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的书面汇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的书面汇报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质检总局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积极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标准、计量、认证、质量监督、执法打假、进出口检验以及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国家质检总局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积极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标准、计量、认证、质量监督、执法打假、进出口检验以及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具体汇报如下:

一、已开展的工作

(一)标准制修订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主要从油品标准、环境质量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控制标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标准、环保产业标准、新能源利用标准、煤炭清洁利用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方面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1.油品标准制修订

油品标准直接关系到油品质量的提升和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为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2013年2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油品质量升级工作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颁布实施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国家标准”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组织制定了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国家标准和车用柴油国家标准。

(1)车用汽油标准

国家标准委一直努力推进车用汽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2012年4月紧急下达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国家标准修订计划。为抓紧推进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国家标准起草工作,我们专门建立了月度例会制度,要求标准起草组逐月报告工作进展,截至标准形成送审稿前,共召开9次例会。考虑到车用汽油标准涉及能源安全、油品价格和财税政策、大气污染防治、汽车燃油经济性乃至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而且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我们在标准修订过程中始终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不仅将标准征求意见稿上网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还数次邀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环保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汽车企业、石化企业的代表,以及人大代表一起座谈,就标准的技术参数进行深入研讨。车用汽油标准涉及部门多,行业跨度大,关乎多方利益,意见分歧很大,国家标准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多次与产业部门、环保部门、能源部门、价格财税部门以及炼油企业充分考虑各方关切,努力寻找最佳契合点,最终确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指标,于2013年12月18日发布。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过渡期至2017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供应第五阶段车用汽油。

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国家标准的制定,既考虑了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改善的迫切要求,也考虑了我国车用汽油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的现状,以及油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汽车排放控制技术的需求,主要指标与欧洲现行标准水平相当,满足了我国第五阶段汽油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据测算,标准实施后将大幅减少车辆污染物排放量,预计在用车每年可减排氮氧化物约30万吨,新车5年累计可减排氮氧化物约9万吨。该标准的发布实施,有效地促进了我国车用汽油质量的整体提升,有助于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对于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车用柴油标准

国家标准委积极推进第五阶段车用柴油国家标准制定工作,于2013年6月8日批准发布了第五阶段车用柴油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渡期至2017年12月31日。该标准规定了第五阶段车用柴油的硫含量不大于10ppm,这一指标达到了欧盟现行标准的水平。

该标准的制定考虑了我国车用柴油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的现状,明确了油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的目标和汽车技术的研发方向,将有力推动我国车用柴油质量升级工作;同时特别考虑了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改善的迫切要求,对于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环境质量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

环境质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保护评价和环保执法的重要技术依据,2001年以来,环保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152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与大气污染防治直接相关的标准有54项,主要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01)、《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07)、《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27630—2011)、《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19756—2005)、《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26133—2010)、《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495—201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等重要标准。

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方面,环保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先后联合发布一系列国家标准,重要标准有以下4项:

(1)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规定了轻型汽油车和轻型柴油车第三、第四阶段的排放要求;

(2)GB18352.5—201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规定了轻型汽油车和轻型柴油车第五阶段的排放要求;

(3)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规定了重型柴油车第三、第四、第五阶段的排放要求;

(4)GB14762—2008《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段)》规定了重型汽油车第三、第四阶段的排放要求。

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污染大气的因素之一,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国家标准委加强了涂料和胶粘剂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控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先后批准发布了内墙涂料、木器涂料、玩具用涂料、汽车涂料、外墙涂料、装修用胶粘剂、箱包用胶粘剂等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限量指标。如:《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8)、《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8—200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613—2009)、《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03)等。

为进一步完善涂料和胶粘剂产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值标准,国家标准委组织加快了相关标准的研制工作,《建筑钢结构防腐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建筑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鞋和箱包用胶粘剂》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已经完成,近日将批准发布。这些标准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提出了明确的限值要求。

4.汽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标准制修订

汽车的节能性能越好,消耗的燃料就越少,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也就越少。为落实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抓紧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研究、重要标准研制、标准化试点示范等方面的工作。

