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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积极应对国际金融监管改革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过度杠杆化的原因之一,在于国际清算银行资本充足率限制等国际金融监管方式存在问题。特别是在2009年7月公布的2008年度日本银行年度决算报告中,我们看到了日本对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应对和调整。与国际清算银行监管对象的存款金融机构不同,处在监管之外的这些金融机构可以不受资本充足率监管制约而扩大投资。

陈 虹

景气循环的顺周期增幅效果(pro-cyclicality)是指经济景气时对风险的低估,经济衰退时对风险的高估,使得债权者和投资者未能正确地评估风险,加之杠杆过度扩大,放大了景气循环的震荡幅度,最终酿成了危机。过度杠杆化的原因之一,在于国际清算银行资本充足率限制等国际金融监管方式存在问题。也就是说,近10年来世界经济保持了较高增长,长时期内资本流量的增长以及经济的稳定发展刺激了市场参与者,使其片面注重对更高收益的追求而忽视了对风险的正确评估,同时,由于金融商品日益复杂且缺乏透明性,以及过度的杠杆组合方式,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日本中央银行——日本银行在2007年度的研究报告中就已涉及了这个问题,继而在2008年的研究报告中结合日本金融体系的特点作出了以下分析[1]:美国次贷抵押住宅贷款问题的爆发扩大了景气周期波动的变化,从而使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又进一步强化了景气变动幅度。这种机制就是所谓景气循环的顺周期增幅效果。特别是在2009年7月公布的2008年度日本银行年度决算报告中,我们看到了日本对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应对和调整。本文从景气循环的顺周期效果入手,分析日本金融机构在顺周期效果作用下遇到的问题、资本充足率限制监管的障碍以及今后改革的方向。

一、资本充足率限制与日本金融机构的特点

(一)危机的背景与资本充足率监管

美国次贷问题引发的国际金融市场的混乱仍在持续,危机之初,无论资产价格和实体经济均呈自由落体式下跌,其速度之快势头之猛远远超出了市场预期。从表象看危机可以说是一种风险债权的高杠杆游戏(leveraged play on risky debt)。投资行为[2]并非只用自有资金进行,而是一种高风险投资。投资者借款与自有资金比例高达9∶1。高杠杆风险投资主体是多样化的,但主要的是脱离了传统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即投资银行及各种对冲基金和结构性投资中介(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机构。

然而,这种投资方式并非这次危机中才首次使用,至少数年前就已被开发出来了,但这种投资方式和投资机构遍布世界各地是存在特殊背景的,我们可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寻找原因。首先,从大的宏观背景看,以往任何金融危机肯定都有其宏观背景,而且每次危机背景还非常相似。这次危机表现为双层结构,日本属于一种结构,因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是一个例外,始终徘徊在经济低迷的阴影之中。在另一个结构中,世界宏观经济形势良好,物价平缓上升,经济高位增长。尽管在良好的经济形势下景气循环也曾经历过些许波动,但都是衰退一经显露便迅速恢复增长。在10年到15年的时期内,世界经济窄幅波动却始终未出现很高的通货膨胀,因此自然不会出现猛烈的金融收缩。在金融环境长期宽松的背景下,投资者甘冒风险就成为了一种合理的金融投资原则或经验原则(ueno,2009)。

2001年IT泡沫崩溃后,扩张性金融货币政策进一步强化了这种低风险环境。美国联邦储备制度(FED)采取了强有力的扩张性货币政策,极大地刺激了可承受高风险的信用投资。这就是此次金融危机的宏观背景。

其次,从微观层面看,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起国际清算银行(BIS)开始对商业银行实行资本充足率限制[3],这无疑大幅提高了商业银行使用自有资本承担风险的成本,结果导致越来越多的金融中介活动为规避监管而转移领域,即转移到那些监管比较宽松的“调整性中介Regulatory arbitrage”交易上,也就是通过非商业银行的其他中介机构进行的交易。这些机构的交易人员非常擅长规避监管的金融业务,这时,商业银行或部分投资银行开始将原本在商业银行进行的交易拿到资产负债平衡表之外进行,从事这种交易的中介机构之一就是资金投资公司。[4]这就是所谓的影子银行体系即在商业银行体系之外进行交易的、可规避与巴塞尔协议抵触的、但可进行与商业银行类似交易的银行体系。

