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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议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月15日,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全面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及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汇报,反馈了检查意见建议。5月19日,检查组提请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宁夏人大常委会对本区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工作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区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情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我区2015年环境保护及监督工作重点和环保世纪行活动安排,组成由2位常委会领导带队、12位常委会委员为成员的二个执法检查组,于5月12日至14日,分别对全区4市13个县(市、区)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进行了检查。同时,委托固原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自查。检查组采取查前摸底、实地查看、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和跟踪问效等形式,集中检查了62个不同类型的、具有典型意义的项目点,提取检测水样26个。重点查看了工业园区、主要排水沟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减排、城镇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城乡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情况,并对全区环境大排查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中华环保世纪行——宁夏行动以“保护碧水蓝天,建设美丽宁夏”为主题,紧密配合执法检查活动。16名宁夏环保世纪行记者全程跟踪采访报道,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增强了检查成效。5月15日,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全面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及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汇报,反馈了检查意见建议。5月19日,检查组提请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常委会主任会议就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审议意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交办。下半年,常委会还将结合本次执法检查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二、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

干旱缺水是宁夏常态,宁夏对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历来十分重视。多年来,自治区始终把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环境治理“倒逼机制”,不断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14年,全区完成“十二五”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任务分别为144.05%和129.03%,化学需氧量提前两年、氨氮提前一年完成削减任务。黄河宁夏段Ⅲ类以上水质断面比例达到100%,其中Ⅱ类优质水占66.7%,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了持续改善。

(一)明确目标,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自治区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4—2017年)》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保护行动计划》,以水环境保护为重点,建立了黄河水环境保护联动机制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将黄河流域“十二五”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关目标任务,列入《自治区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方政府、相关单位和企业,把环境质量和污染减排作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各市县政府和区直部门效能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严格落实污染减排行政告诫、检查考核等制度。对重点减排项目进展缓慢和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及时进行通报预警,通报存在的问题,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任务落实滞后的地区和企业实行最严格的区域限批和企业限批,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二)创新机制,全力推进污染减排。201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全国首部通过立法确定污染物排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排污标准和排污总量双指标管理,为实施排污许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奠定了基础。今年初,自治区环保部门配套制定了《全区排污许可基础调查和建立排污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方案》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排污许可基础调查工作方案》,进一步准确掌握排污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情况和污染物排放状况,不断规范排污许可前期工作,启动了宁东排污许可基础调查工作,并按时间进度稳步推进。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和《宁夏排污许可实施方案》,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扎实推进。

(三)严格监管,着力加强工业园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严格环境准入,提高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水平,要求新上煤化工等建设项目污染治理工艺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排放量必须小于国内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水平。积极推进造纸、石化、化肥、发酵等重点企业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工程建设,继续加大食品、化工、羊绒等行业废水治理力度。目前,35个工业园区已建成污水处理厂11家,约占工业园区的31%,污水处理能力31.75万吨/日。同时,进一步加大城市污水处理步伐,重点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集污扩容及污水再生利用等治污减排工程建设稳步推进。截至目前,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29座,污水处理能力达到89.5万吨/日。

(四)保障民生,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为解决泾河水源地保护和南部山区缺水问题,自治区人大自主制定了《自治区泾河水源保护区条例》,为确保区域人畜饮水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201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饮用水源地保护列入为民办10件环保实事,先后下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和《自治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投资640余万元完成全区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部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警示标志牌、界桩和围网等防护隔离设施建设。组织开展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供水系统专项检查,并完成了全区地级及地级以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全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除个别地下水水源地硫酸盐、锰本地值超标,其他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五)强化措施,积极推进湖泊湿地和主要排水沟水环境综合治理。围绕区域水环境和黄河干流出境断面水质改善,制定了《关于建立宁夏地表水(黄河干支流重要湖泊湿地入黄主要排水沟)“河长制”实施方案》,对沿黄城市重要湖泊湿地和重点排水沟污染实施综合治理。建设完成了吴忠市清水沟、南干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银川市第二排水沟、四二干沟及中卫市第四排水沟整治项目已开工建设。针对葫芦河、渝河水污染问题,自治区派出工作组进行督导检查。目前,隆德县渝河流域(包括甘渭河上游)3家淀粉企业全部停产,1家违规排污企业已被关闭,2家企业的排污口被封堵,其余2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西吉县20家淀粉企业全部停产。沿河排污单位已停止向葫芦河、渝河宁夏段直接排污。