(1)体系研究。国家标准委联合9部门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发展规划》,对进一步推进包括新能源汽车在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工作进行了顶层设计;组织专家研究形成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研究报告,用于指导具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2)标准制修订。为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中的燃料经济性目标,国家标准委联合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相关技术机构和汽车企业开展了一系列汽车燃料经济性标准的研制。目前,已发布《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27999—2011)、《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30510—2014)等11项汽车燃料经济性国家标准,其中4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初步建立起涵盖试验方法、限值要求和标识的汽车燃料经济性标准体系。另外,国家标准委还批准发布了《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28382—2012)、《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29781—2013)等一批电动汽车标准,使我国新能源汽车国家标准的数量达到了39项。这些标准覆盖了电动汽车能耗评价、安全要求、充电系统及关键零部件等各方面,为产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撑,对于减少机动车对大气的污染具有积极的意义。

(3)标准化试点示范。2013年4月,国家标准委正式批复智能电网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在山东青岛薛家岛建设充换储放一体化示范电站,侧重开展针对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协作的运行实践。通过试点示范,将技术成果尤其是自主创新成果尽快转化为标准成果;更重要的是,借此实现对电动汽车标准体系和关键技术标准的检验、反馈和持续改进。

5.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标准制修订

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可以有效控制高污染、高耗能的“两高”产业,而节能标准尤其是能效标准、能耗标准是化解产能的重要基础,能够倒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近年来,国家标准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实施了“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批准发布了100项重要节能标准,包括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22项,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49项,绿色照明标准4项,重要节能基础标准25项,有效支持了节能减排目标和政策的实施。据测算,“百项工程”发布的22项能效标准如能得到全面有效实施,则可实现年节能量790亿度;49项能耗限额标准如能得到全面有效实施,则可实现年节能量1.27亿吨标准煤。克强总理在国办秘书一局呈报的以“百项工程”为主要内容的专报信息(第63期)上批示:“化解过剩产能中淘汰落后产能是关键,而标准化工作是基础。标准定了就要成为规则,不能破。各有关方面要据此采取措施。”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落实克强总理的批示,国家标准委会同相关部委,组织行业协会和标准化研究机构,研究确定了2014年化解产能过剩相关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和工作时间表。

6.环保产业标准制修订

随着大气污染物控制的不断加严,环保产品及装备的市场需求日益旺盛。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持续加快环保产业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先后批准发布了《燃煤烟气脱硫设备第2部分:燃煤烟气干法/半干法脱硫设备》(GB/T19229.2—2011)、《燃煤烟气脱硫设备第3部分:燃煤烟气海水脱硫设备》(GB/T19229.3—2012)、《垃圾焚烧尾气处理设备》(GB/T29152—2012)、《燃煤锅炉袋式除尘器》(GB/T29154—2012)、《电袋复合除尘器》(GB/T27869—2012)等一批大气污染防治装备标准,为推进燃煤锅炉脱硫、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提供了有效支撑。

7.新能源利用标准制修订

发展新能源产业,可以有效减少传统高污染能源的使用比例,从而达到减缓大气污染的目的。国家标准委积极推进风能、太阳能、氢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标准制修订工作,批准发布了《低温型风力发电机组》(GB/T29543—2013)、《风力发电机组设计要求》(GB/T18451.1—2012)、《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条件》(GB/T19141—2011)、《全玻璃热管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GB/T 30532—2014)、《建筑用太阳能光伏夹层玻璃》(GB29551—2013)、《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29729—2013)、《变压吸附提纯氢用吸附器》(GB/T 29412—2012)、《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GB/T20828—2014)、《生物柴油调合燃料(B5)》(GB/T25199—2014)、《地热发电用汽轮机规范》(GB/T28812—2012)、《螺杆膨胀机术语》(GB/T30554—2014)、《螺杆膨胀机(组)性能验收试验规程》(GB/T30555—2014)、《往复式内燃燃气电站余热利用系统设计规范》(GB/T30138—2013)等一大批标准,对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减少大气污染具有积极的意义。