另外,根据资金循环表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之和占GDP的比重也可看出,处于国际清算银行监管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金融深化的程度。与国际清算银行监管对象的存款金融机构不同,处在监管之外的这些金融机构可以不受资本充足率监管制约而扩大投资。通过设在世界各地的其他金融机构扩大杠杆交易,这成为干扰全球资本流动秩序的主要原因(表1)。

表1 金融部门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之和占GDP比重

资料来源:HASHIMOTO YUKO(2009)如何纠正世界性的不均衡《日本经济新闻》2009年2月19日。

具体来说就是银行贷放的不是原有意义上的贷款,而是组合型普通住宅贷款,将其证券化后再以各种形式出售给资金投资公司。我们知道,常规的商业银行筹资是必须通过吸收存款进行的,资金投资公司筹资则是只依靠发行短期债券(CP)或资产担保债券(ABCP:Asset Backed Commercial Paper)就能够筹资,这就是典型的短期借款长期投资的模式。这种模式的风险很大,因为从中长期来看,这是一种流动性很低的投资。

危机与监管所暴露的矛盾具有讽刺意义:加强巴塞尔协议监管的结果是,尽管可以促进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保证资本和交易的安全性,但在监管范围以外则发生了与监管目标截然相反的结果,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日本的银行非常痛苦。因为日本的银行在证券化商品投资上受损不如欧美银行,但受股价下跌的影响却超过欧美金融机构,从核心资本1(Tier1)——指狭义自有资本占总资产比例的角度看,日本的银行大大低于欧美银行,日本的银行约为6%,欧美的银行即使在这次危机后仍然可达10%,也就是说,即使是在最困难时期,欧美的银行也符合巴塞尔协议中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国际标准。[5]

(二)日本的银行资本充足率与股价变动的关系

资本充足率最新监管制度框架——巴塞尔协议Ⅱ,要求金融机构增强对风险的敏感性,因此,制度等原因通过金融机构行为的变化也有可能进一步加剧景气变动幅度。这种顺周期效果通过以下三个阶段发生作用:一是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变化,二是银行贷款活动的变化,三是对实体经济活动的影响。[6]

资本充足率和最低自有资本的变动是否影响银行贷款和实体经济,很大程度上是由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和金融体系状况决定的。在经济上升时期如果银行自有资本大幅超过最低自有资本,即使经济出现衰退也可避免资本充足率对银行贷款行为的制约。在景气变动的顺周期效果下,银行贷款行为的变动对金融和经济环境会造成巨大影响,例如,引起资产价格变动并对企业或家庭资产负债表产生影响。

日本银行在2008年9月的研究报告中选择1989年度至2005年度日本大型银行和地方银行的数据为样本进行分析测算,得出的结论是,样本数据期间内日本的银行其自有资本作为防止风险的缓冲器与景气变动的互动关系是:在景气繁荣时期,银行增加了自有资本但并没有增加风险资本,因此自有资本缓冲器的作用得到了强化。在经济衰退期间,银行一方面仍继续持有风险资本,但同时是在银行自有资本缓冲器的风险承受范围内吸纳这些风险的,即日本的银行是在自有资本的风险承受力之内熨平了风险资产的变动的。[7]在样本期间,大型银行自有资本的不充分很可能制约了银行的贷款。对景气循环指标的检验显示,景气顺周期增幅效果对日本大型银行风险资本的变动是有影响的。

由于自有资本缓冲作用存在一定的时滞,日本的银行对自有资本缓冲作用进行缓慢调整,因此可认为日本的银行是存在一定的调整成本的。从银行收益看,日本的银行是在收益逐步恢复的过程中缓慢修复因处理不良债权而被损毁的自有资本。[8]

日本的金融机构与欧美金融机构不同,对证券化商品的投资较小,在2007年夏季以后发生的金融危机中,金融机构在证券化商品投资收益面上遭受的损失并不很大,但2008年9月以后,随着美国雷曼兄弟公司的破产,股价的大幅下跌,对日本金融机构所持有股票市价损益的影响很大,直接影响了日本的银行2008年度决算收益。例如,2009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金融稳定报告》发布了2007年至2010年美国、日本和欧洲等主要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损失额合计——“潜在损失”。如果包括欧洲内在,融资、证券化商品的损失达2.4万亿美元。其中美国约占1.6万亿美元,日本约占0.13万亿美元,日本的潜在损失远不及美国和欧洲严重(表2)。

