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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又对水污染防治法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进行了审议,进一步提出了强化全社会水污染防治意识;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严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进一步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水污染防治法制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等意见。省人大环资委及时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的综合意见转交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委托检查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通知》(常办秘字〔2015〕60号)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常委会副主任为组长,由在黔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6月至7月,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在我省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执法检查组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听取汇报与实地察看、代表和专家参与相结合等方式,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重要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各级政府依法推动水污染防治执法监管、贯彻环境保护法关于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等。执法检查组赴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针对2013年我省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提出了40个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整改的水污染防治问题的情况,对照省政府2015年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的内容,采取普查与对照检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了重点检查。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对执法检查活动普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主要工作情况

水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通过近几年来的不懈努力,截至2014年底,全省流域河流水质总体保持稳定,局部日趋好转。全省八大流域44条河流水质达标率为85.7%。9个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连续多年实现100%达标,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6.2%,全省未出现重大水污染责任事故。主要做法是: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构建省级层面的环境保护格局。我省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将其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了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镇发展制定了近期、中期、远期目标,并列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为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提供坚实的水资源保障;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使各地水环境污染得到一定遏制,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一是水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采取多种措施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先后制定出台了《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等系列涉水法规,颁布实施了《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省政府多次召开会议明确新时期水污染防治总体要求,研究部署以乌江、赤水河、三岔河、清水江等流域突出污染问题的水污染防治具体工作。二是加强规划抓落实。我省先后批准实施了《贵州三峡库区上游区及影响区规划》《清水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规划》《贵州省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规划》《贵州省乌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等。三是出台新标准。制定了《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该标准是全国第一个关于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标准紧密结合我省喀斯特地貌实际,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封场、污染控制与检测等内容。按照新出台的标准,对179个老渣场进行了现场技术核查,并根据专家现场技术核查意见,对症下药集中整治179个老渣场污染。四是启动了《贵州省生态文明法制化指标体系考核评价办法》起草编制工作。

(二)落实责任,加大宣传,夯实政府和部门及全社会水污染防治基础。各级政府和部门坚持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把正确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发展的关系作为贵州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原则,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和重点流域水环境,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治理工程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初步形成了建、治、防、管环境保护工作体系。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体积极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和流域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宣传工作。2014年11月24日至28日,中央、香港驻黔及省内各大新闻单位,集中对我省环境保护工作重大亮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改革步伐、建设成果进行了相关报道。广泛开展“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创建活动,扩大环保普法覆盖面,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营造全民知法、懂法,全民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开展执法检查,着力促进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提升。由于近年来我省水污染状况逐步加剧,2013年我委将原定的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工作调整为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重点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水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检查。执法检查不仅进一步推动了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同时还明晰了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促使全省上下始终保持对保护水资源、水环境的紧迫性、严峻性和防治水污染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的清醒认识。2013年11月,执法检查组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了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列出了各市、州部分县(市)的40个水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得到了会议的肯定,省委主要领导同志在执法检查报告上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省政府督促各市、州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尽快落实整改。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又对水污染防治法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进行了审议,进一步提出了强化全社会水污染防治意识;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严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进一步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水污染防治法制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等意见。省人大环资委及时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的综合意见转交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此次会议审议的意见,省环保厅组织各市州政府秘书长召开了协调会,针对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40个问题和委员们审议的意见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召开了全省环保系统整改落实情况通报会,会上各市州环保部门针对40个存在的问题汇报了整改情况,会议对整改的不足之处又作了进一步部署。此次执法检查使水污染防治工作向纵深发展,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迈上新台阶。今年2月,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反馈了整改情况,40个问题基本整改落实完毕,对一些需要更进一步开展工作的难点问题,省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抓紧落实整改,向省人大常委会和广大人民群众交上满意答卷。