8.煤炭清洁利用标准制修订

燃煤是导致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提高燃煤效率,可以有效减缓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为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委开展了一系列提高燃煤质量、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的标准研制工作。目前,已发布《直接液化用原料煤技术条件》(GB/T23810—2009)、《煤炭直接液化生成气的组成分析气相色谱法》(GB/T29747—2013)、《煤炭直接液化液化重质产物组分分析溶剂萃取法》(GB/T30044—2013)等多项煤液化标准,以及《常压固定床气化用煤技术条件》(GB/T9143—2008)、《流化床气化用原料煤技术条件》(GB/T29721—2013)、《气流床气化用原料煤技术条件》(GB/T29722—2013)等多项煤气化标准,促进了煤炭清洁利用。

另外,为推进型煤等煤炭的高效清洁利用,已经发布了固定床气化炉用型煤技术条件及一系列型煤检测行业标准,包括型煤的发热量、热稳定性、含硫量、结渣性的测定。

9.供热计量标准制修订

制定并实施供热计量标准,是提高供热效率、减少大气污染的有效手段。近年来,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城镇供热用换热机组》(GB/T28185—2011)、《城镇供热预制直埋保温管道技术指标检测方法》(GB/T29046—2012)、《城镇供热管道保温结构散热损失测试与保温效果评定方法》(GB/T28638—2012)等关键技术标准,开展了《热量表》国家标准研制,启动了城镇供热用球型补偿器等供热管道系统保温关键技术标准的研制工作。

(二)计量工作

为完善提升大气污染物排放及大气污染治理程度与治理效果两部分的量传溯源体系,为环保部门的测量提供量值溯源服务,国家质检总局从完善提升大气污染物排放及大气污染测量的量传溯源体系,加快相关标准物质、标准方法研制,加强对烟气量及其他与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量的量传溯源技术研究方面开展了相关工作。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技术机构正在进行烟气量、微痕量的量传溯源体系研究,并密切关注美国关于在监测点取样后通过计算得到污染源及排放量的技术;在大气污染测量的量传溯源体系方面,技术机构正在研制相关的标准物质及标准方法。

(三)认证工作

1.为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相关质量安全监管,国家认监委已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相关国家标准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在认证的型式试验环节须符合上述标准。认证机构在工厂检查环节及获证后监督环节对上述标准的符合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加强对指定认证、检测机构的专项监督,加强对获证车辆的专项监督,提高车辆产品一致性水平。

2.国家认监委与工信部等5部委共同发布实施了《乘用车燃油消耗量测算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测定并申报汽车燃油消耗量,新生产和进口汽车销售时必须在显著位置粘贴燃油消耗量标识,标识式样须向指定认证机构备案,指定认证机构在后续的工厂监督检查中重点核实相关油耗标识的一致性,国家认监委定期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相关油耗信息。

(四)质量监督工作

1.严格车用汽油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格准入审查。目前全国约有车用汽油获证生产企业98家。2013年国家质检总局指导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12家车用汽油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了审查,对审查合格的企业颁发了生产许可证;同时根据液化石油气产品标准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了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并以国家质检总局公告颁布了修改单,进一步提高了准入门槛。

2.组织开展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组织技术机构制定了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方案。每年组织开展车用汽油、柴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仅2011—2013年,就抽查车用汽油552批次,合格513批次,抽查批次合格率为92.9%;抽查柴油314批次,合格304批次,抽查批次合格率为96.8%。从抽查结果来看,硫含量一直是车用汽柴油特别是柴油的主要不合格项目,在2012年和2013年柴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硫含量不合格样品均占不合格样品总数的80%。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及时责成地方质监部门依法处理,对不合格加油站通报工商等部门,促进形成监管合力

3.对车用汽油添加苯胺类化合物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汽油中加入苯胺类化合物可以降低成本、提高辛烷值,但是使用苯胺类化合物含量较高的汽油,燃烧后排放出的氮氧化物剧增,而氮氧化合物正是造成雾霾的“三大元凶”之一。国家标准规定,车用汽油中不得人为加入苯胺类物质。2013年,根据有关投诉举报内容,组织实施了车用汽油中化学添加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重点监测了小炼厂和调油企业在油品中故意添加苯胺类化合物等制作“调和汽油”情况。共对96家加油站的96批次车用汽油样品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车用汽油中苯胺类添加物含量偏高的情况比较普遍,其中可能存在人为加入苯胺类化合物的约占40%。我们汇总分析了此次风险监测结果,向国务院领导报送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车用汽油中苯胺类添加物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情况的报告》。

