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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监管与协调合作的改革和创新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金融监管的合法的权威组织是必要的,但不必另外成立组织,而只要将世界贸易组织充实为国际贸易金融组织WTFO即可。该协定涉及全球95%的金融服务贸易范围。WTFO可以在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现在人们普遍意识到金融危机在社会各层次各领域涉及许多因素,如长期结构性问题、投机问题、公众非理性预期问题等。就国际货币体系和金融组织而言,必须同时考虑自身运行机制和外部适应性两个方面,寻求标本兼治的方法,不仅能及时救灾,而且能集预防、救助、恢复、发展为一体的改革方案。

1.现有国际组织应付金融危机的局限性

IMF提供的危机援助的目的是帮助恢复对外清偿能力,它本身不是经济发展援助,主要目的不是克服衰退。如要IMF援助以受援国经济增长为目标,则IMF的宗旨和职能就必须改变。

FSF的目标在于(德国联邦银行行长):“对系统性风险的来源有较好的理解,以确保制定最佳的国际金融规则和标准,确保这些规则的连续性,并且使金融信息在对金融稳定负有责任的各监管当局之间不断地流动。”

这样做是值得的,但最近在亚洲、俄罗斯、南非、拉丁美洲发生的金融危机已经表明,仅有信息和各国政策的协调是远远不够的。有多少成员国进行协调或者金融机构是多么透明是无济于事的,市场往往会低估风险并且处于系统性的无效状态。因此,必须有具有行动和实施政策的权力机构,以共同的监管标准使各国当局作出迅速、一致的反应。这是FSF所缺乏的,尽管七国集团不情愿将其金融监管的任何权利交给一家国际机构,但仅靠FSF一年两次的聚会是不能担当此任的。

2.各种国际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的建议

既然现有的国际金融机构都难以胜任,英、法、日提出建立新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许多专家也提出了建议,例如麦尔兹提出建立“国际最后贷款者”(Meltzer,1998),卡顿提议设立全球中央银行(Jeffrey Garten,1998),约翰·伊特韦尔、艾斯·泰勒认为应设立世界金融管理局(WFA)[14]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姜波克教授提出了一个构筑四级国际金融组织体系模式的建议,这四级分别是:

(1)全球范围内设置世界货币委员会常设机构。

会员制最高权威行政组织:商议成员国及全球投资、贸易、汇率利率等直接涉及货币及资本市场的各类事务,有终裁权。

(2)组建财务、监督、保险三职分立的公司机构。

财务:赢利性金融机构,可以以IMF和国际清算银行为原型。

监督:监督成员国及受援国货币金融方面的运行状况。

保险:赢利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对国际投资和贷款保险。

(3)经济发达地区的区域性机构。

(4)国家机构。

无论IMF、七国集团等的建议如何,改革的建议虽然层出不穷,但实质性的行动却进展甚微。

3.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建议

本书认为,导致实质性行动进展甚微的根本原因是建议涉及改变国际金融机构的各自主业内容,本身就非常复杂,其中又涉及各方的利益再分配,达成协议和付诸实施是十分困难的。

这里尝试提出一个新的建议,不改变国际金融机构的现有格局及主要职责,借助已有的国际组织多年的谈判成果,将国际金融中心等一线监管组织纳入体系,既富有成效,也容易为各方接受和实施。国际金融监管的合法的权威组织是必要的,但不必另外成立组织,而只要将世界贸易组织充实为国际贸易金融组织WTFO即可。其实1997年12月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定》(1999年3月生效)标志着WTO已正式开始介入全球金融服务领域。该协定涉及全球95%的金融服务贸易范围。目前有100多个成员承诺在此领域逐步实施自由化,占全球金融服务贸易的65%,而只要承诺并遵循协定,就意味着也遵循WTO的一般性原则,如自由竞争、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逐渐开放市场、透明度、争端解决机制等。WTFO可以在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1986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服务贸易第一次被列入谈判议题,1993年12月15日GATT主持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订服务贸易协定(GATS),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金融服务新一轮谈判开始于1997年4月,1997年12月13日,各成员国达成《金融服务协议》,70个成员方同意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这一协议涉及世界95%的金融服务市场,包括18万亿美元的证券资产、38万亿美元的银行贷款和2.5万亿美元的保险费。

《金融服务协议》主要体现为70个国家作出的56项开放金融市场的承诺,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项附录的附件,到1999年1月1日协议生效时,成员国已达102个。该议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

2.外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进入市场的权利。

3.取消跨境提供服务和跨境消费的限制。

4.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基础上的比例超过10%。

《金融服务协议》由《金融服务附录》和《金融服务附录二》组成,《金融服务附录》将金融服务的内容分为以下三类(见表6-10)。

1.保险及与保险有关的服务。其中包括:人寿、事故与健康保险服务,非人寿保险服务,再保险与再保险,与保险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经纪与代理服务)。

2.银行与除保险以外的其他金融服务。其中包括:大众存储服务,贷款(包括消费贷款、抵押贷款等),金融租赁,所有支付与货币的传递业务,担保与承诺,账户交易,货币市场票据外汇,金融衍生工具,汇率及利率工具,可转让证券,其他可转让票据及金融资产,证券发行及其相关的服务,货币经纪,资产管理,金融资产处理和清算业务,咨询及辅助性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及数据处理。

3.其他金融服务内容。

《金融服务附录二》主要对各成员方承诺时间作出了规定。

表6-10  70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对金融服务业的开放承诺情况表

续表

资料来源:周道许、刘东、汪澄清:《金融业国际惯例及世贸知识》,中国工商出版社,2002年,第41—42页。

在WTFO框架下,包含国际金融中心及各交易机构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如图6-2:

图6-2 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体系

注:括号内为建议成立的组织。

【注释】

[1]王战:《WTO元年与上海发展思路创新2002/2003年上海发展报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1页。

[2]引自上海统计年鉴电子版。

[3]王子先:《论金融全球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97—100页。

[4]刘立峰:《宏观金融风险——理论、历史与现实》,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年,第202页。

[5]王子先:《论金融全球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100页。

[6]王金龙:《金融国际化效应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第144—146页。

[7]王子先:《论金融全球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第112页。

[8]同上。

[9]刘立峰:《宏观金融风险理论、历史与现实》,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年,第203页。

[10]安辉:《现代金融危机生成机理与国际传导机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58页。

[11]朱孟楠:《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第85—89页。

[12]王金龙:《金融国际化效应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第144—146页。

[13]王子先:《论金融全球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08页。

[14]世界金融管理局(WFA):其基本职能是协调各国监管当局共同防范市场失灵和国际金融犯罪,对系统性风险进行监控,将IMF改革为最后贷款人,按WFA规则披露与处罚国际金融市场运行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提高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金融机构运行的透明度,加强金融风险的评估,形成国际金融的反危机机制,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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