(四)强化人大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力度。开展水污染防治法跟踪监督工作,从开展执法检查提出了40个整改问题,听取省政府关于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向省人民政府反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综合意见,到专门听取省政府相关部门对40个问题整改情况的汇报,针对不到位的问题,再次要求省政府加大整改力度,这一做法在我省人大常委会历来的监督工作中是不多见的。加强跟踪监督,使工作收到积极成效。赤水河是长江上游目前唯一没有建干流大坝的一级支流,素有英雄河、美酒河、美景河之称,是我省乃至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胜地。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受到严重威胁。为切实保护好这条重要河流,2012年我省开展了针对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贵州环保行活动。活动引起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对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批示,并多次亲临赤水河现场,指导部署工作。为进一步加强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巩固水污染防治治理成效,切实把赤水河打造成生态文明建设制度改革之先“河”,我们用三年时间紧盯赤水河,开展贵州环保行活动。三年来,我们组织新闻媒体,赴赤水河流域的毕节市、遵义市及所属的县(市、区)、云南省威信县、四川省古蔺县等进行了采访。在采访中,组织记者围绕赤水河流域退耕还林、河道清理、自然封育、岸坎修复、湿地保护、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题,进行了集中采访报道,发表新闻稿件及专访专论150余篇,在全省范围内宣传了赤水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制度改革创新和成功的经验做法。各级人大、政府加大了对赤水河环境保护的监督力度,企业也逐步提高了认识。基于我省在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建立了“一揽子”长效管理机制,取得较大成效,真正实现了省委有要求、人大有监督、政府有作为。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赤水河流域水质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生态环境建设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赤水河正在实现水变清、岸变绿、景变美。出境断面水质保持在Ⅱ类,70%的河段达到Ⅱ类水质,总体水质Ⅲ类,Ⅳ类、Ⅴ类水质河段已经消失。赤水河治理取得的成功成为我省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典范,为我省建设生态文明探索出了一条新路,为全省其它流域的治理和全省建设生态文明树立了榜样和标杆。治理赤水河的经验和成功是值得推广和可复制的,今年我省决定将赤水河治理模式复制到乌江流域进一步实施,并逐步向我省其他主要流域推广。

地方人大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制定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黔南州人大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决定废止和重新起草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目前已经完成调研起草和文本论证工作,进入了州人大审议程序。2013年4月,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加强马岭河流域污染整治的建议,与州政协联合组织对马岭河流域污染和有关工业污染情况的专项调研,邀请化工及环保专家对有关企业排污情况进行诊断和把脉,明确流域治理目标及措施,提出了对两家企业实施停产整改、迁建和走新型煤化工路子等建议。2013年10月,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推动锦江等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起到积极作用。

(五)实施流域综合整治,构建良好水资源环境。一是在重点流域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管理,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重点流域总河长,流域所在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本辖区河流的河长,对流域水质负责,保证流域污染防治计划、项目、资金和责任“四落实”。二是积极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对辖区内煤、磷、铅锌等行业进行综合治理,加大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力度,企业也相应加大环保和水污染治理投入。三是不断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各地巩固已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填埋场成果,同时新建和投入使用一批新的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厂,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和污水的收集处理率。四是积极开展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对居民区、新农村建设的生活污水收集管网、人工湿地项目进行补助,建设乡镇简易垃圾填埋场、垃圾收集池、配备垃圾清运车、清理河道垃圾、治理煤矿废水、实施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取缔违法排污企业等,水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六)注重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一是各地完成了本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工作,制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完善了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二是扎实开展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进行跟踪督促,确保企业按期整改到位,并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饮水安全。三是认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划定水源地保护区域范围,在保护区设置警示牌、界桩、界碑等标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

(七)加大水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一是实行环保审批和准入制度。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禁审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与供水设施及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是加强对重点污染源、重点流域区域的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了一批严重环境违法案件,并追究了一批环保违法责任人的司法责任。全省先后关停128家厂矿、企业、生产作坊和高速公路沿线环境污染源。2014年,立案处罚环境违法案件630起,处罚金额2723.5万元,检查企业37935家次,下达执法通知书3520份。三是严格排污许可证制度。围绕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实施限期治理、挂牌督办等手段,加大监管力度,保障水资源环境安全。四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联合环保法庭、生态公安、生态检察院构建生态环境“行政—司法”体系,强化执法监督,积极组织开展水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严厉打击各类水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及水污染的刑事案件和渎职案件进行重点查处,取得了一定效果。五是水环境监测网络不断完善。对全省八大水系的44条河流设置了85个常规水质监测断面,对8个湖库设置25条常规监测垂线,对全省所有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定期开展常规水质监测。制定了《贵州省主要河流跨市(州)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定期对9个市(州)跨界河流水质进行监测和考核。建成投用了37座水质自动监测站。