4.深入开展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2012年,联合环保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以及中国石化联合会、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单位,召开了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座谈会,共同分析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形势和问题,研究加强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管的措施。与环保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共同召开了全国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会议,推动加强了部门监管和协作。将车用汽柴油列为质检系统质量提升的10类重点产品之一,下发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儿童用品等10类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此外,组织召开了全国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分析暨标准宣贯会,对部分油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了质量和标准知识宣贯。

(五)执法打假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域的执法打假工作。近年来,每年都依法依职能部署开展执法活动,严厉打击制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汽柴油、非法生产“地条钢”、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行为。

1.依法依职能开展车用汽柴油执法打假工作。2013年,全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开展了油气的质量、计量问题的执法打假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8382人次,检查企业2160家,查处成品油案件702起,涉案货值金额1475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3起。

2.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打击取缔“土炼油”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取缔“土炼油”生产场点,从源头上遏制“土炼油”违法行为反弹,查办了32起案件,炸毁、限期拆除一批土炼油炉,移动公安机关处理案件7起。

3.积极参与处置汽柴油突发质量事件。2011年5月,中石化湖南岳阳部分加油站发生“问题油”事件,车主反映加了问题油的车辆发抖、加速无力或伴有熄火等故障,引起了媒体广泛关注和社会强烈反响。问题出现后,国家质检总局专门组织技术专家研究处理,加强与地方质监部门的联系与指导,弄清了问题原因是油品含有硅化物,地方质监部门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了查处。2012年,广西、贵州、云南等地发生多家加油站涉嫌销售“问题汽油”致车辆故障,引发车主群体性投诉。国家质检总局高度重视,指导有关地方质监局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向广西、贵州、云南政府办公厅发《稽查建议书》,建议有关地方进一步组织相关部门查处质量违法犯罪行为,追查问题汽油的生产加工源头;对“未洗胶质”异常偏高等掺杂掺假问题,进行立案查处。其中贵州省质监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2件,移送重要案件线索1件。

4.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地条钢”和用“地条钢”轧制建筑用钢材违法行为,查办钢材案件2260起,涉案货值1.3亿元,端掉了182家“地条钢”窝点。

5.加强水泥行业执法检查。依据《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要求,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水泥工业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依据国家公布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和新颁布的技术标准,促进淘汰各种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程。目前,已查办水泥案件1800余起,涉案货值1亿余元。

6.积极开展汽车配件打假工作。2012年至2014年连续三年组织开展汽车配件执法打假“质检利剑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无证生产、载货汽车未有效实施国Ⅲ排放标准等违法行为,2013年质检系统共查处汽车配件质量违法案件1604件、涉案货值6061万元。

(六)进出口检验监管工作

1.严格检验监管进口金属矿产品中砷、镉、汞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有害元素超标的不准予进口。2013年,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出有毒有害元素超标进口矿产品38批,全部未准予进口。

2.国家质检总局已会同有关部门将进口褐煤列入法检目录,自2013年8月15日起,对所有进口煤炭品种实施法定检验,其中煤炭中影响大气污染排放的灰份、含硫量等是重点监测项目。目前,国家能源局正在组织制定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进口煤炭质量安全和环保项目实施检验监管。为了发挥好技术支撑作用,国家质检总局已将开展进口煤炭环保项目监测列入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监测结果将通报给当地的环保部门,供环保部门监管污染物排放参考之用。

3.严格进口油品环保项目检验监管。2013年,检出23批5.52万吨以燃料油名义进口的废油,未准予进口;国家质检总局已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对进口燃料油质检安全的检验监管;有关情况曾以质检专报形式报告国务院。

4.进口汽车检验。按照进口汽车检验监管职责,做好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等有关数据的核查工作,组织部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开展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的核查验证工作。同时,严格进口机动车辆排放项目检验监管。通过对部分进口汽车进行抽查,发现少数车型排放值十分接近限值。

(七)燃煤锅炉节能环保工作

1.全面实施锅炉节能监管制度。全面实施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和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3项基本制度。其中,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全面开展,保证锅炉设计满足安全和节能的双重要求;已完成3000多个型号的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基本实现新生产锅炉的能效把关;完成了2万余台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促进了锅炉实际运行能效的提升。

