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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为有限公司,是股份公司的一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额度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5.3.1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为有限公司,是股份公司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是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2)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证书称为出资证明书,而不是股票。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又称为出资权利证书,或称为股单,它不能在证券市场上买卖。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则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4)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公开,因为其不涉及社会上其他公众的利益。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受到较严格的限制。我国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证明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设立,是指为取得公司资格而完成法律要件的一切行为。这一切行为概括称为设立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的简便得多,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

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可见,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法定人数只有上限,没有下限。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我国《公司法》第26条第2款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作出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3.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9)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负有缴纳所认缴出资的义务,公司只有缴足设立所必须具备的资本后,公司才有可能成立。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可以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额度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审批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记载下列事项的股东名册: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标号。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

(1)自益权。即股东由于出资为自己的利益所享受的权利,比如获得股息红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等。

(2)共益权。即股东由于自己的出资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比如表决权、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撤销股东会决议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这是股东为公司利益也是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主要是出资,同时也对公司负有限间接责任。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的首次全体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8.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9.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1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传统意义上的公司强调的是资合性和社团性,即股东必须是复数,但在现实生活中,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比比皆是,即使名义上虽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但实质上只有一名股东。

一人公司看起来似乎否定了公司的资合性和社团性,但是并没有否认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更没有否认公司本身的法人性。一人公司仍然是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因此新《公司法》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允许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并对其依法加以规范。

一人公司的设立比较便捷,管理成本也比较低。在法律上明确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存在,有利于鼓励公民和企业的自主创业,吸引民间资本,扩大投资渠道。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应对一人公司做特别的限制性规定,特别要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严格分离。

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制定了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远远高于有限公司的3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并且不允许股东分期出资,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这是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仅有1人,缺乏股东间的相互制衡,立法出于保证公司资本的充足与真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一人公司对外的正常经营需要,抬高设立门槛以防止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是《公司法》对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数量上的限制,法人可以设立多家一人公司,并且法人设立的一人公司可以再对外投资设立一人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其章程由其股东制定。

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对一人公司而言,既保证了股东享受有限责任的待遇,又确保了债权人利益的公正公平。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2.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5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投资主体单一。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实际上是国家出资,授权有关机构或部门作为其代表,以股东身份对企业进行管理。

(2)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

国有独资公司与其他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有着类似的特征,即出资者具有特定性,而且对公司的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间接有限责任。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特殊性的根本之处,就在于投资主体单一,由此决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在组织管理形式上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第一,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第三,董事会职权扩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董事会成员及领导由指定或委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经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五,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我国《公司法》第68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第六,对公司高层领导有“兼职禁止”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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