(八)实施流域生态文明制度创新改革。一是率先在赤水河和乌江流域实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研究确定了赤水河流域12项生态文明制度改革任务,乌江流域6项生态文明制度改革任务,目前各有关改革任务正稳步推进。通过流域生态文明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树立科学发展观,增强可持续发展意识和生态资源忧患意识。二是在重点流域实施生态补偿机制。2009年以来,省政府先后批准在清水江、红枫湖、赤水河实施了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实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对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重视,有效调动地方政府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执政能力。今年,启动了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工作,目前《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办法(试行)》正在审定中。三是在重点流域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2014年8月,我省研究确定在全省八大流域推进环境保护河长制,要求各“河长”计划、项目、资金和责任“四落实”,同时强调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绩将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河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完成不好,以及流域考核断面水质超标较重或水环境质量严重下滑的地区的河长,实行评优创先一票否决,对该地区新建项目实行“区域限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二、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存在的一些问题及修改建议

(一)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一是政府对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不够明确,政府责任规定过于原则不够具体;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健全。二是新环保法出台后,水污染防治法与环保法中相关规定有不一致,如水污染防治法中限期治理制度的规定与新环保法不一致。三是生态补偿机制过于原则,不易操作。四是排污许可证制度不够完善,主体范围不明确,“有禁则无罚责”。五是法律责任上没有体现出最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六是没有跨区域,多部门联防联治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七是城乡生活污水处置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规定不够全面,完善;农村污染源防治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八是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不明确。

(二)对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几点建议。一是确立“防治水污染、保护优先”的立法宗旨。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必须从立法宗旨开始,将《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确定为“保护优先”——控制水污染,保障水安全。既可以体现国家的水战略,也可以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需求,还可以实现各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二是明确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职能责任,建议建立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建立完整的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水污染环境监管体制应予以明确。在新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应该更加细化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职责,明确政府在相关区域限批,环境质量限期治理达标以及限产、停产,实施查封、扣押等水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一套完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机制;要真正解决水污染的问题,必须实现立法体制、管理体制的突破,建立统一协调的立法机制与符合水的自然属性的管理体制。三是完善《水污染防治法》中相关的制度规定,做到责任主体分明,有法可依,法与法之间的相衔接。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中排污许可证制度不明确,这是水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的欠缺,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为加强水环境管理而采取的科学化、目标化定量化管理的一种卓有成效的法律制度,对现行《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改完善,实行全面排污许可证制度,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同时应该增加《水污染防治法》中的相关种类,给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对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违法成本低的情况,建议增加违法责任主体的违法成本,从重处罚。四是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后续利用体系建设,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能力,节约用水。针对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后的综合利用相关规定相对比较薄弱,因此在新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应该完善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后续的水资源利用相关规定。五是加强对农村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农村水污染治理要达到理想效果,最重要的是抓好源头治理,因此,建议广泛开展农村水污染普查,建立农村污水治理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农村污水治理难题。首先应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乡镇水污染防治领导责任制;其次加大力度,建立健全乡镇环保机构,乡镇环境保护机构薄弱,监管能力和水平严重不足;第三整合资源,加大对乡镇水污染设施建设及治理的资金投入,建立综合治理协调机制。六是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在新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应该将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立法独立成章节,做到地下水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有法可依。首先应该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摸清现有地下水环境情况,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提供参考依据;其次建立健全地下水资源与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第三开展专项治理,加大地下水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控制影响地下水的城镇污染,强化重点工业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逐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的影响,加强污染土壤对地下水污染的防控与治理。

2014年,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可谓硕果累累,但是我们的工作永远在路上,贵州会坚定走好生态文明道路。2015年我们将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着力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努力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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