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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的通知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建立了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积极参与,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一是加快《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经于2015年1月开始施行,尽快修订水污染防治法与环境保护法不相适应的内容,以便于职能部门严格执法。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

为贯彻实好《水污染防治法》,在自治区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活动,把《水污染防治法》纳入了“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在每年的世界环境日、水日等期间,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大力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宣传活动,通过深入持久的开展宣传教育,增强了全社会对《水污染防治法》内容的法律了解和认识,为全面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二、高度重视,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建立了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积极参与,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为了加强和规范水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完善了相应的法规和制度。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对重点区域和行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通知》的要求,各地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对重点国控、区控企业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审核,时限分别为3—5年。为了有效地监督和约束企业按照规定的排放总量进行排污,进一步加强了一般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审核工作,为辖区内加强污染源和总量指标的监管,企业排污许可工作奠定了基础。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辖区内国控、区控重点企业和一般企业,分别由地区、县(市)环保局进行核发、监管,并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向社会公众、网络、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在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既是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各级政府不可推脱的责任。按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等相关法律规范要求以及自治区环境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自治区对各地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和等级进行重新划定。为保护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对地区城镇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部划定了保护区,并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2014年,组织各县(市)全面完成了辖区乡(镇)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乡(镇)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已经行署审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待批复。

四、对重点河流、水源地污染源排查整治

近年来,为了防治水污染,自治区积极开展重点河流、水源地污染源的排查,对地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集中整治。在专项行动期间,对伊利河、额尔齐斯河、博斯腾湖等饮用水源地造成威胁的厂矿企业进行关停;同时,定期向广大居民公布本辖区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接受群众监督。加强污染源排查力度。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全面掌握了入河排污单位的排放情况。关闭了污染严重的制革、制药及造纸三大重污染企业。整治矿山企业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狠抓企业尾矿库废水排放治理及应急防范工作,加强物资贮备和应急演练工作。将沿河分布的县(市)污水处理厂挂牌督办,责任到每位领导,纳入年终考核。自治区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加大对各工业园区污水管网和重点区域污水管网建设、优化城区污水管网布局,提高城市污水收集、处理和回用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对水源地的排污,有效防治排污对水源地的污染。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全社会水污染防治意识有待增强。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关职能部门缺乏全区一盘棋的思想,没有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政府的组织、协调领导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如:废膜、农药瓶、电池等污染物的回收,垃圾、废水等污染物的收集整理,缺乏行之有效的相关处置措施和奖惩机制,没有形成部门间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的联动机制,事倍功半。目前,废膜、农药瓶、废旧电池回收效果不明显,居民随意向灌溉渠系、排水渠系倾倒生活垃圾、废水现象比较突出,存在水二次污染的隐患。排污企业还不能做到自觉履行法定的治污义务。

二是农业面源污染日趋严重。由于农业基础投入不足,农业种植标准化技术普及、农田标准化建设相对其他地区发展相对滞后。支持农业、农村环境保护项目少,规范农牧民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法律法规少,实施起来难度大。特别在水源地上游土地,农牧民在常规种植业中因超量使用化肥、农药和农膜的情况比较普遍,造成土壤板结,养分失调,不仅影响各类农作物产量、品质,并造成土壤和水环境污染。农田、农村清洁工程示范性和引导性项目少,种植区域田间地头投入品垃圾,包括农牧民生活垃圾缺少收集设备和集中处理设施,也将形成目前农业面源污染部分来源。耕地林网化低、水资源上游过度开垦以及潜在矿业开发造成重金属污染、工业三废(废水、废渣、废气)等,土地开发商和承包商种植为了获得短期高效益,采用高投入、高产出化学农业生产活动,以及农区常规性农业生产中,农村家畜家禽粪便、水产养殖等农业投入品大量使用,已成为农业用水、农田土壤、农田大气的潜在污染源。

三是再生水的广泛利用遭遇瓶颈。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程中,新城区再生水管网建设投入不足,老城区再生水管网改造难度很大,对“再生水管网”与“饮用新鲜水管网”同时铺设的现实需求,没有强制性规划,造成企业生产出来的再生水,无法进入更广泛的可利用领域并发挥其应有作用,目前还没有实现所有绿化用水全部使用再生水以及工业废水全部回用,既不利于推进城市水污染防治,又不利于缓解我市日益严重的缺水困境。乌鲁木齐市园林绿化使用饮用新鲜水水价2.00元/立方米,再生水水价1.50元/立方米,却依然难以推广使用再生水再生水管网布局仅靠企业自身财力,无力达到广泛覆盖,增加了再生水推广使用的难度。用水单位对“使用再生水等于同时节约了饮用新鲜水”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

六、几点建议

一是加快《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经于2015年1月开始施行,尽快修订水污染防治法与环境保护法不相适应的内容,以便于职能部门严格执法。

二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针对跨区域河流、湖泊的污染防治,应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生态补偿基金,促进跨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

三是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的监督力度,防止农药、植物激素过度使用,推广使用生物制剂农药和低毒、低残留农药示范性项目。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方面,坚持“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的方针,加强对并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在水源地上游,建设一批以政府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建设农业投入品综合防治示范区,农村清洁工程示范点,家园清洁设施建设,包括分户生活垃圾收集设备购置和生态庭院建设;田园清洁设施建设,包括农田废弃物收集池和农村废弃物发酵处理场,从根本上治理农业面源污染,使其成为长效机制

四是强化督查,严格执行环境管理制度。要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的“两高一资”项目。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未批先建或批建不符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依法严肃查处,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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