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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汇报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关系密切。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列入监督工作计划,必将有力推动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再创新局面。按季度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检查,探索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全面启动。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衔接,形成治污合力。

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关系密切。全国人大历来高度重视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了大量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提出了许多重要报告和建议,提供了有力指导和支持。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列入监督工作计划,必将有力推动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再创新局面。按照会议要求,结合我部职责,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水资源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近年来,按照《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我部与环保部密切合作,围绕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定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尤其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与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密切相关。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按照“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的要求,将水资源承载能力作为区域发展、城市建设和产业布局的重要条件,着力推进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取水许可,建立考核机制,从源头上拧紧水资源需求管理阀门。大力推进节约用水,树立节水就是洁水的理念,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完成100个国家级和200个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大力提高各行业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二)建立和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体系。国务院批复了水利部、发改委和环保部编制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明确4493个重要水功能区的主体功能和保护目标,31个省级政府全部批复本省区的水功能区划,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提供了重要依据。组织流域机构和省区核定完成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了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为实施入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提供了依据。制定出台与水污染防治有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进水功能区分级分类管理。启动了《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推进水量、水质、水生态协同管理。

(三)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按照管好存量、严控增量的思路,组织开展了入河排污口普查,基本摸清全国主要入河排污口分布情况。出台了入河排污量统计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对排污量已经超过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启动了流域重点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组织开展多次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行为严厉查处,对发现的违法排污行为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

(四)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初步建立了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先后核准发布了三批共175个全国重要饮用水源地名录,组织对名录内水源地开展达标建设,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按季度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检查,探索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

(五)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优化配置水资源,发挥水对生态的基础性支撑作用,科学开展52条重要跨省河流水量分配工作,协调好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求。连续多年对黄河、黑河塔里木河等生态脆弱流域实施水资源统一调度和综合治理,对扎龙湿地、南四湖、白洋淀、衡水湖等湖泊、湿地实施生态补水,改善生态环境。围绕江河流通性、水系完整性、水质良好性、生态多样性、功能保障性,提出河湖健康评估指标体系和技术大纲。落实河湖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开展岸线确权划界,加强水域岸线生态建设。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划定全国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开展超采区综合治理。开展105个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探索水生态文明建设经验和模式。

(六)强化水资源监测。加快推进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中央、流域、省三级信息平台和取用水户、水功能区、省界断面三大监控体系基本建成,初步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印发《全国省级河流省界水资源监测断面名录》。建成水资源质量监测体系,基本覆盖流域主要水体、省界断面和重要水功能区。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全面启动。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淮河、辽河、太湖等部分重点治理河湖水质有所改善。据我部2013年对全国20.8万公里的河流水质状况进行的监测评价,与2010年比较,Ⅰ—Ⅲ类水河长比例由61.4%上升到68.6%。全国重要省界断面中,水质符合和优于地表水Ⅲ类标准的断面数占总评价断面数的62.3%,较2010年上升了11%。

但总体上看,我国水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特别是水环境污染、水资源短缺和水生态损害等问题相互交织,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任务依然艰巨。一是废污水排放量仍居高不下。虽然排放浓度有所减低,但2013年全国废污水排放量(775亿吨)仍较2001年增加20%以上;二是水生态系统受损严重,挤压生存发展空间;三是地下水超采严重和污染凸显,危及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四是突发水污染事件高发频发,影响社会稳定。

造成我国水污染防治形势严峻的原因是复杂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仍比较粗放,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强度大,现实上仍未摆脱“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径;二是水陆统筹与衔接不够,陆域污染物减排目标与水域纳污能力未能有效衔接,排污布局与水域承载能力极不匹配;三是水污染防治体制机制仍不完善,以流域为单元的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不健全,流域机构在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中的监管约束性不足;四是水污染防治监管执法能力与目前水污染严峻形势不相匹配。

二、有关意见和建议

对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及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做好有关法规标准及其执行的有效衔接。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衔接,形成治污合力。将《水法》规定的水功能区分级分类监管和纳污限排等制度,与《水污染防治法》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其在涉水工作中的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建立以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倒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工作机制,把入河污染总量控制在水环境承载能力之内。依据入河总量控制要求,全面提高并建立差别化的污水排放标准体系,强化污染排放源头控制。

(二)充分发挥各部门和流域机构的监管作用。流域机构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具有独特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水污染防治法》亦明确要求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监测监管省界水体水环境质量状况。目前流域管理体制优势未得到充分发挥。建议强化流域机构在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中的管理职能,提高流域机构监督执法地位,强化省界水环境监管和考核。以流域机构为平台,建立流域内各省涉水部门多方参与、信息共享、工作协作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

(三)进一步突出关键环节的监管。一是增强饮用水源地监管措施的操作性。《水污染防治法》虽然就水源地保护等提出了要求,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源清理、跨省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等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一些水源涵养区保护力度不够,一些重要水源地还未划分保护区。二是强化入河排污口的监管。建议进一步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管规定,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制度与环评审批的关系,实施入河排污量监测、统计和通报制度。三是严格省界水环境的监管。定期将省界水环境质量状况通报省区人民政府。以流域为单元,建立流域省界水环境状况的考核和补偿制度。

(四)严格排污监管和违法处罚,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加大对违法违规排污等的执法和处罚力度,扭转水污染防治方面还普遍存在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局面,切实解决超标排污现象。

我部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部署,严格贯彻执行《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认真完成《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水资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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