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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名称包括地名、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应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总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由各股东全部认缴,不得分期缴纳,亦不得向外招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对于中小型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理想的组织形式。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直接代表全体股东意志,它是申请设立有限公司的必要文件,也是公司成立后从事各项经营活动的法律依据。公司章程应载明的事项有: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原则、法定代表人、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转让出资的条件等。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是公司独立人格并区别于其他公司的基本标志。公司名称包括地名、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应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5.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的方式与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只有一种,即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足资本总额而设立公司,公司不得向发起人以外的任何人募集资本。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这是创设公司最基础的工作,即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协议,对拟将设立的公司进行初步的设计,就有关发起事项、费用承担等作出明确的约定,并就发起失败的责任承担作出约定等。

2.订立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理论和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制订章程,应当由公司成立时的全体股东订立,章程的内容应当经公司成立时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3.缴纳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总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由各股东全部认缴,不得分期缴纳,亦不得向外招募。股东出资必须经国家核准登记的授权机构的验证,并出具证明,涉及国家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归属。股东出资后,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并载明下列内容:公司的名称、登记日期、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等等。

4.审批

我国《公司法》对一般公司采用准则主义,无需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这主要是对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公司及国家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特许的公司。

5.登记注册

公司登记是登记主管机关对公司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并最后赋予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公司设立必须进行登记,未经登记注册,不得开业;未依法登记,而冒用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公告

公司核准登记后,应予以公告,登记程序即告终结,公司可以开设账户,刻制印章,开展经营活动。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

(一)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的性质

有限公司的资本是指公司全体股东出资的总和,即公司注册资本。

出资是公司注册资本,是经国家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确认的法定资金,它与公司投资总额是不同的,投资总额是指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各项资金(包括接待资金)的总和,往往比注册资本大。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即构成公司资本,股东无权擅自处理包括其出资财产在内的公司财产,而由公司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公司有权独立支配运用公司资本,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及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标的

股东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对非货币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货币出资是注册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物出资范围较广,包括厂房、设备、机器、原材料、运输工具等生产资料,但注意其所有权或经营权归属应明确。已设立担保权的实物不能用于投资,租赁、借用他人实物的不能投资。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无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其作为投资的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的缴纳

有限公司资本是由全体股东予以认缴的,并应实际缴纳。若是股东不缴足其所认的出资额,或股东以实物出资低于评定估值时,都会影响公司资本数额,所以,法律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其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的账户上;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形式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的手续。股东若不按规定认缴出资,应对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等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值的,应由该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公司的资本经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一般也不得随意增减资本。公司依法变动资本,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享有决策、执行、监督权的公司内部组织。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即决策机关,它不是常设的执行机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2.股东会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股东会的召开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凡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4.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

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及组成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它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和常设机关,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为3至13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时,可连选连任,并无任职届数的限制。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2.董事会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

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约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三)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可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第50条的规定,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及组成

监事会,又称监察委员会,是对董事会及经理执行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的机关。监事会的监察业务,既包括一般业务上的监察,也包括会计事务上的监察。监事会不参与公司的业务决策和管理。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

我国《公司法》规定,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立监事会,可以设1至2名监事,其职责与监事会相同。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是法定的,每届为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2.监事会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监事会的召开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4.监事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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