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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汇报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修订实施以来,对于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设施建设、维护与保护,以及监督执法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修订实施以来,对于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我部高度重视城镇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加大工作力度,工作取得一定进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基本情况

(一)城镇污水处理快速发展,对城镇减排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4年底,全国城市、县(以下简称城镇)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3717座,污水处理能力1.57亿立方米/日,比2008年增长了70%。其中,653个城市基本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达1.29亿立方米/日,1596个县城中有87%建成污水处理厂,总处理能力达0.28亿立方米/日。2014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全年累计处理污水480.6亿立方米,城市污水处理率约90%,比2008年提高了20个百分点;全年削减化学需氧量(COD)1200万吨,削减氨氮总量110万吨,分别是2008年的1.9倍和2.6倍,为改善人居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吸引社会资本助力污水处理。2004年,我部出台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污水处理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截至2014年底,全国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通过BOT、TOT等特许经营模式,由社会资本参与运营的约占40%。

二、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做法

(一)健全法规制度。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规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设施建设、维护与保护,以及监督执法等工作。修订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协同有关部门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导推进城市节水与源头减排,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

(二)完善标准体系。修订颁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分类等系列标准;建立完善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分类、工业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系列标准;出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技术指南,基本建立了涵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产品的标准规范体系。

(三)强化指导监督。一是编制《“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推动城镇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等设施建设;二是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实施“三河三湖”、南水北调东中线、近岸海域等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三是建立完善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定期考核与通报制度;四是通过定期监督与不定期抽查考核等方式,指导督促各地加强城镇污水处理有关工作。

(四)加大科技支撑。实施了城镇水污染控制与治理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与工程示范等一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水专项”研究课题项目;摸清城市河湖水系污染机制,为水源水质改善和城镇供水安全保障提供了支撑;推动城镇污水处理的工艺升级与设施改造,推进污水再生利用,促进了源头减排;通过成果集成与示范,有效推动了重点流域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效能和管理水平。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体制需进一步理顺。过于强调按专业分割管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建设、管理脱节,难以做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一些地方简单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按行政层级和辖区分割管理,割裂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的完整性,导致统筹协调不畅、监管效率不高,推诿扯皮时有发生。

(二)资金投入不足。一是设施建设过度依赖政府投资,城镇污水管网、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再生利用等设施滞后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二是部分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财政补贴机制落实不到位,难以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也影响了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三是许多地方政府不熟悉市场运作,合同管理、绩效考核等机制不健全,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的合理投资回报得不到有效保障。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

(一)工作打算。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落实环境保护法对水污染防治提出的新要求,推进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工作: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强化规划引领作用,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促进再生水利用;加强城镇节水;推动自然渗透、自然积存、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建设。实现城镇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水污染治理与水环境改善及水生态修复的统筹协调。

(二)建议。一是进一步强化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利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统一规划、有序建设、统筹管理的体制机制,协调各部门形成合力。二是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中央政府制定法规政策推动,综合运用定期考核与公示等手段,督促地方落实,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三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如落实费价制度;健全财政补贴机制;建立中央资金引导激励机制;完善税收、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

会后,我们将按这次会议的部署,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执法检查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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