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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委托其他9个市按照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要求,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出台了《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10余件相关地方性法规,正在积极推进白洋淀、衡水湖水污染防治立法工作。三是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一是全面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对饮用水保护区实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委托检查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通知》(常办秘字〔2015〕60号)精神,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部署,于5月中旬至6月中旬,在全省组织开展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我省精心筹划组织,根据全国人大办公厅执法检查的要求,制定了执法检查方案,明确了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检查重点、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等,印发了关于开展“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通知,提出了执法检查的实施要求,开展了执法检查动员,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两个执法检查组,由省人大城建环资委领导担任组长,常委会委员、专委会委员和省人大代表为成员,省人大城建环资工委和省政府环保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工作人员陪同,结合燕赵环保世纪行活动,省内10家主要媒体记者配合执法检查,全程进行宣传报道,对张家口承德廊坊保定等地开展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座谈交流、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深入部分地区的21个企业或项目进行实地察看,随机检查了9个涉水企业的水污染防治情况。同时,委托其他9个市按照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要求,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结束后,汇总了执法检查组和各受委托市执法检查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分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

(一)强化领导,大力推进依法治水。近些年来,我省各级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将其作为重大民生问题,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一部署,统筹推进,认真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加强领导、完善制度,不断提升依法治水能力和水平。一是压实领导责任。建立了水污染防治责任制,成立了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的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以及国、省控河流和湖库断面的水质达标率作为专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市和县(市、区),实行党政同责,有力地促进了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的落实。2014年,成立了以省长为组长的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制定了综合治理方案,明确了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全面启动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二是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出台了《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10余件相关地方性法规,正在积极推进白洋淀、衡水湖水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省政府编制了河北省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规划、白洋淀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规划、水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实施方案、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拥有集中水源地的市普遍制定了严格的水源地保护专项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三是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围绕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水源地保护、饮用水安全、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不同内容,综合运用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等多种监督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促进了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去年7月,开展了水环境保护专题询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大力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氛围。通过阳光理政、阳光热线等省内访谈栏目、报纸杂志等,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各级人大、政府采取办班培训、专题讲座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有的市对执法对象开展送法上门活动。利用世界水日、世界环境日等,举办环保法制宣传活动,印发宣传资料,宣传环境保护的理念,深化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激发公众参加环境保护的热情,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多措并举,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一是全面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开展重污染河流治理攻坚,筛选14条河流,谋划195各项目,预算总投资97亿元,一河一策,逐条施治。深化实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四次提高生态补偿扣缴标准,细化扣缴级次,强化责任,2014年全省累计扣缴生态补偿金3.47亿元,超过“十二五”以来前三年扣缴总和。2014年,36个省界断面中,出境河流断面水质好于入境断面水质。二是强力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省实现了县级以上城区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的目标,并大力推进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建设。全省城区共建成污水处理厂197座,污水集中处理能力达到823万吨/日;建成污水管网10378公里,再生水处理规模达238.6万吨/日,污水处理达标率不断提高,2014年以来我省完成水减排项目843个。三是狠抓农村面源的污染防治。在2012年全省优选81个片区、750个村庄作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和基层建设年工作,2013年又优选了82个片区、672个村庄,以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为重点,继续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建设。困扰多年的农村生活污水、垃圾问题开始得到治理和解决。四是扎实推进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十大工程实施,累计安排项目170项,完成投资43.1亿元。对淀粉、造纸、食品制造等行业进行综合整治,其中秦皇岛市关停企业255家。完成北戴河老虎石及周边浴场沙滩修复工程,修复海滩10.2公里,恢复沙滩面积30公顷,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2014年,全省七大水系达到或好于Ⅲ类的水质断面达到了监测断面总数的37.9%,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为27.6%,比2010年下降了6个百分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质稳定达标;2014年我省COD、氨氮排放量分别比2013年削减3.16%、4.08%,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COD、氨氮排放量削减任务目标。

(三)严格保护,饮用水安全不断强化。一是科学规范划定。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完成了88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划分工作。初步完成了351个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工作。二是严格环境准入。对饮用水保护区实行严格的环评制度,坚决做到“四个不批”。即,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项目不批;在一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批;在二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不批;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不批。三是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要求各设区市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月进行一次常规指标监测,每年进行一次全指标分析。加强对水源地的巡查力度,充分调动省、市、县环境监察队伍,强化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水源地的违法行为。狠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和违法建筑等,对全省116个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全面排查,排查违规项目1192个,整改违规项目554个,责成地方政府对在一级保护区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进行拆除和关闭,对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项目进行取缔。四是加强应急处置。加强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风险源的隐患排查,针对各地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应急能力和队伍建设,开展应急演练,防患于未然。

(四)严格监管,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国控重点污染源现场检查操作规范,系统规范了全省环境监察执法,环境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加大执法力度,按照“零容忍、全覆盖、严执法”的要求,组织开展了以打击废水排放企业故意闲置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恣意偷排偷放、超标排放、在线监测数据作假、利用渗井渗坑排放等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利用科技执法手段,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执法检查,累计投资1050万元,2014年底前,在210家污水处理厂建设安装了远程自动执法抽查系统,实现了不定时随机抽查。为加强环保执法监管队伍和机构建设,我省在全国率先组建省市县三级共计600余人的环保警察队伍,省环保厅扩编,增设水污染防治等4个处室。河北省法院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受理全省涉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014年,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42万余人次,检查企业近20万家次,查处违法企业7090家次,挂牌督办41家,处罚2357起,停产整改2511家,停产关闭9360家。2015年1月,我省开展“2015利剑斩污零点行动”,查处并公开了10家超标企业,2月份,组织开展第二次“零点行动”,对其中6家超标排放的单位,责成相关市环保局启动了按日计罚程序。

我省在水污染防治上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水资源短缺依然严重。我省资源性缺水、水质性缺水和工程性缺水并存,属“极度缺水”省份,没有过境(入境)大江大河,客水资源严重不足,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地下水超采严重。二是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较低,部分污水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运行。三是部分地区饮用水安全存在隐患,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难度大。四是执法监管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五是生态补偿机制亟须建立和落实等。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实施新的环保法,贯彻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以《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抓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环保工作,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工作举措,有效破解难题,把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意见建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执法检查的要求,现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完善涉水法律之间的衔接。《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若干法律之间仍然存在不衔接和职能交叉问题。如《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在水功能区划问题上交叉重叠,易造成实际工作中的混淆和无所适从。另外,依照相关法律,水利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在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上有重叠,需从法律层面统筹考虑,整合资源。

二是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区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建议在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时,将这一原则规定具体化,建立起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三是明确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虽然将地下水保护纳入了水污染防治的范畴,但是只提出了一般原则,既没有具体明确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划分,也缺乏地下水环境保护的具体内容。目前,地下水管理与保护涉及多个部门,各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综合协调机制,出现多头管理,常常造成开发利用与保护产生矛盾。建议在修法时,深入研究论证,廓清各部门的职责。

四是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水源准保护区的概念不够清晰,容易产生歧义。经批准划定的准保护区是否像一、二级保护区一样属于水源保护区,在实际工作中不好掌握,应在立法中予以明确。另外,对于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时,应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由国家予以补偿。

五是强制信息公开相关内容。目前,公众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环境诉求日益增多,正确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十分必要,新环保法专门设立一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对环境信息公开作了强制规定。应增加相关信息公开内容,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向社会公开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规定,建立企事业单位水污染防治诚信制度和黑名单制度,为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水污染防治,保证公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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