表2 IMF推算的美国、日本、欧洲的“潜在损失”(单位:10亿美元)

注:(1)“金融机构整体”包括保险公司、对冲基金、非银行业在内;(2)“证券化商品”的具体项目根据不同的原资产区分;(3)欧洲是指欧元区和英国。
资料来源:IMF:”Global Financial Stability Report”(April,2009)
http://www.imf.org/external/pubs/ft/gfsr/2009/01/pdf/text.pdf

日本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远高于美国的金融机构,约为美国金融机构的10倍。因此,当2007年以后股价大幅下降,致使日本的银行自有资本降低。例如,其他有价证券时价差额(股票等评估差额)是要记入会计账户内自有资本之中的,但随着股价下跌股票评估差额也在降低。因此由于股价下跌,银行等机构投资者所持股票的时价收益也会受到巨大影响,从而降低了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日本金融厅的统计,截至2008年9月,日本大银行的股价市价评估额为22010亿日元,比2008年6月底的统计(49620亿元)缩水一半以上(日本金融厅,2008),它直接影响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风险承受力,在贷款市场上银行贷款行为由此产生了变化:从整体上看,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风险资产的投资更加慎重,CP市场和公司债这类信用市场的利差不断增加(日本银行,2009)。[9]

2008年度日本的银行决算出现赤字,最主要原因在于受世界金融资本市场动荡的影响,有价证券相关损失[10]大幅增加。大型银行损失1.4万亿日元,其收益比上年减少1.5万亿日元。地方银行损失1.1万亿日元,收益比上年减少1万亿日元。[11]受股价下跌的影响,在日本无论大型银行还是地方银行,与股票相关交易都出现了巨额损失。有价证券损失额侵蚀了银行核心业务净收益的60%。就股票减持和股票出售损失占持股总额比例看,大型银行的股票损失高达14%(上年度仅5%)。地方银行股票损失占13%(上年度4%),股票损失程度接近2002年度(图1)。

图1 股票减持、售出损失率

注:股票减持、售出损失=(股票偿还损失+股票售出损失)/上年度末股票净持有额

无论大型银行还是地方银行,其有价证券综合损失(有价证券已实现的损益和有价证券时价贬值损益增减额合计)连续2年都出现巨大增幅。大型银行损失金额达5.3万亿日元,地方银行达2.7万亿日元,无论大型银行还是地方银行,有价证券损失额都高达其核心业务净收益的2倍。

鉴于日本的银行股票持有率较高的特点,加强资本充足率必须与控制股票的风险压力[12]相结合,因此要随时掌握股价变动的风险量,从中扣除股价按时价计算形成的损失额,计算股价下跌压力造成的新增负担[13],及时补充自有资本的不足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二、巴塞尔协议Ⅱ与“景气循环顺周期效果”

(一)巴塞尔协议Ⅱ概要

资本充足率是以维持银行经营健全性为目的的风险监管原则,国际清算银行要求成员银行有义务持有占风险资产(信用风险加权得出的总资产)一定比例的自有资产。1988年设置的巴塞尔协议Ⅰ将银行持有的资产分为5类,资产乘以规定的风险比例计算得出风险资产。风险资产乘以最低资本充足率8%得出的额度,是巴塞尔协议Ⅰ限制的最低自有资本。

对巴塞尔协议Ⅱ的讨论是在巴塞尔协议Ⅰ出台之后10年,即1998年开始的,背景之一是由于巴塞尔协议Ⅰ规定资本充足率8%的风险比例的计算不很精确,银行在经营中承认的自己所持有资产的信用风险、风险缓冲器——必要的自有资本(economic capital)、监管原则所要求的自有资本(regulatory capital)三者之间存在差距。即使巴塞尔协议Ⅰ规定对一般事业法人贷款时计算风险资产的比例是100%,但实际执行中则要根据贷款对象企业所经营事业的风险程度规定不同的自有资本。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信息技术革新也使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方式更加精细、更加趋向于定量分析。而且,信用风险管理目标不再单纯针对单个资产单位,而是定位于管理各种资产之间的关系、管理有价证券整体的信用风险。对银行来说,这种变化进一步扩大了银行自认为合理的自有资本与监管要求的自有资本之间的差距。

