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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汇报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来高度重视水环境保护工作,1984年颁布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历经数次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近日,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部署和强化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进水环境质量改善。一是深入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来高度重视水环境保护工作,1984年颁布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历经数次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近日,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部署和强化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进水环境质量改善。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取得积极进展

(一)水环境保护制度初步形成。一是不断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配合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部门制定《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并先后出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等一系列标准规范,不断加强和规范水环境保护工作。

二是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制度。自“十一五”以来,国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约束性指标,国务院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实施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等措施,推动污染减排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十一五”期间,完成COD减排12.45%,超额完成任务。“十二五”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在COD的基础上增加了氨氮,“十二五”前四年,已实现COD减排10.1%,提前完成任务;氨氮减排9.8%,有望顺利完成任务。同时,各地探索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稳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二)重点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一是深入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自“九五”以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印发规划考核办法,连续六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督促各地加大治污力度。近期,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对2014年度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初步结果显示:国家确定的411个考核断面,达标率为76.9%;共安排项目6844个,已完成项目占总数的55.3%,在建项目占20.7%。

二是扎实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治理。通过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淘汰落后产能、鼓励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等措施,不断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同时,突出重点,针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10大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整治,推动实施一批治污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十二五”前四年,共有3700个造纸、印染等行业项目实施废水深度治理及回收工程。

三是不断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十二五”前四年,全国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4600万吨,日处理能力达1.7亿吨,处理率达89%以上,再生水日利用能力超过1000万吨。为督促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把4136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

四是逐步加强农业源污染控制。“十二五”期间,国家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范畴,各地累计投入资金40多亿元,完成4.1万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废弃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COD和氨氮去除率分别提高7个和28个百分点。

(三)水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不断加大。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在全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各地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7.3万件,罚款总额超过31亿元;各级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2180件,超过2013年的3倍。我部分8批公开226件重点案件查处情况,并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方式,推动地方政府加大治污力度。

各地也结合自身特点,采取综合措施,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黑龙江省加大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十二五”期间共实施404个项目,累计完成投资51亿元,松花江干支流水质明显改善。安徽省出台《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细化地方各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山东省采取“治、用、保”综合举措,推动河流水质得到持续改善。湖北省实施《丹江口库区十堰控制单元不达标河流综合治理方案》,集中整治神定河等五条不达标河流,总投资17亿元,为保障南水北调水质作出重要贡献。

通过各项措施,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淮河、松花江流域污染由中度转为轻度,辽河主要支流消灭劣五类,南水北调东线沿线绝迹多年的小银鱼等再现南四湖,滇池由重度富营养转为中度富营养。

二、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一)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污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是地表水水质总体有所好转,但污染问题依然突出。2014年全国地表水972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63.2%,比2005年增加22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9.2%,比2005年减少17个百分点;但众多支流水污染依然严重,尤其是城市黑臭水体问题突出。国家62个重点监控湖(库)中,优良水质水体比例61.3%,比2005年增加33个百分点;富营养化情况改善较大,已没有重度富营养湖泊,但仍有25%的湖泊处于富营养状态。

二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总体稳定,但达标城市比例仍有待提高。2014年全国32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从水量看,达标水量319.41亿吨,占取水总量的96.2%;从城市数量看,水质全部达标的城市278个,占开展监测城市总数的84.5%。主要超标污染物为总磷、铁、锰和氨氮。

三是地下水水质状况十分严峻。2011—2013年,较差水质和极差水质由2011年的55%升至2013年的59.6%,优良和良好水质合计占比连年下降,由40.3%降至37.3%,其中极差水质比例分别为14.7%、16.8%和15.7%。

四是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总体质量一般。2014年一、二类海水比例为66.8%,劣四类海水比例为18.6%。四大海域中,黄海、南海近岸海域水质良好,渤海水质一般,东海水质极差。

(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仍超出环境承载力,区域性、结构型、复合型污染问题突出。一是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巨大,减排压力持续增大。2013年我国氨氮排放量为245.7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352.7万吨,据专家测算,排放总量已远超出环境承载力。

