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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动准则的书面文件,须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和签署。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本案股东首次出资仅为110万,未达到20%的限额,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案中三位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共340万,已超过了30%的最低限额。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各国规定不一,有的国家规定最高人数,如英国规定,股东人数限制在50人以下。有的国家限制最低人数,如法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2人以上。有的国家没有限制,如德国规定1人以上就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了使公司具备基本的经营能力和责任能力,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各国公司法基本上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总额规定了最低限制。我国《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小资料

公司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并在公司成立时由股东(发起人)认足或募足的资本制度。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成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股东只需认缴一定比例的资本或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即可成立。未认缴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营业需要和市场情况随时发行新股,募集资本。

★折中资本制,是指公司成立时,不必将全部资本认足,可以授权董事会随时或于公司成立后一定年限内,在公司资本额之一定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而无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动准则的书面文件,须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和签署。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

5.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程序

1.制定公司章程

法国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必须亲自或委派证明有代理权的受任人参加公司设立行为。”按照这一规定,章程应当由全体股东订立。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章程须用公证形式,章程应由全体股东签名。”该法认为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订立,经全体股东同意签名即可。日本公司法对此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与德国做法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可以认为,我国做法与德国做法也是相同的。

2.必要的行政审批

并不是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均要报经批准,大多数情况下,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规的特别要求,直接注册登记就可以。

3.缴纳出资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额的30%。

4.验资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证明。

5.设立登记

在股本全部或部分缴纳之后,应在法院或有关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如德国规定,应当向公司所在地法院申请设立登记。我国规定公司应向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公司进行登记以后,即宣告成立,从此取得法人资格。

案 例

案情介绍: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问:根据中国《公司法》,该公司的章程是否合法?

案情分析:

公司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本案股东首次出资仅为110万,未达到20%的限额,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案中三位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共340万,已超过了30%的最低限额。

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而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

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商誉、特许使用权出资。

甲和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其余部分股款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甲、乙的股款都在两年内缴足,而丙则拖到了第三年。

三、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亦称之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中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等公司机关组成的有机管理系统和监督制衡的运行机制。其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者,监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机构。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

由于各国历史传统、政治经济制度、立法和公司实践存在的差异,其公司治理结构也体现出不同的特点。比较典型的是英美法系的单层体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双层体制。

1.单层体制

这一体制强调股东对管理权的主导和控制。除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机关外,日常管理和决策权交由股东选任的董事会行使,公司不再单独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而是由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聘任的独立董事行使监督权。

2.双层体制

双层体制强调职工对公司管理的参与,除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关外,在董事会之外在设立有职工参与的监事会,由二者分别行使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在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关系问题上,又存在两种立法模式:一是监事会在上,监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的德国模式;二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平级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日本模式。我国采用的是日本模式。下面着重介绍一下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对公司经营管理、各种涉及股东和公司利益的事宜拥有最高决策权的公司权力机构。有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均有股东会决定。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针;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董事会和经理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四)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是负责对公司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案 例

案情介绍: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案情分析: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对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作出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1.我国《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未经批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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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5)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6)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7)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案 例

案情介绍:

原告库克多伦多建筑公司的一名小股东兼董事,被告是该公司的另外三名大股东兼董事。多伦多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长期承包加拿大太平铁路公司的修建铁路工程,并且声誉卓著。2007年被告代表多伦多建筑公司与太平洋铁路公司谈判承包海岸铁路支线建造事宜,但在达成协议时,被告却以他们三人另外组建的一家公司与太平洋铁路公司签约,并且利用他们在多伦多公司的控股地位通过一项董事会决议,使得多伦多公司的一部分财产转让给被告组建的公司,并使得多伦多公司自动放弃这一签约机会。原告指控称,这项契约利益应属于多伦多公司,而由被告操纵的董事会决议无效。问:这项董事会决议是否无效?

案情分析:

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本案中,被告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其所得应当归公司所有。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如下: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职权由股东一人行使,股东依法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 例

案情介绍:

张某欲设立一人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2万,实物出资5万,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万。张某首次出资为人民币2万,实物3万。问该公司能不能设立?

案情分析:

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故张某不得分期缴付出资。另外,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未作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有限公司的规定,故张某出资中货币资本至少为注册资本的30%即3.3万元。因此该公司不能设立。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案 例

案情介绍: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比例分别为20%、20%、60%。现丙与第三人丁达成协议,丙将自己在该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甲、乙知晓后均不同意。丙称自己的表决权占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他完全有权决定将出资转让给丁。问:丙的说法有没有道理?

案情分析: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处为人数过半数而不是表决权过半数,所以丙的说法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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