背景之二在于越是风险管理能力较高的大银行越容易放大上述差距。对资本充足率限制不仅阻碍了银行通过自身努力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的积极性,而且,监管中对风险比例的统一和固定也刺激了金融机构利用新型金融商品逃避资本充足率限制的行为(regulatory arbitrage)。

为应对以上问题,巴塞尔协议Ⅱ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设计,要求银行更强烈更精致地对风险作出敏锐反应,同时促使银行努力改善风险管理。具体要求自有资本计算方法要更加细致精准,能及时反映信用风险的程度。可使用违约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PD)、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量化信用风险程度。巴塞尔协议Ⅱ要求各家银行根据自己的经营特性和风险管理技术,从以下三种方法中选择自己计算信用风险的方法。这些方法是:(1)标准方法,(2)基础性的内部评级方法,(3)先进的内部评级方法。另外,巴塞尔协议Ⅱ还要求银行拨出自有资本应对以往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新增加的操作风险(由于事务性事故、合同完备、违规行为所造成损失的风险)。近年来部分国家引进了经过修改的巴塞尔协议Ⅱ,日本属于较早采用先进方法的国家(表3)。

表3 巴塞尔协议Ⅱ的实施状况

注:N.A.(not announced)。
资料来源:Caruana and Narain(2008)。
Caruana,Jaime and Aditya Narain(2008),”Banking on More Capital,”IMF,Finance Development,Vol45No.2,June

巴塞尔协议Ⅱ监管框架是由三大支柱构成的,第一支柱:监管框架规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第二支柱:对监管的检证。第三支柱:要求灵活运用市场规律。对监管的检证,要求银行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定一个符合自身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并对资本充足率进行管理,监管当局的任务是对银行对自身资本充足率的设定和管理进行检测。具体来说,就是要求银行构建一个内部管理框架,将那些没有纳入第一支柱(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范围内的风险,即信用集中风险、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纳入这个内部管理框架进行监管,同时要求银行对景气变动对风险的影响进行总体性评估,以便使银行能够确保自己找到一个适合本银行的合理的资本充足率,并使其在内部监管框架中发挥作用。监管当局则要检测和评估该银行内部管理框架是否是切实可行的。第二支柱目的在于激发银行努力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第三支柱要求银行向市场彻底披露自身将面临的风险,列出与充实资本充足率有关的信息披露项目。希望通过信息披露刺激市场参与者对风险管理能力更强的银行给予积极评价,促进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二)巴塞尔协议Ⅱ与“景气顺周期增幅效果”

国际清算银行在讨论如何修正巴塞尔协议Ⅰ时,就对资本充足率限制对景气顺周期的作用表示担心了。就是说,资本充足率限制将随着宏观经济的震荡幅度,加大对信用风险的低估(经济繁荣时期)或高估(经济衰退时期)。顺周期效果在巴塞尔协议Ⅰ时期就存在,国际清算银行担心巴塞尔协议Ⅱ中重新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必须提高对风险的感应度,将会进一步扩大“景气顺周期增幅作用”。例如,在经济扩张资产价格上升过程中,金融机构所持贷款资产和担保的市场价值不断增长,同时,借款者信用的改善又使违约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PD)、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降低,呆账准备金减少。因此,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增加,经济繁荣期的违约率(PD)和违约损失率(LGD)存在着对真实信用风险低估,金融机构只是满足于作为限制标准规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但实际上对风险的准备却是不充分的。对风险的低估使金融机构提高了杠杆率,活跃了贷款活动,导致经济和资产价格涨幅进一步膨胀。相反,当经济衰退风险凸显时,那些在经济扩张时期早已存在资本充足率不足隐患的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来自资本充足率的制约将会更大,因此形成了恶性循环:受资本充足率制约——杠杆率缩小——宏观经济和资产价格进一步恶化。

尽管巴塞尔协议Ⅱ中存在“顺周期增幅效果”,但同时也不能否认它降低“顺周期增幅效果”的积极效应。

第一,巴塞尔协议Ⅱ要求限制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从长远角度看,如果金融机构能够提高风险意识,将缩小景气的变动幅度。