(六)部门联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认真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自治区安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2990万元,对39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合作社进行资金补助,用于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水处理等。自治区环保部门与农牧部门签订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联动协议》,全面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污染防治技术研发、有机食品基地创建工作。今年,将出台《宁夏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标准,开展禁养区畜禽养殖专项执法检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七)严格执法,全面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去年在全区开展了工业企业排污“拉网式”全面排查,出动执法人数3511人次,检查工业企业1164家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79份,处理处罚违法企业95家次,关停企业3家,责令停产整改11家,移交司法机关7起,对5家企业进行挂牌督办。今年以来,自治区又组成6个督查组对22个县(市、区)和宁东基地管委会进行了大排查大督查,累计检查企业361家,发现各类环境问题585个,督促完成整改70个,立案查处22个。督查发现的问题经过认真梳理后,采取“四个一批”(立案查处一批、挂牌督办一批、约谈问责一批、督促整改一批)的方式,严厉打击惩处环境违法行为。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环保部门依法对兄弟彩兴实施了按日处罚,共罚款18.9万元;中卫市法院对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处罚金500万元,法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有力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

三、水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污染治理难度大。特别是一些涉及危险化学品和重金属的化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不配套,治理水平不高。同时,随着企业规模扩张,污染排放新增量和控制指标双重挤压,以及排放标准收严,点源治理与区域治理矛盾突出。

二是黄河干支流水质仍然不稳定。我区倚重倚能产业特征明显,高耗水、高排放工业比重大的状况,短期内难以从根本上改变,一些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还比较滞后。葫芦河等黄河支流以及一些入黄排水沟水质需进一步改善。

三是环评执行不到位。由于环评重审批,轻监管,造成执行不到位或批建不符,个别企业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四是污染治理资金缺乏,规划项目完成率不高。我区列入《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重点工程项目73个,投资35.45亿元。由于中央财政支持不能及时到位、地方财政配套不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效益下滑,环保投入不足,工业污染防治、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等项目整体进展缓慢。

五是基层环保能力建设有待加强。市县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地市级环保机构不健全,个别县级环保机构未独立人员编制少,专业技术力量薄弱。随着环保业务范围、工作领域的快速拓展延伸,环保部门应急响应的速度、日常监管能力等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四、关于对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建议

(一)水污染防治要向全面科学保护迈进。按照新环保法立法思路,统筹水生态、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要求,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全面修改,推进水污染防治由末端治理、点源治理向源头控制转变,实现全面科学保护。同时,建议将法律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环境保护法》。

(二)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理顺水污染防治的监管体制机制。应进一步加大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和责任追究力度。明确各部门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工作职责,从法律层面整合环保、水利、国土等有关部门的水环境监管力量,进一步改善多头管理、责任不明的问题。

(三)建立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控制度。针对流域治理与区域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参照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做法,对水污染防治实行联防联控,以统筹协调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四)尽快配套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环评法是从源头预防和保护环境的一部专业法,对水污染防治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缺乏法律刚性,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批建不符等问题突出,建议进一步严格环评法律制度,收紧环评关,加强源头控制管理。同时,进一步整合环境影响评价、试生产、“三同时”验收和排污许可等审批程序和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减少企业负担,适应简政放权需要。

(五)关于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问题。建议增设相应的标准和规划的评估制度,保障适时修订完善标准体系和防治规划并使之相适应,运用科学合理的标准和规划提高水污染治理成效。同时,建议增加地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技术条件和治理能力,制定严于国家和省级水污染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的内容。

(六)简化下放水源地保护审批权,实行水源地分级管理。建议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审批权下放,直接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报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依法明确地级市人民政府水源地保护责任。

(七)关于农村面源污染治理问题。建议增加对推广使用有机肥采取经济激励政策的内容,加快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无害化处理及利用,鼓励使用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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