二是结构性污染特征明显。2013年,造纸、农副食品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等四个行业的COD和氨氮排放量,就占到工业源排放量的55.4%和58.4%。

三是农业面源污染给水质改善带来巨大压力。2013年农业源COD排放1125.7万吨,占总排放量的48%,为第一大排放源;农业源氨氮排放77.9万吨,占总排放量的32%,仅次于生活源。

四是新型污染物不断出现,复合型污染严重。常规污染物问题尚未解决,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问题不断涌现。

五是一些地方水资源过度开发,加剧水污染问题。一些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过度使得水量难以得到保证,以海河流域为例,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已超100%,水污染形势严峻。

(三)一些地区水生态受损严重,水环境风险隐患较多。部分河流干枯、湿地退化,使水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如三江平原湿地面积由建国初期的5万平方公里减少至0.9万平方公里,海河流域主要湿地面积减少了83%。还有一些地方产业布局不合理,目前约80%的化工、石化企业布设在江河沿岸或临近城市取水口上游,带来较高水环境风险。2014年,环境保护部直接调查处理的重大及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中,超过60%的涉及水污染。

(四)《水污染防治法》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一是立法理念需进一步完善,应突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基本思路,实现治水思路的转变。二是水环境质量目标有待进一步明确。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和水质目标管理制度有待强化,还缺少对地方政府可操作的目标要求,难以落实地方政府对水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三是排污许可证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尚未理顺排污许可证制度与标准、环评、总量控制制度的关系,同时环评、总量控制、区域限批等规定与新《环境保护法》存在差异。四是相关规定不够详实。对地下水、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流量和水生态保护的规定薄弱。五是法律责任规定不够全面,违法处罚力度轻。对地方政府约束力不足,违法处罚规定不够明确。

(五)《水污染防治法》执行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法律体系协调性不强,多龙治水问题突出。《水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相互之间多有交叉,由此导致部门职责分散交叉、权责不统一。二是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难落实,环保重视程度和总体投入不足。对地方政府的环境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难于开展,一些地方政府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水环境保护总体投入不足。三是选择性执行标准问题突出,有毒污染物控制亟待加强。一些企业仅执行常规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未执行行业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毒污染物排放问题日益凸显。四是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滞后,环境监察机构执法权威不够,监管力量不足,监测能力薄弱,难以满足任务需要。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颁布实施,标志着水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三个阶段的奋斗目标:第一阶段,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第二阶段,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第三阶段,到21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编制工作中,突出三个特点:一是采用了系统治理的理念,涵盖了与水资源、水环境有关的各个方面,既关注水质,也关注水量,既重视地表水,也强调地下水,把水污染防治与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全面结合起来。二是坚持改革创新,238个具体措施中,包括136项改进强化措施,90项改革创新措施和12项研究探索性措施。三是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水环境质量改善、水生态修复与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突出问题明确具体举措,辅以综合保障措施,共同确保防治目标实现。

四、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意见和建议

水污染防治是一项综合性强的工作,建议围绕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按照“缩小污染分子,增大水量分母,推进生态保护,落实法律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稳定投入保障”的总体思路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成为实施“水十条”、贯彻新《环境保护法》的法律保障。

(一)建立基于水生态功能分区的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实施“分类、分区、分级、分期”水质目标管理战略,全面推行水生态环境功能区管理,明确水环境保护目标,将水质指标和地方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严格落实环境质量目标考核。

(二)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监督管理制度。确定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放控制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理顺排污许可证制度与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总量控制制度之间的关系,全面实施水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明确规划法律地位,建立完善的规划体系。完善规划体系,国家制定全国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国家总体目标和总体部署,分解落实环境质量目标以及相关措施。各省、市、县制定落实全国和重点流域规划的实施方案。

(四)建立更全面的污染源污染物防治体系。强化工业园区、农业农村面源水污染防治的规定。建立优先控制水污染物名录,体现由常规污染物向有毒污染物控制转变的思路。建立节水优先制度和生态流量保障制度。规范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法律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五)加强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保护。建立备用水源制度,细化水源保护区管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划定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调查评估和分区防控。

以上汇报,请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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