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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汇报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水体污染已成为我国最突出、最紧迫的环境污染问题之一。按照会议要求,现就国家发展改革委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情况和修订建议做一汇报。近日,国务院印发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加强水污染防治进行了系统部署。

水体污染已成为我国最突出、最紧迫的环境污染问题之一。2008年修订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是加强水污染防治的法治保障,对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会议要求,现就国家发展改革委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情况和修订建议做一汇报。

一、“十二五”以来有关工作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认真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通过加强综合协调突出规划引导、实施清洁水工程、完善综合性政策等一系列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一)突出规划引导,引领水污染治理工作

一是强化统筹部署。我委在制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计划、财税、金融、价格时,充分体现保护水环境的要求,推动城乡建设和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绿色化。我委在组织编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将加强水污染防治作为重要内容,“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分别减排8%和10%的约束性目标,并围绕加强水污染防治提出了加强主要污染行业治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推进重点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等重点任务和工作。

二是制定专项规划。为贯彻落实《纲要》要求,我委牵头和配合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水污染防治的专项规划,明确了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报请国务院批准实施。“十二五”期间,国务院相继批复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等国家级专项规划,为推进水污染防治提供了指导。

(二)加强中央投资引导,支持水污染防治相关工程建设

一是部署实施清洁水工程。为进一步加大有效投资,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经国务院批准,我委启动实施了生态环保重大工程。清洁水工程是生态环保重大工程的重点领域,包括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城镇供水设施等三大类,2014年至2015年预计完成投资4670亿元,对改善水环境质量将发挥重要作用。围绕推进重大工程实施,我委先后建立了项目建设信息定期报送、金融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等一系列政策,有效加快了重大工程的实施。

二是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前四年,我委共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554亿元,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截至2013年底,全国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了89.3%,提前两年完成了规划目标,已有超过85%的县城具备了污水处理能力,城市中仅有西藏日喀则市尚未具备污水处理能力。

三是支持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十二五”前四年,我委共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70余亿元,支持太湖、滇池、淮河、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三峡库区、黄河中上游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对减少流域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是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和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已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35亿元,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五是积极推进自然生态治理工程建设。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计划将重要水源地的4240万亩非基本农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通过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和扩大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范围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保护和改善水源区生态环境质量。

(三)加强改革创新,完善水污染防治政策

一是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按照中央部署,我委牵头起草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已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明确要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企业等领域为重点,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建立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不断提升我国污染治理水平。

二是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制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将加强水污染防治作为重要方面,将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纳入限制类和禁止类目录,要求其限期淘汰。为更好发挥价格杠杆作用,2014年修订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文件中明确,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订)》规定的淘汰类的,要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三是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目前,国家已建立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并通过中央财政加大了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2013年9月,我委会同财政等11个部门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送审稿)》,提出了在海洋、江河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大江大河重要蓄滞洪区等区域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重点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和开发利益分配机制。

四是调整完善价格政策。去年,我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不低于每污染当量0.7元提高到1.4元,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更高标准征收排污费;同时要求各地加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切实提高收缴率。今年,我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各类污水处理费用,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原则上每吨不低于0.8元提高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对于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要求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同时,明确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始征收。

二、下阶段重点工作安排

(一)抓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加强水污染防治进行了系统部署。我委将结合职能,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重大工程实施、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完善综合性经济政策”为主线,明确各项重点工作的制度载体、政策工具和推进途径,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在认真梳理评估“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水污染防治形势,深入研究确定拟纳入“十三五”规划《纲要》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政策,围绕中心工作谋划编制一批水污染防治的专项规划,细化、实化重点工作。

(三)加快推进清洁水工程实施

按照加快推进生态环保重大工程的总体要求,加大清洁水工程实施力度,发挥好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市场化机制。进一步完善项目监管方案,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建立项目实施进展报告制度,确保重点项目建成投运。

三、对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的意见和建议

2008年修订实施《水污染防治法》以来,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环保问责制落实不到位、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执法不到位等问题。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绿色化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阶段,水污染形势有新变化,人民群众对改善水环境质量有新期待,对水污染综合防治提出了新要求,尽快修订《水污染防治法》非常必要。下面,就法律修订提几点想法和建议。

一、建议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开始施行,其在政府/企业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方面作了规定,建议《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与此做好衔接,结合水环境要素的特点,进一步细化,强化可操作性,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同时,在法律框架方面统筹考虑与相关领域立法,如《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拟议中的宏观调控、规划等领域立法的统筹和衔接。

二、建议明确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立法思路。在确定相关法律条款时,应体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将“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推动各地制定差异化的、分阶段的水质改善达标计划。

三、建议立法过程中做好水资源和水环境管理的统筹。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做好水资源的调度可以有效扩大水环境容量,节水可以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因此应在法律层面做好顶层设计,推进水资源和水环境统筹管理。目前,浙江正在积极推动“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的五水共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可在深入总结其经验的基础上,统筹开展水资源和水环境立法研究。

四、建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由授权性规定转为责任性规制。重点明确管理职责、梳理管理程序,研究设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在明确重点工作的职能分工的同时重点明确管理责任,避免出现“揽权诿责”的情况。在明确管理责任时,可区分领导责任、监管责任、直接责任等情况,明确不同的处罚措施,切实将责任落实到位。

五、建议加大环保处罚力度、细化操作性规定。强化环保执法的要件性、程序性、时限性规定,明确各种处罚措施适用的具体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定的按日处罚、停产整治、责令关闭等方面要求进一步细化;建立执法责任制,重点解决选择性执法、以罚代管、协议征收排污费等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切实落实执法部门责任及追究机制。

六、建议强化对环保数据的监督。增加专门条款,要求各地尽快将具备条件的污染物和环境质量监测指标全部纳入统计体系,全面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状况;同时,明确责任,确保企业排污、环境质量监测等环保数据信息真实、及时有效,严厉打击环保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企业排污数据和政府公布数据不准确、不及时等问题。

七、建议加强对地方和部门的执法监督。建议规定各级人大定期对同级政府及部门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完善政策措施,按照法律要求切实履行自身职能。同时,建议将加强信息公开作为突破口,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主动公开污染治理和排放相关信息,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民间组织的监督作用,落实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水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和修改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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