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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责任是无限的吗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其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由于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每一个股东对外都可以代表公司,并参与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由法定数量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二)公司的种类

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司进行分类有不同的标准。一般来说,我们通常从以下几个标准对公司进行分类: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公司的信用标准、公司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公司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以及公司的国籍等五个方面。

1.依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1)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其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无限连带责任,从公司的角度讲,当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的股东以对公司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资产替公司抵偿债务。从股东的角度讲,不论股东以何种形式出资,也不论其出资数额和比例是多少,当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时,都有责任以其他个人资产为公司偿还债务;当某个股东的所有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其所应按比例承担的债务时,其他股东有责任替其偿还。

因此,无限责任公司一般都建立在合资者密切关系的基础上,其信用来自股东本身,而不是公司资本的基础上。由于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每一个股东对外都可以代表公司,并参与对公司的经营管理。

现代社会,一些以经营者信用为主要特征的行业或组织,各国法律都普遍规定要按无限责任公司设立和运作,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由法定数量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具有有限责任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也有两层含义:①股东的有限责任,当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时,股东最大可能的损失即是其在公司的出资,而不会殃及股东的私有财产。不管公司发生多大数额的债务,股东除缴足所认购的股金外,不负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这一制度相当于在股东的出资和其他个人财产之间建了一道“防火墙”。②公司的有限责任,当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时,不论其所负的债务数额多少,能够用于清偿的只是其全部净资产。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有的规定了上限,如日本和法国不超过50人;有的上下限均有规定,如我国台湾省规定股东人数为5~21人;规定上限是考虑到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如果股东人数过多,股东之间彼此难以熟悉,不利于合作;只有少数国家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根本区别,是其募股集资上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本的来源,只限于特定的股东群体,不得向社会公开、广泛募股,也不得发行股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也有较多的法律限制,当一个股东要出让其出资时,必须征得多数其他股东的同意,而且原有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也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特点,但和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还有募股集资的公开性和股票的自由转让性两个独有的特点。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本,因此,其资金实力更雄厚,竞争力更强。由于其股票可以自由转让,其股东的投资风险相对更小。股份有限公司的这些特点,使它成为当今世界上最为盛行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应当注意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这些特点,只有其股票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才具有,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说,没有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这些特点,而更像是有限责任公司。

(4)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其余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公司组织形式。两合公司中无限责任股东的法律地位和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样,因此在法律认定上可以沿用有关无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由于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不同,一般只有负无限责任股东才能对外代表公司,并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我国的《公司法》,只界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类型,对其他类型的公司没做规定。实践中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制企业,具有无限责任公司的特征,适用于2003年1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两合公司的组织形式应该说在我国尚不存在。因此,在随后章节中述及的公司,如无特别说明,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依公司的信用标准,可以把公司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在经营活动中,以股东个人条件(如信用、资产、社会地位等)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组织形式。无限责任公司是最典型的人合公司。由于公司以股东的个人条件、而非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所以一般情况下无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以信用、劳务、债权或其他权利出资。由于每个股东都可以对外代表公司,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所以无限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统一的。

资合公司是指在经营活动中,以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组织形式。对于这类公司,其债权人或交易对象在与公司的交往中一般只关心公司本身的资本实力,而不关心股东个人的信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属于资合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

3.依公司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可以把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是指在组织上统辖和管理若干分公司的公司,它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和监督的权力。

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是总公司根据业务或发展的需要建立的附属或分支机构。分公司和子公司不同,它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法律上都没有独立性。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业务的延伸窗口,它在对外从事业务活动时,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其行为后果也由总公司承担。

4.依公司间控制和依附关系,可以把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掌握其他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一般指超过总股本的50%)、或通过某些合同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公司,被控制的公司称为子公司。母公司通过资本纽带控制子公司,但和分公司不同的是,在法律地位上,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都是独立的法人。

5.依公司的国籍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关于公司国籍的认定又分为“认许地国籍说”、“股东国籍说”、“设立行为地国籍说”、“住所地国籍说”等不同理论之分。[1]我国采用的是“认许地国籍说”原则,即以公司设立认许地的国家为其国籍。凡在我国批准登记设立的公司,虽然我们根据其股东身份分为内资公司、合资公司和外资公司,但无论其外国资本占多大比例,均为我国的公司,都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

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公司资本来源于本国的公司称为本国公司,资本来源于外国的公司称为外国公司,资本来源既有本国、又有外国的公司称为合资公司。

跨国公司也叫多国公司,是由母公司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具有不同国籍的子公司组成的。因此,跨国公司实际上并不是一个严格的公司法上的公司概念,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而只是一个具有国际性的公司集团。跨国公司一般是以本国为基地,在其他国家/地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从事国际性生产和经营活动。跨国公司内部的法律关系既可以是母公司子公司,也可以是总公司分公司关系,一般被称为“跨国公司”的,是其母公司或总公司。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跨国公司发展迅猛,已经成为各国经济交往和世界经济舞台上一支重要力量。

外国公司进入所在国进行营业,不论采取什么形式,都必须得到所在国的认可或批准,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所在国对其营业活动的范围一般也会有一定的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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