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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东的权利通常简称为股东权或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即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取股利。股东享有诉权,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公司章程对股东有约束力,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股东认购出资,不履行缴纳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股东的权利通常简称为股东权或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4条对股东权的主要内容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即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其他关于股东权的规定散见于《公司法》的条文中。总的来看,《公司法》对股东权,特别是对中小股东权利作出了完善的规定,其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同时,公司的股东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就可依法定的议事规则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转让出资或股份是指公司的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出资额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按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法律禁止股东在向公司出资获得股权后抽逃出资。但是,法律允许股东为了转移投资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而转让其出资或股份。

4.知情权。即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我国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5.建议和质询权。当股东认为某种做法更有利于公司的经营时,可以直接向公司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公司采纳;当股东对公司存疑时,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负有责任的机构提出自己的疑问,并要求他们予以解答。根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6.股利分配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即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取股利。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即通过公司盈余分配获得股利。股利分配请求权实质上是股东对自己的投资期望得到回报的一种权利。因此,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权的核心。

7.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新股认购优先权。公司发行新股往往会影响到原有股东的利益,即将可能构成对原有股东经济利益或者表决权的稀释。赋予原有股东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可以保护原有股东的比例利益,维持原有股东对公司的比例控制权。

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但是当公司有重大情形出现时,应当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作为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应享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9.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权。我国《公司法》第41条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10.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这是我国新《公司法》新增设的股东权利。《公司法》第75条第1款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11.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发生须以公司向其全体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尚有剩余财产为实质要件。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向公司得以主张的最后权利。

1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股东享有诉权,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股东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对股东义务的规定大同小异,基本上共同确认了股东应承担以下主要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股东有约束力,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遵守公司章程应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

2.向公司缴纳出资。股东认购出资,就负有缴纳的义务,包括按照规定的方式、条件、比例和期限缴纳。股东认购出资,不履行缴纳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的债务则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此外,不负其他财产责任。

4.不得抽回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我国《公司法》第36条、第92条以及第201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5.填补出资。我国《公司法》第31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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