过去的金融危机例如20世纪80年代后期美国的S&L危机也表明,越是那些风险管理能力弱的金融机构,一旦进入景气扩大时期,它们越是会不计后果地加大信贷规模,最终越容易陷入危机。金融市场循环性的根源还在于银行的融资者和投资者主观上的风险认识都是随经济周期的变动而变化的。银行贷款的“顺周期增幅效果“的确是一个事实,监管限制是原因之一,但更确切地说也是人们对风险主观认识的界限。巴塞尔协议Ⅱ如果能够实现对信用风险管理的升级,就可以通过对风险的定量把握将人类对金融机构风险的认识从主观变动中解放出来,这将有助于控制增减贷款所产生的振幅。

巴塞尔协议Ⅱ要求金融机构动态地管理风险,应对“顺周期效果”的监管框架具体包括以下三点。第一,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金融机构要根据经济恶化情况下债务者的偿还能力对债务者进行评级。同时,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压力测试。测试那些在经济增长率连续两个季度为零时贷款等资产将会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进一步确定计算最低自有资本的重要媒介变量——呆账率和呆账损失率,确定这些变量不被当前的经济状况所左右。[14]

第二,监督检验。检验银行计算合理的资本充足率时是否考虑到了景气循环的因素。监管当局要求被检验银行能准确应对在“最低资本充足率限制”下可能引发的某种程度的顺周期增幅效果。

第三,即使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存在顺周期增幅效果,银行也要根据巴塞尔协议Ⅱ的“第三支柱”——向市场披露自有资本的充实度。实际上银行持有的自有资本经常是超过最低自有资本率要求的,可以发挥缓冲器作用。退一步说,如果巴塞尔协议Ⅱ确实是加剧了顺周期效果的增幅,实际上也只是超出最低自有资本的缓冲器部分加剧顺周期增幅效果的变动,而且影响贷款的变化。但如果要求银行向投资者和存款者充分披露信息,只要投资者和存款者不采取短视行为,尽管景气扩大也不会轻易使银行减少自有资本。

三、日本金融监管改革的关注点与实践

根据G20金融峰会的要求,现在,国际清算银行逐步展开对巴塞尔协议Ⅱ的修正。[15]目前,日本研究机构给予高度关注的有以下4项提案。

(一)日本研究机构高度关注的提案

1.杠杆率限制

所谓杠杆率限制(Leverage ratio),是根据现行的巴塞尔协议在对自有资本率进行限制的基础上所决定下限,即不考虑风险比重,单纯的自有资本占总资产的比例。实行杠杆率的优点在于:

(1)简便易行。这是对巴塞尔协议Ⅱ的一个有效补充,巴塞尔协议Ⅱ是以风险评估模型为基础的,但这个评估模型却容易被各种概率分布假定所左右,而杠杆率则可对这方面的薄弱环节给予补充。

(2)两项规则。可制定巴塞尔协议Ⅱ和杠杆率两项规则。如果有这两项规则就可降低金融机构通过证券化商品交易来规避监管的可能。

2.动态提供

动态提供(dynamic provisioning)是指一个动态的呆账准备金制度:经济繁荣时期可更多地积累一般呆账准备金,经济衰退时期可将储存的准备金提出使用。

具体而言就是当从利差统计抽出的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超过个别贷款准备金(实现损失)时(例如经济繁荣不良债权减少时),可将相差部分作为统计上的呆账准备金(statistical provision);相反,实现损失超过预期损失时,允许提取储备的准备金。经济繁荣时期金融机构有义务记入呆账准备金,提高贷款成本,控制泡沫贷款的增加;而当经济恶化筹集新资金出现困难时,应该利用景气繁荣时期积累的呆账准备金发挥缓冲器作用,提高贷款余力。

动态提供(dynamic provisioning)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会计实务上与会计制度进行整合。例如,国际会计标准(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中的呆账准备金只承认现实中发生的损失,不承认动态提供(dynamic provisioning)所设计的统计方法计算出来的预期损失基础上形成的呆账,因此,EU2005年采用IFRS之际,西班牙中央银行部分修改了动态提供(dynamic provisioning)制度。[16]日本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

