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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增加股东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也就是说,设立者只要满足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所需的条件,办理登记手续后,公司即可成立。不仅如此,人资两合性事实上已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最为本质的法律特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立法所规定的条件,依法定条件,获准国家注册机关的成立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从公司类型发展的历史沿袭来看,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立法史上属于出现最晚的一种公司类型,最早可以追溯到德国于1892年颁布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至今也就百余年历史。这一公司形式基本上吸收了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避免了二者的不足,是对既有公司形式及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对公司组织形式的发展和改革,顺应了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的需要。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

在不同的国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称谓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的英文称谓为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在美国称为封闭式公司(close corporation);在英国公司法上称为private company;在日本称有限公司。对于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同的国家,法律上的界定也不一样。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人或数人依法设立的,对公司债务仅依其公司财产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商事公司。法国1966年戴高乐政府制定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人或若干人仅依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损失而设立的公司。当公司只有一人时,该人取名为“一人股东”,一人股东行使本章条款划归股东大会的权利。”

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跟其他国家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相比较,我国公司法着重强调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①强调责任的两个有限,一个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另一个是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②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性质为企业法人;③对股东的人数未作规定,这一点不同于其他国家,我们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放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来讲,如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1.责任的有限性

责任的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内部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责任的有限性(外部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在英国被称为“少数人公司”,在美国被称为“封闭公司”,而无论是什么称谓,意为该公司是与“开放式公司”相对立的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股东人数来看具有封闭性,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采用上限限制法。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从设立方式上来看具有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而不能采用募集设立方式,即筹集资本只能由发起人发起而不能面向社会公众。

(3)从股权证明来看具有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于公司成立后领取股单(又称出资证明书)而非股票,该股单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其所证明的股东出资也不能自由转让。

(4)经营管理方面也具有封锁性,如财务账户等不必向社会公开,转让出资困难,出资证明书也不像股票那样能上市交易。

这些封闭性的表现构成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

3.设立程序较为简便

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原则一般为准则主义,在特殊情况下才需经过审批。也就是说,设立者只要满足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所需的条件,办理登记手续后,公司即可成立。设立过程中所涉及的事务主要表现为股东之间的内部事务,如设立协议的签订、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出资的履行均主要由出资人自己掌握,立法不作过多的干预。从这些方面讲,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的确较为简便。

4.组织机构的设置比较灵活

在我国,公司的组织机构可以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股东人数的多少来选择设立不同规格的组织机构,这反映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灵活性。例如,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大且股东人数多,可以把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为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小且股东人数少,可以把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执行监事。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则更为灵活。它不设股东会,只设有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

5.人资两合性

有限责任公司不仅是人合公司而且是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就是吸取了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之长而舍其所短的产物。吸取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为的是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能够以其出资额为限而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吸取无限公司人合性是为了加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凝聚力。通过资金的联合以及股东相互之间的信任,可以使有限责任公司拥有良好的商业形象以及坚实的信用基础。不仅如此,人资两合性事实上已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最为本质的法律特征。

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立法所规定的条件,依法定条件,获准国家注册机关的成立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各国公司立法对此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23条同样明确规定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的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从严格意义上讲,这里的股东实际上指发起人。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包括法定资格和法定人数两重含义。

1.股东的法定资格

股东的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除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对发起人的国籍也没有具体限制。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公民个人和外商投资者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同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禁止党政机关及国家公务人员作为公司的发起人,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作为公司的发起人。

2.股东的法定人数

关于股东人数的立法限制,国外有两种形式:一是单额限制法,又称上限限制法或下限限制法,即单就股东人数最高额或最低额所作的限制;二是双额限制法,又称上下限限制法,即对股东人数的最高额和最低额都进行限制。这里的法律限定人数是指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我国《公司法》第24条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定为50人以下,允许一个法人或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公司立法对股东人数的规定已由过去的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双额限制法和对国有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单额限制法转化为单一的上限限制法。此种限制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同时充分考虑到了国际上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普遍认同的趋势,也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

(二)资本条件——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资本是公司人格的绝对性构成要素之一,也是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的财产基础。依法确定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使公司责任能力有一最低限度的保证,同时也是资本确定原则的体现。公司资本不仅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而且还要进行注册登记,其数额还不能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我国《公司法》第26条和第27条对公司资本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注册资本的定义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采用的是认缴资本制。

2.股东出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1993年《公司法》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类型不同,规定不同的最低资本限额,但最低也不能低于人民币10万元,2005年《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相比较1993年《公司法》作了很大的改进,它不再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类型来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而是统一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并且最低资本限额由过去的人民币10万元降为现在的人民币3万元。这一规定体现了修订后的《公司法》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与立法目标:降低门槛、鼓励投资、促进公司发展和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也有促进个体自主参与创业,扩大就业之意。

