则表达与实践中的博弈》,李连江:《村委会选举观察》,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51—305页。

[11]肖唐镖等:《多维视角中的村民直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12]俞可平:《民主是个好东西》,《人民网》,2006年12月28日,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50/49152/5224247.html。

[13]虞烈东、肖唐镖:《建丰村第四届村委会选举观察》,李连江:《村委会选举观察》,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163页。

[14]詹成付、史卫民、汤晋苏:《2005年—2007年全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进展报告》,载詹成付:《2005年—2007年全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进展报告》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年版,第3—53页。

[15]周亮:《村委会换届选举问题的对策》,詹成付:《2005年—2007年全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进展报告》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年版,第605—608页。

[16]Chen,Chao C.,Ya-Ru Chen,&Katherine Xin.2004.“Guanxi Practices and Trust in Management:A Procedural Justice Perspective,”Organization Science15(2):200—209.

[17]Cohen-Charash,Y.,and P.Spector.2001.”The Role of Justice in Organization:A Meta-Analysis,”Organizational Behavior and Human Decision Processes 82:278—321.

[18]Ellen,Cohn,Susan White,and Joseph Sanders.2000.“Distributive and Procedural Justice in Seven Nations,”Law and Human Behavior24(5):553—579.

[19]Harcourt,Bernard.2001.The Illusion of Order:The False Promise of Broken Wisdom Policing.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Kelling,George L.,&Catherine M.Coles.1996.Fixing Broken Windows.New York:Touchstone.

[21]Leung,K.1987.”Some determinants of reaction to procedural models for conflict resolution:A cross-national study,”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53:898—908.

[22]Leung,K.1988.Some determinants of conflict avoidance.Cross-CulturalPsychology19:125—136.

[23]Leung,IC,and Lind,E.A.1986.Procedural justice and culture:Effects of culture,gender,and investigator statusonprocedural preferences.JournalofPersonality and Socioal Psychology50:1134—1140.

[24]Lind,Allan,and Tom Tyler.1988.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Procedural Justice.New York:Plenum Press.McArdle,Andrea,&Tanya Erzen.2001.Zero Toleraace:Quality of Life and the New Police Brutality in New York City.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25]Rawls,J.1971.A Theory ofJustice.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6]Rubin,Ellen V..2009.”The Role of Procedural Justice in Public Perrsonnel Management:Empirical Resultsfrom the Department of Defense,”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19(1):125—143.

[27]Skitka,Linda,Jennifer Winquist,and Susan Hutchinson.2003.”Are Outcome Faimess and Outcome Favorability Distinguishable Psychological Constructs?A Meta-Analytic Review,”Social Justice Research16(4):309—341.

[28]Sugawara,Ikuo,&Yuen J.Huo.1994.Disputes in Japan:A Cross-Cultural Test of the Procedural Justice Model,”Social Justice Research17(2):129—144.

[29]Sunshine,Jason,and Tom Tyler.2003.The Role of Procedural Justice and Legitimacy in Shaping Public Support for Policing,”Law & Society Review,37(3):513—548.

[30]Tang,Wenfang.2001.”Political and Social Trends in the Post-Deng Urban China:Crisis or Stability?”The China Quarterly 169:890—909.

[31]Tang,Wenfang 2005.Public Opinion and Political Change in China.Stanford Califom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32]Tata,Jasmine,Pirng Ping Fu,&Rongxian Wu.2003.”An Examination of Procedural Justice Principles in China and the U.S.,”Asian Pacific Journal of Management,20(2):205—216.

[33]Thibaut,J.,and L.Walker.1975.Procedural Justice:A Psychological Analysis.Mahwah,NJ:Erbaum.

[34]Tyler,Tom R.2005.”Introduction,”in Tom Tyler ed.,Procedural Justice,Vols IandⅡ,Surrey,UK:Ashgate,xv-xxvii.

[35]Zheng,Yongnian.1994.”Development and Democracy:AreThey Compatible in China?”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109(2):235—259.

(作者: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注释】

[1]出于同样的原因,一味鼓吹严刑峻法、赏罚严明的法家,无法为古代中国王朝提供统治合法性而无法成为国家正统意识形态。

[2]其他5个原则是排斥偏见(如避免决策者利益冲突)、信息准确、可纠错性、代表性和合乎道德(如在受欺诈、贿赂、侵犯个人隐私情况下做出决策就属违背合乎道德的程序公平原则)(Lind&Tyler,1988:131—132)。

[3]林德和泰勒在他们题为《程序公正的社会心理学》著作的第三章中,专门讨论了这些方法在这个领域中的运用(Lind&Tyler,1988)。

[4]以下的著作和论文,提供了部分相关文献的回顾和分析,Lind&Tyler,1988;Cohen-Charash&Spector,2001;Skitka et al.2003;Rubin,2009。

[5]如贺雪峰(2004:32)所言,中国“农民绝大多数都依托村庄来完成生产、生活和娱乐三位一体的活动……国家没有能力包办农民自身的事务”。这些事务的实际管理机构是村支部和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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