动态提供(dynamic provisioning)是根据预期损失计算得出的呆账准备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已经形成了巨大的非预期损失(unexpected loss)——类似这次美国次贷危机时期的巨额非预期损失,即便积累了呆账准备金,但这些准备金作为缓冲器应对现实中如此巨大的损失也还是远远不够的。尽管如此,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积累准备金这个意义上,动态提供(dynamic provisioning)终究是对巴塞尔协议Ⅱ的补充,它要求金融机构注意到事先准备好充足的自有资本,是应对非预期损失的前提。

3.可变的资本充足率限制

可变的资本充足率限制(time-varying capital requirements)大体相当于动态提供(dynamic provisioning),也是一种尝试,督促金融机构在经济繁荣时期严格对资本充足率的限制,对信用膨胀进行控制。但实际上还没有一个国家采用这一限制方式。Goodhart and Persaud(2008)提出,应预先确定银行资产增加率的允许范围,但银行资产增加率必须与通胀目标值和长期经济增长率等宏观经济变量相吻合,一旦超越这个范围则要将更加严格的自有资本限制规定加入巴塞尔协议Ⅱ。[17]

现在,可变的资本充足率限制只是停留在设计阶段,具体实施时要进行类似于巴塞尔协议Ⅱ的定量调查,详细检验可变资本充足率限制的实效性。例如,计算银行资产的内在风险时,要根据资产种类的不同区分不同的风险资产,因此必须详细调整风险比重。

4.自有资本保险

所谓自有资本保险(capital insurance)类似于应对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巨灾(catastrophe)保险,这次金融危机是一场社会性巨灾——动摇了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大事件。自有资本保险的保险合同规定,一旦这类事件发生,要提高被保险者——金融机构自有资本比例。自有资本保险的保险者是类似于养老金基金和主权财富基金(SWF)一类的投资者,当危机发生时,保险者向被保险者——金融机构提供新资本;作为回报,保险者向金融机构索取保险费。[18]

为保证即使在发生争议时也能够履行保险合同,自有资本保险要求保险者要将与被保险额等值的资金投资于独立的信托账户、购买流动性较强的安全资产,例如财政部债券。Kashyap,Rajan,and Stein(2008)指出,金融机构可选择或购买这种自有资金保险或遵守对资本充足率的比例监管[19],并形成一种义务。

自有资本保险的主要目的也在于控制经济繁荣时期信用风险的积累。同时,考虑到一旦危机爆发如何防止危机后将会出现的信用收缩。

(二)日本金融机构的改革实践

景气循环的顺周期效果使市场怀疑国际清算银行监管体制是否能够真正发挥稳定金融体系的作用。目前,全球实体经济严重恶化,在这种情况下,过于严格的监管即使在中长期内的确是一个良好的监管措施,也很可能同时扮演一个扼杀短期经济复苏凶手的角色。最典型的是日本的银行,由于其持有股票占比较高,景气繁荣股票溢价增长,银行自有资本增加,使其可承受更大的风险;一旦景气陷入萧条阶段则出现完全相反的效果。因此可以说正是景气循环的顺周期效果进一步强化了景气的上下波动。尤其在经济状况严重恶化的背景下,强化监管,短期内不可避免地强化了景气循环的顺周期增幅效果,将导致经济状况进一步恶化。

日本的银行在2008年度决算中出现了赤字,但由于它们在2008年度后半期对金融监管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正,增加了弹性处理,适时地保障了资本充足率和使不良债权比例得到改善。就2008年度银行的决算来看,在银行收益恶化的情况下,尽管流量方面指标不佳,但存量指标却没有出现严重恶化。日本的银行对监管制度的弹性修正包括:(1)修改金融商品会计基准,(2)修改放宽贷款条件中对债权的要件要求,(3)弹性实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这些制度上的修改,在提高税前当期净收益、降低信用成本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所谓弹性执行资本充足率限制,就是不将其他有价证券时价计算损失反映在自有资本中,这样可提升TierⅠ(在履行国际准则的银行中,只有采取了该项措施的交易对象,可不将国债等的评价损失反映在自有资本中,所以可提高TierⅠ)。这些制度调整的效果[20]是:

提高税前当期净收益。大银行和地方银行的税前当期净收益都得到了提高,约为2100亿日元和1800亿日元。

有助于降低信用成本率。根据计算,由于制度变更使大型银行成本率大约下降了4个bp,地方银行约降8个bp。

增加净资产中其他有价证券时价计值的差额。大型银行增加了3800亿日元,地方银行增加了2500亿日元。

降低不良债权比例。大型银行下降了0.2个百分点,地方银行下降了0.6个百分点。以上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下,从资本充足率看大型银行提高了0.3个百分点,地方银行提高了0.5个百分点。[21]