3.首次缴纳出资额的比例和剩余出资的缴纳期限

①缴纳的方式为分期缴纳,这一点跟1993年《公司法》的规定不同,1993年《公司法》采用的是资本确定原则,即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公司资本由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2005年《公司法》采用的是认缴(折中)资本制,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批次缴纳。②首次缴纳出资额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③剩余出资的缴纳期限规定为:“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由此可见,2005年《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对外信用基础的立法模式已由过去的资本信用模式转变为资产信用模式。

4.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5.货币出资金额的要求

在各种出资中,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6.出资违约责任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章程条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共同制定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

1.制定人及制定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在国外有两种立法例:一是共同订立主义,即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二是委托订立主义,即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由一名或数名股东接受全体股东的委托而起草,再由全体股东同意及签名并使之成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23条第3项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我国奉行共同订立主义,即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每个公司章程都必须一一记载,在公司章程中,绝对记载事项如有缺少或记载不合法,都会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我国《公司法》第25条只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应载明的绝对记载事项予以规定,对相对记载事项交由全体股东依法作出选择后在章程中予以规定。对任意记载事项交由全体股东在章程中予以约定。依据我国《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3.制定公司章程的要求

制定公司章程的要求包括:

(1)公司章程上的法定条款要齐备;

(2)公司章程的内容必须真实;

(3)公司章程的内容要合法。

(四)名称与组织条件——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1.要有公司的名称

公司的名称是一公司区别于另一公司的特定标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就应当有自己的名称,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公司的名称,须经公司的登记机关核准后才可以使用。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公司不得使用。

2.要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股东人数的多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可设计为: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执行监事)。

(五)物质条件——有公司住所

我国《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住所不同于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场所是指公司生产经营机构所在地,它的范围比住所要广泛,它既可以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可以是公司其他生产经营机构所在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公司开始拥有多处经营场所,跨国公司的发展甚至使公司的主要经营地与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处于不同的国家,因此,从法律上确定公司的住所具有重要的意义。国际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主要经营场所为公司住所,另一种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住所。世界上多数国家是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住所。我国《公司法》也采用第二种做法,因为这样做既可以从总体上把握公司的情况,又有利于对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四、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方式

当代各国立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而不允许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根据发起人人数的多寡,发起设立分为一人发起设立和数人发起设立。其中,一人发起设立又称单独投资设立或者单独发起设立,数人发起设立又称共同出资设立或者复数发起设立。一人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仅为一人的发起设立,此种设立方式仅为少数国家所认可。数人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为两人以上的发起设立。多数国家的立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必须采取复数发起设立方式。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这表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为:一人发起设立和数人发起设立并存。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为2人以上50人以下)采用的设立方式为数人发起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采用的设立方式为一人发起设立。

五、设立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二章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发起人发起并签订设立协议

在这里主要讨论四个问题。①发起人要具备法定资格条件。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资格未作明确规定,但是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可知,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作为发起人时不能违反现行立法的禁止性规定。②发起设立公司的可行性分析及预测。发起人首先要对拟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预测,确定设立公司的意向和组建方案。③共同签订发起人协议,通过发起人协议来明确发起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④发起设立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司设立成功,该协议履行完毕,因设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公司承担;如果设立不成,如因设立对外负有债务,则应依设立协议由设立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在这里主要强调三个问题:①要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也就是说,每个股东都要参与章程的制定;②章程的内容要合法、要规范、要真实;③全体发起人要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并报登记机关批准后,方能正式生效。

(三)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22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公司对公司的名称享有专有使用权。禁止他人假冒、盗用;没有特殊原因,公司的名称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注册在先的公司享有公司名称优先使用权,不以使用在先为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的保留期为六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有效地避免了可能出现的公司名称不恰当、不规范、不合法影响公司及时成立的状况,节省了设立者的时间和精力。

(四)设立审批

这一程序并非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都必须经过的程序,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规的特别要求,其设立直接注册登记即可。但是依照我国《公司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以下几类: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如设立经营证券业务类的有限责任公司,就应事先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二是公司营业项目中有必须报经审批的公司,如设立烟草买卖方面的公司,就必须经过国家烟草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方可设立;此外,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必须经过审批。

(五)足额缴纳出资

我国《公司法》第27条和第28条对足额缴纳出资作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作了详尽的分析,在此也不赘述。

(六)验资

验资是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对股东的全部出资的价值和真实性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的行为。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通常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9条的规定,股东的出资必须经过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检验,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才具有法律效力。

(七)申请设立登记

在履行完上述手续后,即可向拟设立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在这里主要强调三个问题。一是设立登记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作为申请人。二是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时应提交所有法定文件,如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等。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三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拟设分公司向其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八)登记发照

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将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即告成立。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自成立之日起,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凭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可以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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