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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汇报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我部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提出的新要求,推进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我部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提出的新要求,推进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一、支持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中央分成水资源费9.55亿元,支持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是支持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二、开展水环境补偿机制试点

2011年,习近平同志对新安江及千岛湖保护工作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水质改善。为探索建立流域治理的有效途径,2012年,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选择新安江开展了水环境补偿试点工作。试点开展以来,成效非常显著。一是水质保持优良并逐步改善。2011—2014年水质总体评价为优,省界断面监测显示为地表水Ⅱ类,下游千岛湖富营养状态出现拐点,逐步下降。二是创新了流域治理模式。浙江、安徽两省建立了流域水环境补偿机制,完善了联防联控措施,实行“河长”制度,建立了综合协调、考核奖惩、项目管理、运行维护等系统的治理机制。三是上下游省份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上游安徽共实施治理项目400多个,完成投资455亿元。试点快到期时两省主动沟通协商延续政策,均希望建立常态化的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四是补偿措施连年及时到位,每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3亿元,两省各安排资金1亿元,三年共到位补偿资金15亿元。

新安江试点工作取得成功,为其他跨省流域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和分配机制提供了示范。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工作力度,一是推广新安江生态补偿经验,扩大试点范围,尽快推动具备条件的汀江—韩江、引滦入津流域等开展试点工作。二是加快出台指导各地开展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的政策文件,明确上下游责任界定、试点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措施等。三是对建立了横向补偿机制的流域上下游地区,加大流域治理的财政支持力度,引导工作开展。

三、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从2007年开始,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积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促进污染减排的作用。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由财政部牵头起草,健全了试点工作的政策框架。试点省份增加至12个,试点成效显著。具体包括:一是加强了制度建设,截至2014年底,试点省份以省级政府名义出台的法规政策文件23件,省直部门出台政策性文件97件。二是环境经济效益初步显现,截至2014年底,全国试点省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金额累计达到53亿元,较上年增加19亿元。三是排污权抵押贷款、排污权租赁等新型管理方式为市场注入了新鲜活力,如浙江省累计有374家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抵押获得银行贷款71.8亿元;对于企业的临时排污权,浙江省开展了租赁试点工作,累计完成排污权租赁417笔,交易金额729万元。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精神,加大工作力度,推进该项制度尽快建立起来。一是将更多条件成熟的地区纳入试点,扩大政策影响。二是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尽快出台制定排污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办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定价指导意见等规定。三是加快推进跨省排污权交易开展,培育交易市场。四是及时开展试点工作和实施效果后评估,明确各地必须要完成的规定动作,对于一些长期进展不大、积极性不强的地区,建立退出机制,督促工作进展。

四、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2007年,中央财政设立污水管网专项资金,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2011—2014年,中央财政分别安排污水管网专项资金110亿元、171亿元、106亿元、106亿元,采取集中支持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的方式,突出轻重缓急,考虑地方财力,向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适度倾斜,有力推动了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工作,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支持污水管网建设,推动“十二五”规划任务的顺利完成。

五、支持江河湖泊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

2007年,中央财政设立三河三湖专项资金,支持三河三湖(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2011年,中央财政设立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2011—2013年,中央财政分别安排三河三湖和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59亿元、65亿元、66亿元。2014年,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和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的要求,原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整合为江河湖泊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2014年安排70亿元,支持具有重要饮用水功能的水质良好湖泊和与湖泊水系连通的河流、地下水等流域系统保护,以及滦河、东江流域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

2015年,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国务院要求,江河湖泊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进一步整合转型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增加至130亿元。在划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属于中央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投入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推进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加强水环境保护,一是支持具有重要饮用水功能的水质良好湖泊和与湖泊水系连通的河流、地下水等流域系统保护,以及滦河、东江流域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二是支持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等。

六、支持测土配方施肥和土壤有机质提升

为引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促进农作物秸秆还田,提高土壤有机质,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测土配方施肥和秸秆还田,引导农民合理施用化肥和开展农作物秸秆还田,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农业和农村环境。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补贴资金7亿元,支持2316个项目县(场、单位)开展测土配方施肥。

七、支持畜禽粪污等农业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

为进一步缓解畜禽粪污等农业农村废弃物污染问题,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8亿元,启动农业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支持采用“废物处理+清洁能源+有机肥料”三位一体的技术模式对农业农村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积极探索既促进有机肥和生物燃料生产与应用,又能有效改善生态环境的农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八、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力度

从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设立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集中连片整治的方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工作。2008—2014年,中央财政共安排资金255亿元,带动地方及社会投入超过400亿元,共有23个省份先后纳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对5.6万个村开展了环境整治,建成了各类环保设施300万套,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社会与经济效益。

从2015年开始,该项资金转列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主要支持饮用水源地及调水沿线集雨区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向南水北调东线、中线工程倾斜。同时,支持江苏、湖南等省开展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整治试点工作。本年度资金预算60亿元已于近期下达。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环境保护部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好地方顺利开展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加快推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促进农村饮水安全。

九、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科技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一是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2009—2014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资金21亿元,支持了319个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覆盖纺织、石化、化工、有色、钢铁、建材等重点工业行业,带动社会投资300亿元,取得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达到了经济和环境效应“双赢”。其中已建成运行的项目,可实现节水2230万吨/年,削减废水1246万吨/年、化学需氧量6100吨/年、氨氮1800吨/年、汞483吨/年。

二是通过“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水污染防治科技研发活动。2014年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按照管理改革的总体部署,对支持体系进行重构,将统筹考虑对水污染防治相关技术研发的科技支持。

三是实施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机制,引导包括水污染防治在内的相关企业按照国家战略和市场需求先行投入开展研发活动,推动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四是2014年,财政部和科技部启动实施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综合运用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支持包括水污染防治相关企业在内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水污染防治相关科技工作。通过优化整合后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水污染防治相关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示范等创新活动;创新支持方式,运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发挥市场机制引导和支持技术创新,促进水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今后,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制度办法,积极采取措施落实环境保护法对水污染防治提出的新要求,推进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同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积极参与和配合执法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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