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中共长宁县委关于贯彻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中共长宁县委关于贯彻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共四川省委于1987年1月召开了人大工作会议,这是一次重要的会议。会议主要精神已开会传达,现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级党委和各部门要支持和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政府和工作部门要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必须交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对人大作出的决定、决议,要认真组织实施。

长委发〔1987〕24号

中共四川省委于1987年1月召开了人大工作会议,这是一次重要的会议。会议中省委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建设高度民主政治;深入进行民主法制教育,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等问题,作了一系列指示。这次会议对推动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工作,巩固安定团结政治局面,保障四化建设的发展,将起巨大的作用。会议主要精神已开会传达,现提出贯彻执行意见。

一、各级党委和全体党员,要联系实际认真学习省委人大会议精神,通过学习,切实解决以下几个认识问题。

1.要从国家制度和人民民主的高度来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尊重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在国家地方权力机关的作用。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真正掌握国家、民族和自己命运的民主制度。因此,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建设和工作,使之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就成为加强民主和法制的关键问题,要改革那些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重视不够,甚至认为可有可无的错误认识。各级党委和各部门要支持和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要认识到,是否尊重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是尊不尊重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问题,也是能不能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问题。

2.要从新时期的奋斗目标和根本任务的高度来看待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民主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建设高度民主政治同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样,是全党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奋斗目标和根本任务。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立国之本,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政治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不能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建设民主政治对立起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本身,就要求发展人民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了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一直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强调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小平同志还强调指出,搞四个现代化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这是我们党作出的治国安邦的战略决策。因此,各级党委要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为实现党在新时期的总目标和根本任务,认真在全体党员和职工中加强民主和法制的教育,认真抓好普法工作。当前要根据中央(1987)6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利用各种形式,把全国人大常委会1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学习好,宣传好,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巩固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3.要从国体和政体的高度看待民主,真正摆正主人和公仆的关系。列宁指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把民主只当成一个作风问题和方法问题的认识,是极不全面和不深刻的,我们国家和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是属于全体人民的;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的政体。从国体和政体的高度来看待民主,就应当认识到,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公民有权利和义务通过各种法定的形式和途径来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而所有国家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是人民给的,必须实实在在地为人民办事,向人民负责,做人民的公仆。所有的国家机构都是人民手中的工具,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有权批评、监督直到依法撤换他们不满意的工作人员。所有干部和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树立“人民当家作主”的观念,摆正主人和公仆的关系,要进一步改变机关作风和工作作风,奉公守法、廉洁从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防止个人专断滥用职权,更不得非法侵犯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

二、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处理好人大、政府以及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关系,使这些国家机关积极主动地、认真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按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有三权,即对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对地方国家领导人员的任免权,对本级“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政府作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都是由人大产生的,都需向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的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要有利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不能越俎代庖、包办代替。行使决定权,主要是对本地区根本的、重大的、长远的问题作决定,不要干预政府的具体工作。行使监督,主要是法律实施的监督,从法制方面的监督,也应有必要的工作监督。县人大常委一定要敢于依法监督,善于依法监督。监督的目的是为了支持、帮助、促进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好地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政府要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要遵守和维护人大的权威,政府工作要步入以法执政、依法施政的轨道。政府和工作部门要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必须交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对人大作出的决定、决议,要认真组织实施。要积极向人大常委会提供了解政府活动的条件和机会,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尊重人大的人事任免权。要切实搞好人民代表视察的接待工作,提高承办人民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人大、政府和“两院”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不是权力分割,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同干一件事,就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实现四个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三、要加强县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

从一九八一年起,我县建立了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建立,是地方政权组织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政治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步骤。我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以来,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法制建设和建设两个文明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人大是新建立的机构,对它如何进行工作,发挥自己的职能,都不很熟悉,只能在边学习,边实践中摸索前进。目前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同它的权力、职责和任务还不完全适应。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必须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的建设。首先要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和精神状态,同人大所担负的重要职责相适应,要提高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工作机关的认识,要改变“一线工作,二线思想”的状态。要从思想上进一步明确人大常委会所担负的重要职责和光荣使命,积极进取,努力工作。其次,要加强学习,学习理论,学习法律,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要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平、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要合理,通过学习和实践,逐步使他们的素质与所担任的职责相适应。第三,要进一步健全办事机构,充实工作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为了更好地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办事机构可设一室三科(办公室、法律科、财经科、教科文卫科)。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逐步配齐工作人员。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干部的培训和使用,要坚持同党委、政府机关一视同仁。在人大办事机构工作的同志要增强事业心、责任感、勤奋学习,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政治业务素质。在县财政逐步好转的情况下,进一步改善工作条件。第四,人大机关工作应实现目标管理,要健全以工作岗位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会议、学习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四、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搞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加强党的领导,同发挥国家权力的作用是一致的。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党加强领导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发挥权力机关作用,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认识上进一步解决好三个关系问题:一是党的形式与国家的形式。忽视国家形式,忽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要时刻记住:凡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大事,党内作出决定后,都必须通过国家形式,通过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的意志,变为人民的自觉行动。这样做,不仅不会削弱党的领导,恰恰是改善和加强了党的领导,使党的各项任务能够更好地完成;二是政策和法律的关系。政策和法律有内在联系的,但政策不等于法律,也代替不了法律。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订的,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是正确政策和成熟经验定型化,它比政策更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普遍的约束力。政策一经形成法律,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我们不仅要依靠政策办事,还要依法办事,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思想。各级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增强“法制观念”。三是依法办事和坚持党的领导关系。这两者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要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委支持和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使所作的决定能集中群众的意见,符合人民的意愿,并不会削弱党的领导和威信,而是会更加提高党的威信,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的正确性。

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的领导、方针、政策的领导,是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内的党组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来实现的。县委要把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人大党组的汇报,研究人大工作,帮助解决人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对人大工作的要求和指导意见。人大常委会主任应列席县委常委会议,县委传达重要文件和讨论重要工作时要吸收人大常委会党员负责同志参加。区、乡党委要重视乡人代会工作,支持乡人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人大工作,必须围绕党提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布局来开展。要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导下进行,同党的中心任务紧密结合。人大常委会党组要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了解党的工作部署,明确人大工作的方向和重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党组事前要报经党委原则批准。人民代表中的党员,要增强党性,模范遵守宪法,善于联系群众,团结群众,要同党外同志密切合作共事,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出贡献。

1987年3月11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