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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公民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照本办法均可自愿申请义务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否安排公民旁听,并确定旁听范围。会后可以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2012年1月5日长宁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使公民更好地了解县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情况,拓宽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渠道,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照本办法均可自愿申请义务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否安排公民旁听,并确定旁听范围。每次参加旁听的公民人数不超过四名。

第四条 决定有公民旁听的,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会议时间、主要内容和公民旁听报名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公民持本人身份证件,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告后三日内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所在乡镇的人大主席团报名,并如实填写报名申请表。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报名先后顺序审核确定旁听人员,并在会议举行二日前通知本人,发给旁听证。旁听公民凭本人身份证和旁听证按时到会,在会场旁听席就座,旁听证当次会议有效。

第七条 公民旁听会议时没有发言权。会后可以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八条 旁听公民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场纪律。违者由会议工作人员带出会场。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2005年3月4日长宁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长宁县人大常委会公民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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