2.加强对锅炉节能法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锅炉制造企业监督检查,检查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和定型产品能效测试落实情况,锅炉能效标准符合情况;结合“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检查锅炉使用单位节能管理情况;结合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检查能效测试工作质量。

3.推动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针对工业锅炉数量多、分布广、能耗高、污染重的特点,国家质检总局主动作为,开展了大量调查研究,提出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环保部、工信部等多部门联合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的政策建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均将该工程列为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防治大气污染重点措施之一。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已牵头完成了《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编写工作,并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筹下,进一步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加快启动工程实施。

4.推进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积极推进全球环境基金(GEF)《工业供热系统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促进》项目。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编写的项目概念性文件于2012年初获GEF理事会批准,2013年成立了GEF项目筹备办公室,组织编写完成了项目计划书,经财政部同意,已提交GEF理事会审议。

5.加强特种设备节能服务能力建设。一是推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他技术机构在特种设备节能领域的服务能力建设,全国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已达118家,初步建立了锅炉节能技术服务体系;二是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数据计算与管理平台,大大提高了能效测试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为统计、分析并全面掌握全国锅炉能效状况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存在的问题

1.标准协调机制亟待强化。一些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标准,涉及多方利益,且各不相让,亟待建立强有力的协调机制。以车用油品标准为例,该标准涉及能源安全、油品价格、财税政策、大气污染防治、汽车燃油经济性乃至消费者利益等诸多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环保部、商务部、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能源局以及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分别从各自角度提出不同意见,分歧很大,且互不相让,虽经反复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后经国务院领导出面协调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才最终达成一致,否则车用油品标准还将迟迟不能出台。

2.经费缺口较大。车用汽柴油检测费用较高,根据财政部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规模,目前每年只能安排一至两次监督抽查,远远不能满足监管需要。建议增加财政经费,以便能根据油品质量升级和质量问题发生情况,随时安排进行监督检查。另外,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启动后,质检部门主要负责技术支撑和监督检查,需承担锅炉能效普查及年度抽查、信息平台建设和数据库管理、技术机构能力建设、法规标准制修订、宣传培训等大量具体工作。目前无论总局还是各级地方质检部门,均无锅炉节能减排的专项工作经费。为保障工程顺利实施,亟须必要的财政经费支持。

三、下一步工作

(一)标准制修订工作

1.进一步强化标准协调机制。目前,质检总局正在会同国务院各部委,代国务院起草《国务院关于改革标准化体制加强标准管理的意见》,建议建立更高层面、更强有力的协调机制,设立“国务院标准化推进委员会”,研究制定标准化重大政策,协调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标准。

2.油品标准制修订。一是清理地方油品标准。地方标准出台的背景是当时国家标准没有出台,现在第五阶段车用油品国家标准已经出台。我们正在着手开展油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经过沟通,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初步同意采用国家标准,废除相应的地方油品标准。二是抓紧启动第五阶段乙醇汽油、生物柴油以及下一阶段车辆燃料消耗量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3.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将联合环保部门制修订《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标准制修订。继续组织开展涂料和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物(VOC)标准研究工作,加强涂料和胶粘剂产品中挥发性有机物(VOC)限值及配套检测方法标准研制工作。

5.汽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标准制修订。在组织好已立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计划的制定和批准发布工作的同时,积极跟踪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标准的动态,结合我国汽车节能技术,电动汽车整车、充电设施、动力电池和相关领域的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进一步强化电力、汽车、电工等行业在新能源汽车各相关领域标准化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及时组织启动标准修订和立项工作。在电动汽车充电技术及设施领域,根据中编办发文(中央编办发〔2010〕49号)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自2010年以来建立了国家标准委会同科技部、工信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推进会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四部委机制)。在四部委机制的协同推动下,电动汽车充电技术及设施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一批重要技术标准先后发布,有效地规范和支撑了各地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国家标准委在此次牵头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主要任务部门分工中,将继续发挥四部委机制的积极作用,针对电动汽车产业和技术快速发展、各项促进政策措施陆续出台、国外汽车产品加快进入中国市场等新形势对标准化工作提出的新需求,启动新一轮电动汽车充电技术及设施标准化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建立充换电设施标准综合体,加强充换电设施检测标准制定,加强充电设施安全、应急处理、消防等标准建设,逐步形成统一命名、标准系列、具有国际对应关系的充电设施标准体系。二是制定并实施“一揽子”工作计划。近期,国家标准委研究提出了《2014至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技术及设施标准化工作计划(草案稿)》。四部委对工作计划进行了专题研讨,争取更加系统地推进电动汽车充电技术及设施标准化工作。三是开展标准宣贯,服务示范城市建设。针对新一轮电动汽车试点城市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急迫要求,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全过程公开电动汽车充电技术及设施标准制修订信息。在条件成熟、积极自愿的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开展基础设施建设与标准化协同推进示范。