总之,在这场金融危机背景下,日本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场都在对监管制度进行反思。无论2009年4月的伦敦20国集团首脑峰会,还是6月份以来欧美国家相继出台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都对金融监管的现状与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应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潮流,日本也作出了积极反应。日本在监管改革中突出的重点是,以维护宏观信用秩序的稳定为核心,争取对实体经济的打击最小化。日本认为,金融监管理念的原则是以银行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微观层次的监管目标在于保证银行经营的健全性,保护存款者。如果将微观监管目标扩大到宏观层面,金融监管则是要确保整个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性。这次金融危机的教训是,每个单独的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合成效果不仅扩大了风险的量,而且改变了风险的性质,给实体经济带来了灭顶之灾。特别是日本政府注意到了当危机爆发时,金融中介职能瞬间瘫痪,原有的金融监管规则反而进一步扩大了景气的震荡幅度,例如加剧了景气循环的顺周期增幅效果。

今后,日本应对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将在预防与应对两个领域作出努力,最终目标是为稳定实体经济提供必要的保障。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

【注释】

[1]日本银行:《金融体系报告书》2008年9月,第55—72页。

[2]是指信用商品投资,其典型代表是对次级抵押住宅贷款证券化商品的投资,其他还包括对垃圾债券投资和对企业并购融资证券化商品的投资等广泛的投资。

[3]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测定与基准试行国际统一标准。

[4]SIV,结构性投资机构。

[5]植田和男:《金融不稳平息了吗?》2009年2月NIRA对谈。http://www.nira.or jp/president/interview/index.html

[6]日本银行总裁白川方明:《应对金融危机:日本的经验与现在的全球金融危机》,2009年2月25日。

[7]日本银行:《金融体系报告书》2008年9月,第55—72页。

[8]日本银行:《金融体系报告书》(2008年9月)是以银行的自有资本为被说明变量,将景气循环指标(GDP缺口)和银行的个别因素(ROE)作为说明变量,运用体系GMM方法进行测算的。

[9]日本银行:《金融市场报告》2009年1月,第47页。

[10]包括债券损失=债券偿还损失+债券出售损失等。债券收益=债券偿还收益+债券出售收益。股票损失=股票减持损失+股票出售损失。股票收益=股票出售收益。

[11]日本银行金融机构局2009年7月:《2008年度银行决算概要》,日本银行主页。

[12]股价变动的压力是指随着股价下跌股票的持有额减少,但股价变动的风险量由于股价波动性上升形成的风险量的增加与股票时价总额的降低形成的风险总量的减少相互抵消,其变动的方向是不确定的。

[13]日本银行:《金融体系报告书》2008年3月,第70—73页。

[14]呆账率使用1个景气周期的数据,呆账损失率使用景气下降时的数据。

[15]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SCBS)根据G20的行动计划于2008年11月20日公布将要实行以下计划,即进一步充实银行自有资本、加强风险管理监督,其中积累缓冲资本要超过压力测试时得出的最低水平,包括讨论如何控制顺周期的波动。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SCBS)于2009年1月16日公布了关于部分修正巴塞尔协议Ⅱ要求加强证券化商品风险管理的协议文件。

[16]西班牙中央银行的Saurina(2008)认为,IFRS规定与银行和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对风险管理的制度设计是相互矛盾的,因此,与其说是巴塞尔协议Ⅱ不如说是国际会计标准加剧了顺周期增幅效果。

[17]Goodhart,Chaeles and Avinash Persaud(2008),”A Party Pooper's Guide to Financial Stability,”Financial Times,June4.

[18]Kashyap,Rajan,and Stein(2009)”Rethinking Capital Regulation“,http://kansascityfed.org/publicat/sympos/2008/KashyapRajanStein.03.12.09.pdf

[19]类似于可变资本充足率限制。

[20]日本银行金融机构局2009年7月《2008年度银行决算概要》,日本银行主页:http://www.boj.or.jp

[21]陈虹:《2008年度日本的银行决算赤字原因分析》,载《中国货币市场》200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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