6.化解过剩产能标准制修订。一是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节能标准管理办法,围绕健全节能准体系建设、加快关键核心标准研制、强化标准贯彻实施、加强政策与标准化衔接、提升标准化能力等方面系统谋划,构建节能标准更新的长效机制。二是研究能效“领跑者”制度相关的标准。三是实施2014—2015年“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重点研制节能量测量验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节能监察、能源在线监测等节能政策需要的能效、能耗限额等节能标准,每年再发布一批重要的节能标准,力争到2015年底基本覆盖量大面广的终端用能产品和高耗能行业。四是实施“化解产能过剩标准支撑工程”。2014年针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下达一批化解产能过剩相关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力争到2016年底完成200项化解产能过剩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建立适应产能过剩化解工作的标准体系,促进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的建立。

(二)认证工作

1.结合汽车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修订,将燃油消耗量限值相关标准以适当方式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

2.对国产和进口车型的能耗水平进行动态检测与控制,组织国家级检测机构对汽车的油耗及排放开展实验室比对工作,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有效。

3.组织专家对有助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车用动力蓄电池、驱动电机、燃料电池、发动机、离合器、翻新轮胎等关键部件开展认证可行性研究和前期技术准备。

(三)质量监督工作

1.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格车用汽油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结合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提高准入门槛,严把准入审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坚决不予准入,对于获证企业加大证后监管力度。

2.监督抽查。突出环保项目和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加大油品质量尤其是升级后的油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充分发挥监督抽查的“撒手锏”作用,督促企业贯彻执行车用汽柴油产品标准。

3.风险监测。继续组织实施车用汽油产品质量风险监测,进一步摸清油品中苯胺类添加物情况,及时开展风险处置工作。

4.质量提升行动。继续开展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5.检验机构管理。积极建议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推动整合机动车环保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倡导在同一地点进行检验,既方便群众办理检验业务,也有利于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资源,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

(四)执法打假工作

1.进一步加大执法打假工作力度,以涉及人身安全产品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汽车及配件打假利剑行动,查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未经强制性认证、无证生产、以假充真、废旧翻新和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开展汽柴油专项工作。严查汽柴油不符合国家标准,辛烷值、抗爆指数、铅、锰等指标超标问题;严查汽油含有硅化物等国家标准中未规定有害成分、造成车辆损坏问题;严查加油站存在缺斤短两,计量克扣,利用加油机作弊等行为;严查在汽油中私自添加乙醇、甲醇及其他溶剂油冒充汽油销售等行为;严查用溶剂油冒充汽柴油问题。

3.深入开展“京津冀地区车用汽柴油专项整治”。与“双打办”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加强对石油炼化企业的执法检查。

4.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取缔“土炼油”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取缔“土炼油”生产场点,从源头上遏制“土炼油”违法行为反弹,炸毁、限期拆除土炼油炉。

(五)进出口检验工作

1.启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相关产品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数据库建设,支持相关研究和应用,支持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

2.联合制定进口机动车辆环保监管工作程序,细化要求和处置方式,严厉打击进口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

3.研究淘汰产品和“两高”(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的出口管制措施,防止其以出口为由继续生产。

(六)燃煤锅炉节能环保工作

1.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工信部等部门沟通,联合相关部委尽快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2.着手研究推广高效锅炉、淘汰落后锅炉等工作的实施细则,推动相关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总之,大气污染防治,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国家质检总局将依据自身职责,扎实工作,努力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项任务,为我国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作出应有的贡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